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土地學會

學會英文全名“BEIJING LAND SCIENCE SOCIETY”,縮寫為BLSS

北京土地學會(以下簡稱學會)於2002年7月31日正式成立。學會是經北京市民政局批准的北京地區土地科學學術性的社團組織。截至2008年11月,團體會員單位有107個。

學會掛靠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受其業務上的領導並接受民政局社團辦的監督、檢查和管理。2005年加入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2006年加入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學會是北京地區從事土地管理、土地科技、土地經濟理論研究和土地開發經營專業人員或相關單位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地區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人民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土地學會
  • 外文名:BEIJING LAND SCIENCE SOCIETY
北京土地學會簡介,學的主要業務範圍,學會辦事機構,理事會領導及工作人員,北京土地學會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業務範圍,第三章會員,第四章組織機構,第五章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七章章程程式,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九章附則,

北京土地學會簡介

學會的宗旨
學會的宗旨是團結廣大土地科技和管理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基本原則,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討論,為促進土地科學技術的推廣和普及,不斷提高土地工作的科學水平和管理水平,以推動我市土地管理工作健康發展,並為加快我市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學的主要業務範圍

圍繞土地科技在其相關領域內開展本市與兄弟省市及國際間的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土地科學學科發展,推動土地科學技術的自主創新;
面向社會弘揚科學精神,普及土地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推廣先進的土地科學技術,積極開展科普教育活動,編輯、出版、發行土地科技書籍報刊,傳播土地科學信息,以提高全民土地科學素質;
開展繼續教育,組織舉辦各種專業培訓,學習有關政策法規,配合業務部門需求,推廣先進理論和技術方法,幫助廣大會員更新知識,不斷提高科技水平;
開展土地科技方面的論證和相應的諮詢服務;接受委託,承擔課題研究、項目評估、技術評價、成果鑑定和獎勵評審,參與並承擔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審和資質認證,舉辦科技展覽等;
組織會員對國家土地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和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建議,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並在學會的學術活動中促進土地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促進產學研相結合,促進土地科技進步,表彰獎勵在土地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先進會員單位和會員個人;

學會辦事機構

學會經批准的辦事機構有:辦公室、培訓部、諮詢部和編輯部;其分支機構有七個專業委員會,即:土地經濟專業委員會、土地市場專業委員會、耕地保護與土地開發整理專業委員會、房地籍信息專業委員會、土地利用規劃專業委員會、土地估價專業委員會和土地法學專業委員會;學會所屬的事業單位為“北京土地學會培訓中心”(經批准有正式辦學資質)。
學會會刊
學會主辦的會刊為《北京土地》(雙月刊),作為學會內部刊物,免費發行。

理事會領導及工作人員

名譽會長:魏成林
顧 問: 石玉林 王利明 潘明才 束克欣 朱留華 郭煥成 柴 強 馮長春
會 長:安家盛
副會長:史賢英(常務) 楊燕敏 牛鳳瑞 程 燁 葉劍平 劉洪玉 周衛軍 林 堅 洪亞敏 高向軍 黃安南
秘 書 長:孫惠林
副秘書長:王黎明 高英軍 江 橋

