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學章程》是為了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保障舉辦者和學校的合法權益,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制定。於2015年5月26日經教育部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2015年6月26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部長袁貴仁簽署核准書正式發布。
《北京化工大學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大部分。正文部分包括總則,舉辦者與學校,學校活動和教育形式,管理體制,學院(系),教學、科研、服務機構,教職員工,學生,資產與財務管理,外部關係,校訓、校徽、校歌、校慶日,附則等十二章,總計93條,有11979字。自2015年6月26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化工大學章程
- 核准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校章程核准書(第74號)
- 審核發布時間:2015年5月26日
- 核准時間:2015年6月26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 言,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第三章 教職員工,第四章 學生,第五章 治理結構,第六章 教學科研機構,第八章 其他機構,第九章 財經與資產管理,第十章 外部關係,第十一章 校訓、學校標誌、,第十二章 附 則,
制定過程
2012年起,北京化工大學積極開展了大學章程的重新制定與修訂工作,學校組建了北京化工大學章程修訂工作領導小組,由王芳書記、譚天偉校長擔任組長,由陳標華副校長擔任副組長,各學院院長及書記、各部門負責人為小組成員。共召開章程修訂工作會15次,召集學院及部處負責人、教職員工、研究生、本科生、校友、校外專家座談會總計20餘場。《北京化工大學章程(徵求意見稿)》已通過校內信箱發給每一位師生員工徵求意見。在大學章程的編寫過程中,該校還邀請了多名兄弟院校的教育法、行政法專家和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對章程修訂草案等進行了審議和把關。意見徵求過程中共徵集獲得各類有效意見和建議300餘條。
2014年6月,《北京化工大學章程》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並經學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正式上報教育部核准。經專家評審、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會議評議等基本程式後,由2015年5月26日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5年6月26日,教育部部長袁貴仁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1號),對《北京化工大學章程》予以正式核准。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74號)
北京化工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北京化工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5月26日經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5年6月26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北京化工大學(以下簡稱學校)原名北京化工學院,始建於1958年,隸屬於原化學工業部領導。建校的目標為“培養尖端科學技術所需求的高級化工人才”。1960年,學校被確定為全國重點大學。1971年,與北京化纖工學院合併組建新的北京化工學院。1978年,北京化纖工學院從學校分出。1994年,學校更名為北京化工大學。1996年,學校進入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行列,同年,北京化工管理幹部學院併入學校。1998年,學校劃轉教育部直接管理。2008年,學校進入國家“優勢學科創新平台”建設高校行列。
建校以來,學校逐步發展成為理科基礎堅實,工科實力雄厚,管理學、經濟學、法學、文學、教育學、哲學、醫學等學科富有特色的多科性大學。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尊重教職工、尊重學生、崇尚科學、追求真理,以“團結奉獻、艱苦奮鬥、務實力行、博學創新”為精神,以“宏德博學、化育天工”為校訓,以“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為宗旨, 堅持“大開放、人才強校”的辦學戰略,以“建設特色鮮明、在國際上有影響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為目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實行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學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北京化工大學”,簡稱為“北化”等。英文全稱為:Beijing University of Chemical Technology,英文縮寫為:BUCT。
第三條學校是由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學校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接受國家和社會的監督,依法開展活動。
第四條學校法定住所為北京市朝陽區北三環東路15號。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經主管部門批准可設立或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五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北京化工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學校堅持依法治校、開放辦學、人才強校、協同創新,尊重學術自由,保障教授治學。
第六條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培養高級專門人才和科技創新為根本任務,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功能。
第七條學校遵循教育、教學規律,立德樹人。學校培養學生的理解力、創造力和獨立思考能力,注重學生個性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符合社會需要、具有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和國際視野的研究型、工程型、管理型及複合型等多種類型的人才。
第八條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同時依法開展非全日制教育、非學歷教育等,積極推進中外合作辦學。學校的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學校根據國家和學校發展需要可為少數民族地區學生或國外留學生實行預科教育。
第九條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第十條學校建立科學的質量評估制度,健全質量保證體系,提高辦學質量和辦學效率。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一條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規定決定學校的合併、分立、終止等事項,指導學校的發展規劃和教育體制改革,監督和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考核評估學校辦學質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等。
第十二條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規定投入教育資源,保障學校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保障學校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學術自由。
第十三條學校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權利:
(一)設定招生委員會及其他招生組織機構,根據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和相關政策自主制定各學科、專業招生方案,確定錄取學生的標準及程式,自主調節院系招生比例。
(二)自主開展人才培養活動,包括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及相應的學生培養方案,自主選編教材以及組織實施教學活動,自主決定學生考試考核評判標準等。
(三)自主開展各種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產學研交流合作、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四)自主與境外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各類教學、科研主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文化交流等合作活動。
(五)自主設定和調整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自主決定人員配備;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六)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資產、國家及地方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其他由學校合法所有的資產。
(七)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學校行使本章程第十三條規定的辦學自主權,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以及學校相應規章制度的規定,遵從學校辦學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應當基於程式透明、信息公開、民主決策、多方監督的原則制定嚴格和明確的權利行使制度;應當按照國家和學校的信息公開規定依法公開相關信息,接受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監督、校內民主監督及社會監督。
學校基於行使辦學自主權作出的決定,其內容和程式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的強制性規定,違反上述規定者,該決定無效。
第十五條學校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
(二)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三)接受舉辦者的監督和指導,接受社會監督和評議。
(四)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並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五)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各項基本職能。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教職員工
第十六條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等組成。
第十七條學校堅持辦學以教師為本,依法對教職員工進行聘用、考核、晉升、獎懲等,具體辦法由學校或學校授權的相關職能部門另行制定和實施。
