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區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協會是在民航華北管理局指導下由北京外企航空服務公司、中國航空服務公司、國旅總社航空服務公司、北京天一保得航空服務公司等七家航空運輸代理企業倡議,大通國際航空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等七十家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回響並共同發起,按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理》規定,經北京市政府批准,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公室正式登記註冊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地區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協會
- 地區:北京
- 內容:航空運輸銷售
- 地位:代理人協會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協會集體管理、民主決策、各大事項報告制度,北京地區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行業行規行約,會費管理,協會監事會工作制度協會監事會工作制度,協會接受捐贈公示辦法,
協會簡介
北京地區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協會工作職責及主要任務是:代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的整體利益,向政府及時反映行業企業情況、問題和意見,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積極向代理企業宣傳貫徹國家及政府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把政府各種意圖和政策取向傳導給企業,協調企業行為與政府意圖的統一;促進銷售代理企業與航空運輸企業、委託合作單位的交流與溝通,增進相互了解,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促進支好協作,共同發展;為會員企業及整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行業提供全面服務,協助或幫助代理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指導企業改進工作,不斷提高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行業的整體素質;建立行業約束監督機制,加強行業自律,共同維護正常的航空運輸銷售秩序,不斷樹立行業新形象,提高行業聲譽,擴大協會影響,樹立協會權威;根據政府授權和委託對代理企業證照進行初審管理等。
北京地區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代理人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履行代表大會職責的機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權力。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目前,本協會團體會員企業近800家,(包括分支機構),從業人員萬餘人。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地區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協會”(以下簡稱代理人協會),協會英文名稱:Beijing Air Transport Asscoiation For Sales Agents,簡稱:BATA
第二條 本代理人協會是由中國民用航空華北地區管理局指導,由北京外企航空服務公司、中國航空服務公司、中國國際旅行社總社航空服務公司、北京天一保得航空服務公司、大通國際航空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等多家從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的單位聯合發起成立,北京市各從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並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參加,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公室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代理人協會宗旨是:遵循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各項法令、法規;堅持自我約束,攜手發展的原則,在政府、航空運輸企業和銷售代理業間發揮參謀、橋樑和諮詢作用,維護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為國民經濟建設和航空運輸事業發展服務,為兩個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代理人協會接受中國民用航空華北地區管理局、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指導監督與管理。嚴格遵守核准登記代理人協會章程,照章行事。
第五條 本協會註冊金額為人民幣伍拾萬元。住所:北京市朝陽區西壩河東里2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北京地區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根據民航和航空運輸企業深化改革的需要,組織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重要課題的研究和諮詢,並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二、開展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的宣傳教育,組織或參加國內外各種交流活動,舉辦專題培訓班,研究班等;
三、協助民航主管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道德規範;
四、收集和編印國內外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信息和資料,提供信息服務;