北京土地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北京土地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全名“BEIJING LAND SCIENCE SOCIETY”,縮寫為BLSS。
第二條本會是北京地區從事土地管理、土地科技、土地經濟理論研究和土地開發經營專業人員或相關單位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地區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人民社會團體。依據《北京市社會團體規範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制定本章程。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廣大土地科技和管理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基本原則,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討論,為促進土地科學技術的推廣和普及,不斷提高土地工作的科學水平和管理水平,以推動我市土地管理工作健康發展,並為加快我市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本會接受上述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圍繞土地科技在其相關領域內開展本市與兄弟省市及國際間的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土地科學學科發展,推動土地科學技術的自主創新;
(二)面向社會弘揚科學精神,普及土地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推廣先進的土地科學技術,積極開展科普教育活動,編輯、出版、發行土地科技書籍報刊,傳播土地科學信息,以提高全民土地科學素質;
(三)開展繼續教育,組織舉辦各種專業培訓,學習有關政策法規,配合業務部門需求,推廣先進理論和技術方法,幫助廣大會員更新知識,不斷提高科技水平;
(四)開展土地科技方面的論證和相應的諮詢服務;接受委託,承擔課題研究、項目評估、技術評價、成果鑑定和獎勵評審,參與並承擔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審和資質認證,舉辦科技展覽等;
(五)組織會員對國家土地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和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建議,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並在學會的學術活動中促進土地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促進產學研相結合,促進土地科技進步,表彰獎勵在土地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先進會員單位和會員個人;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會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本會。
1、與土地管理及其學科有關的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
2、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兩年以上,或大專畢業從事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多年從事國土資源管理工作自學成才並具有豐富實際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
3、從事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業務管理水平的領導幹部。
(五)團體會員:凡與土地學科相關,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擁護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科研、教學、勘測、評估、諮詢服務、土地開發利用等生產、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以及與本學科有關依法成立的民眾性的學術團體,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個人員會:由本會兩名會員介紹或本人所在單位推薦,由本人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並經本會批准登記註冊後方可入會。
(二)團體會員:由要求入會的單位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由本會發給“北京土地學會團體會員證書”。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學術活動和科技諮詢等活動,優惠獲得本會印發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等;
(三)優惠獲得本會的土地科技諮詢服務和科技培訓;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本會履行團體會員會費制度,入會的團體會員單位每年年初在規定的時限範圍內,向學會繳納一定數額的團體會員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涉及團體會員單位退會的應退回團體會員證書,涉及個人會員退會的由學會註銷個人會員登記資格。
第十二條團體會員1年不繳納會費,本會將書面通知補交;如不履行本會章程規定的繳納會費義務,視為自動退會;再次申請入會需重新審批;不繳納會費者,不能成為學會理事候選人。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北京土地學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通過提案和建議;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市社團辦批准同意。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要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按照本會章程和民主程式進行。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選舉(或聘任)、罷免(或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負責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或撤銷辦事機構和各專業委員會;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學會工作計畫;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管理制度,籌集學會活動經費;
(十一)推薦重大科技成果和優秀人才,評選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
(十二)決定聘任學會顧問、名譽會長、名譽理事、學術顧問等名譽職務;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產生。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組成原則
(一)理事會人數原則上根據學會會員數量按一定比例確定,理事會規模不宜過大;常務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
(二)常務理事在本專業領域應有一定的代表性、權威性;
(三)年齡結構合理;
(四)每屆成員調整不得少於1/3。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學風;
(二)在土地科技領域內有較高學術造詣或有較大影響;
(三)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會長、副會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八)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為學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由會長委託,並經市社團辦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權,由會長委派或常務理事會指定一位副會長代行職權。
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辦事機構以及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三)推薦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和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選,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與有關單位協商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

第二十八條北京土地學會辦公室,是本會理事會領導下具體負責學會事務的常設機構。
第二十九條根據學科的發展和開展學術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範圍的劃分,本會設立相關的專業委員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性分支機構。
第三十條本會所屬各專業委員會是北京土地學會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均由本會承擔。其名稱前均冠以北京土地學會名稱,開展活動時,應當使用全稱。
第三十一條本會所屬專業委員會實行委員制,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其任期與本屆理事會相同。任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在選舉常務理事會時同時產生。副主任委員人選由各專業委員會提名推薦,經常務理事會審定後聘任。

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團體會員會費;
(二)掛靠部門、業務主管單位以及有關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資助;
(三)本會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四)國內外個人、團體和單位的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財產所有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財產必須用於本章程所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認真執行《非盈利組織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本會的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七章章程程式

第三十七條本會修改章程,須有10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或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修訂提議並形成決議,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市社團辦審核批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會有2/3以上的理事提出終止學會活動,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科協、市社科聯審查批准,經市社團辦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前,須在市國土資源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國土資源局和市社團辦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2008年9月26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自市社團辦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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