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和平教育基金會

北京和平教育基金會

北京和平教育基金會,成立於2000年7月20日,是由北京市民政局登記、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主管的具有慈善組織屬性的基金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和平教育基金會
  • 成立時間:2000年7月20日
  • 社會組織類型:基金會
基本信息,章程,

基本信息

記證號: 0011166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53110000500311657Q
業務主管單位: 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登記管理機關: 北京市民政局
社會組織類型: 基金會
原始基金: 2,000,000 元
業務範圍: 抗日戰爭史研究,抗戰史實普及愛國主義教育活動,反對侵略、反對戰爭的和平教育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徐龍強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北京和平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不具有公開募集資格。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通過資金募集,促進抗戰史研究及和平教育事業的發展。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指導開展黨的工作。本基金會邀請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基金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基金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本基金會的等級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本基金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及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豐臺區盧溝橋宛平城內街10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一)抗日戰爭史研究;(二)抗戰史實普及愛國主義教育活動;(三)反對侵略、反對戰爭的和平教育。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一)熱心抗日戰爭史研究工作;(二)在抗日戰爭史研究領域中有重大貢獻或有較大影響;(三)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四)擁護本基金會章程的優秀公民。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一)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二)批評權、建議權、監督權;(三)參與基金會內部事務管理;(四)積極參加和支持基金會的各項公益活動;(五)遵守基金會章程,維護基金會合法權益;(六)貫徹基金會宗旨,執行基金會的決議,完成基金會交辦的任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選派;(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四)理事會賦予的其他權利。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二)政府資助;(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四)利息;(五)投資收益;(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最佳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於到會理事人數的2/3。本基金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一)捐贈(資助)超過50萬元的慈善項目;(二)年度支出占總支出20%的慈善項目;(三)涉外慈善項目;(四)其他的重大慈善項目。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
第三十五條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定專款專用。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一)開展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範圍內的工作1、資助抗日戰爭史研究的各項活動;2、資助有利於提高青少年抗日戰爭史實的普及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活動;3、資助反對侵略、反對戰爭的和平教育活動;4、資助中國人民抗日戰爭紀念館的發展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的建設。(二)本基金會管理費用等。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重大資產變動、重大投資、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是指:(一)一次性募捐超過10萬元的活動,屬於重大募捐;(二)一次性超過10萬元的投資,屬於重大投資活動;(三)發生10萬元的資產變動,屬於重大資產變動;(四)10萬元的交易及資金往來,屬於重大交易和資金往來;(五)理事會認為的其他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募捐、資產變動、投資、交易及資金往來。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遵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本基金會的管理費用遵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四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報、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按照《慈善法》、《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等法律法規,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報告工作。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將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組織,章程未規定的,由民政部門轉給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8年11月13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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