五。協助有關部門擬制航空運輸代理業的政策和法規,參與有關法規、制度和文獻資料的編纂,匯審工作;
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協助解決有關問題;
七、完成民航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八、加強行業自律、規範代理市場秩序、促進代理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不斷提高代理行業整體素質和市場競爭能力。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根據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的特點,代理人協會當前只發展從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會員。
第八條 凡承認、遵守本代理人協會《章程》、《行規行約》按時繳納會費,並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均可申請入會。
第九條 入會退會手續
要求加入代理人協會的單位,首先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協會理事會批准並發給會員證書,方可成為正式會員。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收回會員證書,終止會員資格。
非自願退會,由理事會討論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二、對代理人協會提出工作建議和批評意見;
三、參加代理人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享受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優先獲得代理人協會提供的刊物,資料信息和人才培訓服務;
五、在正當經營過程中有權向代理人協會提出要求對自身合法權益給予保護。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規;
二、遵守代理人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和規定,服從協會管理;
三、承擔代理人協會賦予的工作;
四、關心代理人協會的業務建設;
五、積極向代理人協會提供業務情況和有關統計數據;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代理人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代理人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一、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l、討論和決定代理人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3、制定和修改代理人協會章程;
4、研究通過代理人協會主要事項;
5、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6、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7、其他事項。
二、會員代理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臨時或延期召開,由理事會討論決定,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為有效會議,參加會議二分之一以上成員表決的事項為有效決議。
第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履行代表大會職責的機構。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理事會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第一屆理事會由發起單位經過充分醞釀協商,推舉產生,從第二屆始,由投票選舉產生。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理事單位的代表如有變動,應由原單位推薦新的代表接替擔任理事,並及時報協會秘書處。
理事單位無正當理由連續二次缺席會議,視為自動放棄理事單位資格。
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二次會議,理事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開,到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二、對本會活動進行集體領導;
三、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
四、根據需要,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五、審批會員;
六、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七、制定本會的中、近期工作計畫;
八、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本會的一般變更;
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
十一、審查、批准年度財務收支報告;
十二、接受監事會提出對本會違規違紀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委託其監督;
十三、其它職責。
第十五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能,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其職責是:
1、貫徹理事會的決議;
2、提出需經理事會討論決定的有關事項;
3、討論研究並決定有關事項;
4、提出下屆理事候選人名單;
5、提出增補或撤銷理事、常務理事,報理事會確認;
6、其他有關適宜;
第十六條 本代理協會的法人為理事會,其法人代表為協會秘書長,對外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理事會設定秘書處,配備專職人員,在秘書長領導下,分工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條 本協會成立監事會,監事會是協會自我約束的監督管理機構。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視若干名。
監事會主要職責:
