北京大學中層領導班子後備幹部隊伍建設的若干規定

北京大學中層領導班子後備幹部隊伍建設的若干規定》於2001年2月發布,是北京大學關於中層領導班子後備幹部的管理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大學中層領導班子後備幹部隊伍建設的若干規定
  • 發布日期:2001年2月
規定全文
一、 總 則
第一條 加強後備幹部隊伍建設,推薦、選拔和培養後備幹部是黨的建設的一項戰略任務。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黨政領導班子後備幹部工作暫行規定》、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關於北京高校校級後備幹部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後備幹部工作是我校幹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任務是有計畫地培養選拔一大批德才兼備、年富力強的中青年幹部,建立一支政治上堅定,文化素質較高,整體結構合理,滿足我校中層領導班子和幹部更新交替的後備幹部隊伍,並為社會輸送優秀幹部打下基礎。
第三條 選拔培養後備幹部,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1)黨管幹部的原則;
(2)德才兼備的原則;
(3)民眾公認、注重工作實績和發展潛力的原則;
(4)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四條 做好後備幹部工作,是各級黨組織的一項重要責任。在校黨委的領導下,黨委組織部具體指導各單位的後備幹部工作,基層黨組織負責人要親自抓後備幹部工作。
二、 後備幹部的選拔條件
第五條 後備幹部的基本條件:
(1)具有一定的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政治素養和政策水平,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
(2)在政治上立場堅定,擁護並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熱愛黨的教育事業,有一定的開拓創新精神,並在實際工作中取得較大實績。
(3)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有一定的黨務和行政工作經驗,具有勝任行政管理和黨務工作的組織領導能力、文化素養和專業知識,有發展潛力。
(4)有民眾觀念和民眾威信,在各自的崗位上表現突出。
第六條 後備幹部一般應具備以下資格:
(1)正職後備幹部一般應當具備一年以上本單位、本部門副職工作經歷,副高以上職稱。
(2)新列入的後備幹部年齡應在50周歲以下(含50周歲)。
(3)應具有大學本科或以上文化程度。
(4)身體健康。
三、 後備幹部隊伍的分類與結構要求
第七條 中層後備幹部包括醫學部、院(系)、職能部門處級後備幹部。
第八條 中層正職後備幹部的數量與領導幹部的職數之比不少於2:1,副職後備幹部隊伍數量不少於1:1,並應在年齡、性別、學歷、專業知識等方面與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的需要相適應,其中比較成熟、近期可選拔使用的人選一般不少於後備幹部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九條 後備幹部的年齡一般應在50周歲以下,35歲至45歲的後備幹部應占主體 ,也應當有30歲左右的後備幹部;婦女幹部、少數民族幹部和非中共幹部也應占一定比例。
四、 後備幹部的選拔
第十條 選拔中層後備幹部工作由校黨委組織部統一協調,基層黨委(總支、直屬支部)主持,選拔程式是: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基層黨組織考察,院(系)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討論確定。
第十一條 民主推薦程式為制定推薦工作方案,公布推薦條件、範圍和要求,可採取召開推薦會、填寫推薦表或個別談話等方式進行推薦,推薦情況由基層黨組織負責匯總。
第十二條 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可以參照北京大學《中層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院(系)黨政聯席會議要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要充分尊重多數人的意見,但也要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確定的考察對象應多於擬確定的後備幹部人數。也可採取組織推薦(包括各級主要領導幹部推薦)、民眾推薦和民主評議、考核相結合的方法提出對象,如果是所在單位多數民眾擁護的可以列為考察對象。
第十四條 對已確定的考察對象,由各單位黨組織考察。可採取個別談話、民主評議或民意測驗、同考察對象面談等形式進行考察,並撰寫考察材料。由院(系)黨政聯席會議集體研究確定。
五、 後備幹部的培養、教育與管理
第十五條 培養教育是後備幹部工作中的重點工作。其主要目的是提高后備幹部的政治素質、領導能力和工作水平,使他們不斷成熟,逐步具備擬任職務所需要的素質和能力。
培養教育應堅持因人制宜、有計畫有步驟地實施定向培養的原則。
第十六條 培養教育的主要內容及方法:
政治理論、現代科學知識、本職工作業務知識的學習。採取舉辦研討班、培訓班、專題講座等形式,要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學以致用。要有計畫、有目的地選送後備幹部參加校內外的各種理論培訓。
實踐的鍛鍊和經驗的積累。通過安排一定領導崗位、幹部交流或崗位輪換等方法,熟悉工作規程,掌握方法,積累經驗。要逐步做到:擬從事黨務工作的後備幹部一般應具有行政工作經歷,擬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應具有黨務工作經歷,並熟悉或懂得教學、科研、醫療工作規律。努力通過開展社會實踐活動和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幫助後備幹部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第十七條 日常管理工作是後備幹部隊伍建設的重要環節。後備幹部要堅持每年考核一 次,考核的內容包括思想政治情況、工作成績、政策理論水平和組織領導能力提高的情況、接受培訓情況以及與培養方向的差距等。考核可結合年度考核、年終總結或黨員、幹部民主評議等進行。
考核結果作為後備幹部培訓、使用、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後備幹部實行動態管理。後備幹部名單的調整可以隨時調整和定期 調整。定期調整一般每兩年一次。後備幹部名單的調整要經院(系)黨政聯席會議集體研究確定,並報校黨委組織部備案。
第十九條 建立後備幹部個人的文書檔案。主要內容包括:《後備幹部簡要情況登記表》、考察材料、民主推薦或民意測驗情況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後備幹部的文書檔案要由基層黨組織和校黨委組織部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
第二十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從後備幹部名單中調整出去:
(1)工作表現一般,發展潛力不大的;
(2)健康狀況不好,不宜擔任更繁重工作任務的;
(3)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更能發揮作用,或本人不願意做黨政管理工作的;
(4)年齡50歲以上(不含50歲)的;
(5)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列為後備幹部的。
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遵紀守法等方面發現問題,不符合後備幹部基本條件的,應隨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 後備幹部的培養教育、日常管理工作在基層黨組織和校黨委組織部。
六、 後備幹部的使用
第二十二條 配備中層領導班子時,要首先從後備幹部隊伍中選拔。
七、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後備幹部名單、考核或考察結果、檔案內容等均應嚴格保密。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起實行,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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