審核協會理事會各大決策決定; 審核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審核檢查會計報表、監督財務活動; 監督其理事成員及理事會的事物活動、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協會規則自律情況;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
第二十一條 代理人協會資產為共有資產,必須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本協會章程予以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條 經費來源
一、按規定交納的會費;
二、有償服務(營業)收人;
三、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的資助、捐贈;
四、利息;
第二十三條 經費開支
一、日常辦公與行政事業費用;
二、會議、宣傳、書刊、資料費用;
三、工作人員差旅費和薪金等;
四、其他應開支的活動經費。
第二十四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並接受會員、理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五條 變更程式
一、本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涉及登記證書及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向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有關變更事項,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終止程式
一、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二、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 (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三、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四、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五、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0年7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集體管理、民主決策、各大事項報告制度
(於2001年2月21日經全體理事會通過)
根據協會《章程》有關規定,為加強協會管理,正確履行職責,避免工作失誤,使協會沿著正確的方面健康發展,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協會實行會長領導下的集體管理、民主決策、重大事項報告制。正確履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職責,集思廣益,群策群力,依靠集體的智慧和力量處理和決定協會重大事項,努力提高管理和決策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二、協會任何重大事項的決定決議(重大事項是指修改《章程》、召開代表大會、理事會人事變動、機構設定、獎懲事項、市場自律管理等)都必須經集體討論研究並過半數表決決定。
三、協會每三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召開,要由理事會集體討論決定,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三分之二理事成員表決為有效決議。會員代表大會任何事項及議題的決定與決議,必須由參加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方可成為有效決議。
四、協會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討論、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制定近中期工作計畫與任務;分析市場形勢、制訂改進措施,並討論決定有關事項。決定的有關事項,必須經全體理事會三分之二表決通過。
五、協會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提出並制訂年度工作方針、主要任務。總體工作部署,形成一致意見後由理事會全體會議審議並討論確定。
六、協會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凡協會做出任何重要決定、決議都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報告。對於沒有明確規定的問題要及時請示上級主管部門。凡理事成員及行業內發現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影響本行業整體利益以及違反《行規行約》的要及時報告理事會。
七、認真嚴格執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協會任何行為必須以此為總則,講政治。遵紀守法。
北京地區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行業行規行約
(於1999年9月24日會員大會全體通過)
(於2006年6月25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加強行業自律,保護本行業的合法權益,維護旅客貨主的利益,依照國家及民航有關規章規定製定北京地區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行規行約(以下簡稱規約)。
第二條 本行業規約是在北京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民航華北局的領導和支持下,以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本行業和代理企業的經營行為,提高代理企業整體素質,加強本行業自律管理的重要組成部門。
第三條 在北京地區範圍內,凡從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的企業,都應遵守本規約。
第四條 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是指受航空運輸企業委託,經民航主管部門批准,在約定的授權範圍內,以委託人的名義,代為處理航空客貨運輸銷售及其相關業務的營利性企業。
第五條 北京地區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協會(理事會)負責本規約的制定、實施、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業道德
第六條 提倡優質服務,文明銷售,自覺認真遵守和執行本行業的有關規範,自覺規範本企業的銷售服務行為。
第七條 提倡銷售代理企業重視和培養人才,充分發揮人才的作用。提倡銷售人員的相對穩定,允許人才的合理流動,但反對那種自己不培養而專門用不正當手段挖拉其他企業培養的人員的行為。
第八條 提倡嚴格管理,加強內部基礎建設,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全面提高企業管理水平,使代理銷售服務工作標準化、程式化、規範化。
第九條 提倡行業內部的團結、互助、協調、自律和行業企業間的協作,要彼此團結,大事相商,共同發展,充分發揮本行業的整體優勢。對本行業中的先進經驗應認真總結,積極推廣,對行業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和難點,要採取研討和協商的辦法解決,或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取得支持。
第十條 代理企業應認真自覺履行契約、協1l6議,講究信譽,尊重並維護委託方的合法權益;牢固樹立旅客貨主至上的觀念和質量意識,誠懇接受正確處理旅客貨主的意見和批評。
第十一條 提倡遵紀守法,照章依法經營,要廉潔自律,增強法制觀念,要顧全大局,照顧整體,不斷樹立本行業和企業的新形象,提高聲譽度,加強雙文明建設。
第十二條 代理企業應敢於對背離上述各條的一切不道德經營行為和現象進行批評,抵制。
第三章 行業規約
第十三條 遵循公開、公平、正當競爭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及民航主管部門有關法律、規章,自覺維護航空運輸銷售代理市場的正常秩序和本行業的整體利益。
第十四條 認真執行國家及民航有關銷售政策,要堅持實行收費公開,明碼標價。禁止在銷售過程中以回扣行賄方式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爭奪市場份額招攬客戶,敗壞社會風氣,助長腐敗現象,影響行業形象,損害其他經營者利益。
第十五條 銷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掛牌服務,嚴禁未經培訓,無證人員上崗銷售服務(填開票據、製作運單)。
第十六條 嚴格銷售質量標準和作業程式規範,要認真負責,一絲不苟,確保銷售質量與安全。
第十七條 未經主管部門批准,不得使用外航電腦進行銷售。嚴格執行定座規則,禁止用不正當手段虛訂座位、艙位,損害運輸企業和其他銷售代理人的利益。
第十八條 代理企業必須在民航主管部門批准登記註冊的營業地點銷售,不得異地填開票單進行銷售,不得將空白票單轉包給其他單位(放票放單)銷售,亦不得盜用其他代理人的名義對外銷售,侵犯他人利益和信譽。
第十九條 嚴格履行契約協定,講求信用,按時結算,禁止挪用和拖欠票款。
第二十條 加強票證管理,按規定填開票證。嚴禁填開鴛鴦票證和製作陰陽單。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從業人員管理,凡是以填開鴛鴦票證和陰陽單等手段,貪污票款損害國家、社會及他人利益的違規人員,任何銷售代理單位均不得聘用,以維護代理業的聲譽。
第二十二條 禁止刊登虛假廣告,矇騙旅客、貨主。不得為招攬客貨源、爭奪市場,誹謗競爭對手,抵毀他人聲譽。
第四章 行業管理
第二十三條 根據民航總局和民航華北局對代理行業規劃和政策,開展行業調查,結合行業實際,提出行業發展規劃構想、布局及有關對策建議,供政府有關部門決策參考。
第二十四條 宣傳貫徹國家和政府有關政策、法律、規章,協助民航主管部門制定行業管理有關政策、規定、行業標準等。並推進規定、標準的貫徹實施。
第二十五條 溝通與加強代理業與政府、航空運輸企業及有關單位間的聯繫,及時傳遞政府意圖和有關信息,促進與協調代理企業與航空運輸企業及有關單位間的協作。共商、共謀、先進、促進代理業的建設與發展。
第二十六條 根據民航總局和民航華北局的有關規章,制定北京地區銷售代理行業標準、操作規範和道德規範,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制定行規行約,建立約束機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代理企業經營行為,保護行業正當競爭,維護銷售代理業經行銷售秩序。
第二十八條 維護本行業及代理企業合法權益,協助或幫助解決代理企業的問題和困難,或提出意見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以取得有關部門的支持。
第二十九條 加強對行業從業人員的培訓,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業務考核,頒發證書,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服務質量,促進代理行業整體素質的提高。
第三十條 根據民航主管部門授權,對本行業內新辦企業的前期初審和已辦代理企業變更、年檢、換證的初審工作,協助代理人向民航主管部門辦理有關報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 根據授權協同民航主管部門對行業實施檢查,公布有關檢查情況,對違規代理企業實施行業內處罰或提出處罰意見。
第三十二條 受理代理企業間和旅客貨主投訴,協調解決有關矛盾,並做好處理工作,對代理企業服務質量實施監督。
第三十三條 組建信息網路,負責收集、整理、統計、分析、編印本行業有關信息,提供信息服務,供企業經營決策參考。
第三十四條 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有關會議,組織開展各種交流,開展服務競賽,加強同國內外同行業組織的聯繫與交往,促進同行的交流與發展。
第三十五條 積極發展本區會員,依靠會員壯大協會力量,努力提高協會聲譽,擴大協會影響。
第三十六條 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給本協會的其他職能。第五章規約管理
第三十七條 北京地區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協會秘書處是本行規行約的日常辦事機構,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本規約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為推進本行規的貫徹執行,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協會建立誠信機制,成立自律檢查組織,組織人員佩戴證件定期或不定期對代理企業執行本《行規行約》情況進行調查評價,評價內容為本《行規行約》第二章、第三章有關自律規範要求,評價方法採取代理企業推薦、社會旅客反映、航空運輸企業及相關部門意見相結合,對模範執行《行規行約》的優秀會員企業,由協會授予優秀會員企業或誠信單位榮譽稱號,並廣泛在行業內外通過媒體及協會網站予以通報宣傳。對違反《行規行約》的代理企業按照《行規行約》第四十條處理。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約的單位,由協會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協調,並商定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規約的行為,主要採取批評教育,責令寫出檢查,立即改正,以達到糾正錯誤的目的。對嚴重違反本規約的企業視情節將採取內部通報,行業曝光,道德譴責,開除會籍,以及呈報政府主管部門給予經濟處罰,停業整頓,吊銷批准證書直至法律追究,以維護本規約的嚴肅性。凡違反《行規行約》第十八條“代理企業必須在民航主管部門批准註冊的營業地點銷售,不得異地添開票單進行銷售”的除進行行業內通報、曝光和立即糾正外,並處三萬元人民幣違規自律承諾金;兩年內再次違反者,違規自律承諾金加倍。為使此項工作得到有效貫徹實施,各會員企業應相互監督,自遵共律,如違規單位拒不交違規自律承諾金,協會將取消其會員資格,並將其不遵守《行規行約》,不參與行業自律的行為上報政府主管部門,建議對其加強管理;同時將其列為不誠信單位,在社會媒體上進行公告。違規自律承諾金的使用,違規自律承諾金三分之二用於為會員服務項目,三分之一建立獎勵基金用於獎勵,凡舉報人舉報經查實的每次給予舉報人2000元人民幣獎金,以資鼓勵。為保護舉報人,協會對舉報人將嚴格保密。違規自律承諾金的使用定期向理事會報告並接受會員企業的監督和查詢。
第四十一條 凡不服處理的,可提出複議意見,由協會組織人員調查後,提交協會理事會審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約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報有關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三條 本規約如有與國家政策法規有牴觸的,以國家政策法規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規約解釋權屬北京地區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協會常務理事會。
會費管理
北京地區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協會會費管理辦法
(協會理事會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審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北京地區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協會章程》規定,為保障協會工作的正常開展,更好地為代理人服務,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會費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針是:為協會建設服務,為協會成員服務,為航空運輸服務。
第三條 協會會員會費按照銷售代理人的經營範圍交納,年度會費交納標準為:
1、經營一類客運銷售代理業務為人民幣一千元整。
2、經營一類貨運銷售代理業務為人民幣一千元整。同時經營上述兩項業務為人民幣一千五百元整。
3、經營二類客運銷售代理業務為人民幣八百元整。
4、經營二類貨運銷售代理業務為人民幣八百元整。
5、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另收:副會長 人民幣伍千元整;常務理事 人民幣叄仟元整;理事 人民幣二仟元整。
同時經營上述兩項業務為人民幣一千二百元整。僅經營客運一類、二類業務或者僅經營貨運一類、二類業務為人民幣一千五百元整。同時經營上述三項業務為人民幣一千八百元整,四項業務為人民幣二乾元整。每增設一個分支機構,按照經營範圍分別交納會費。
第四條 會費交納時間與方式:於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將全年會費匯人協會帳戶,或於年檢時以現金方式交納。
第五條 會費的使用:
l、協會會議補貼;
2、刊物、資料、檔案印刷費用;
3、廣告、公告及其他宣傳費用;
4、信息交流、業務技術交流活動費用;
5、調查研究活動開支;
6、對業績突出的會員單位獎勵、表彰列支;
7、辦公經費及購置必要的辦公用品等費用;
8、聘用工作人員的報酬。
第六條 認真執行財經紀律和有關規定,合理有效使用會費,對協會專兼職財務人員要給予支持,使其真正履行職責。嚴格經費審批制度,對年度預算、決算和財務方面的其他重大問題及列支,要經理事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七條 加強會費民主管理與監督,財務工作要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並接受會員對會費使用情況的監督,不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加以改進。
協會監事會工作制度協會監事會工作制度
(於2001年2月21日經全體理事會通過)
北京地區航協監事會是協會自我約束的監督管理機構,為加強監事會工作,使監事會工作真正落實到處制訂本辦法:
一、監事會主要工作職責
1、審核協會理事會各大決策決定;
2、審核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3、審核檢查會計報表、監督財務活動;
4、監督其理事成員的事務活動及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協會規則自律情況;
5、根據情況委任律師和會計師負責處理法律和經濟問題。
二、監事會應嚴格履行職能,根據上述職責開展工作並半年召開一次監事會會議,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通報協會理事會,要求限期改進或進行複議,對嚴重違規違法現象有權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並追究其責任。
三、監事會在審核、監督、檢查過程中,協會理事成員要給予積極支持與配合,同時監事會根據需要有權隨時核查協會財務活動情況及各重大決定決議執行情況。
四、監事會對協會有關重大事項審核檢查後,應寫出書面意見或建議。
五、根據年度監督檢查管理情況,監事會應做出年度監事報告。
協會接受捐贈公示辦法
(於2OO1年2月21日經全體理事會通過)
為加強協會捐贈工作的管理,搞好捐贈工作,協會對捐贈者實行公示制度。
一、捐贈單位。 凡為支持協會工作捐贈的款物一律進行建帳立卡,登記管理,包括金額、物品名稱。
二、對捐贈者無論金額多少,物品大小均在協會系統內進行公示。
三、捐贈的款物協會將按照捐贈者的意願發揮作用。無特意要求的一律用於協會公務活動及協會基礎建設。
四、協會每年對捐贈情況、使用情況要向理事會進行報告。
五、協會監事會負責對捐贈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北京地區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