第十八條 教職員工除享有法律、行政法規賦予的權利外,平等享有以下權利:
(一)自主開展教學、科研和崗位要求的工作,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參加學術團體,開展學術活動。學校保障教師的學術自由和學術獨立。
(二)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按規定公平地獲得在國(境)內外學習、進修、交流、訪問的機會。
(四)公平地獲得個人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和學習機會,按其工作職責和貢獻程度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依法領取相應薪酬。
(五)在工作業績、工作能力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地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六)對職稱、職務、待遇、紀律處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關決定有權提出異議和申訴。
(七)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契約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教職員工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應履行下列崗位職責與義務:
(一)愛國守法,品行端正,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勤奮工作,盡職盡責,服務社會。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六)嚴謹治學,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七)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權益保障機制、申述機構和程式,切實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學校建立教職工救濟基金,為確有困難的教職工提供救助。
第二十一條教師應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傳播先進文化,培養創新人才。管理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應不斷提高職業技能,提升為廣大師生服務的質量。
學校積極為教師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條件和保障,鼓勵教職員工參與國際合作、在國際學術組織任職。
第二十二條 名譽教授、客座教授、顧問教授、兼職教授、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訪問學者、進修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工作人員(以上含外籍人員),依相關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四章 學生
第二十三條學生是指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條學生除享有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外,在校期間享有以下權利:
(一)平等地接受學校教育、利用學校教育資源及其他公共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保障。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三)公平地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和社會實踐的機會。
(四)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參加合法的社會活動及文體活動。
(六)公正地獲得學業和道德上的評價,公平地獲得各級各類獎勵、資助及各種榮譽稱號。
(七)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學分,達到相應學業要求,獲得學歷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獲得相應學位證書。
(八)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對教學活動、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對紀律處分和涉及其權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十)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學生除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外,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視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學生行為規範、學校考試制度等規章制度。
(三)努力學習、誠實守信、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道德品質、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四)愛護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五)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六)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七)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 學生可以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在校內組織設立學生團體,並在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二十七條 學校教育和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自主自立、自信達觀、誠實守信、互助友愛等良好品性。
第二十八條 學校關懷學生,尤其為在學習、生活中遇到困難的學生提供關懷。學校積極與國家、社會機構合作,建立健全獎助學金、銀行貸款、社會資助等體系,為在學習、生活中遇到困難的學生完成學業提供支持和幫助。學校建立學生救濟基金,為確有困難的學生提供救助。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學校依法建立學生權益保障機制、申述機構及程式,切實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非學歷教育學生、海外留學生等的權利與義務,參照本章程精神、制定相關細則並依其執行。
第五章 治理結構
- 第一節 領導體制
第三十二條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履行法律和黨內法規規定的各項職責,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並開展工作,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權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九)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三條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設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常委會委員由學校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選舉產生。學校黨委根據黨的有關規定設立黨的工作機構和基層組織。
學校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
第三十四條學校常委會主持學校黨委日常工作,實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研究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設定內部組織機構,審批重大項目安排、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大額資金使用方案。負責黨的建設與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其他重要事項。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
學校全委會及其常委會會議按屆排次召開。
第三十五條中國共產黨北京化工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關,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紀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依據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履行職責,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推進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建設,保障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 第二節 校長及行政組織
第三十六條學校設校長一人,對外代表學校、對內負責全校校務。
學校設副校長、總會計師,根據分工,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學校可設校長助理若干人,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權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校長助理等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
(四)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用與解聘教師及工作人員;負責教師及內部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
(五)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六)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七)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和法治教育,負責學生管理及學風建設,推進招生和就業工作。
(八)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工作,建立和完善後勤保障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九)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十)向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等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一)履行學校章程、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八條 校長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授權其他校領導分管或者協助有關工作,或組織專門領導小組、委員會、工作組等負責有關工作。
第三十九條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校長辦公會由校長、副校長、總會計師、校長助理組成,黨委書記、紀委書記、副書記視議題情況參加。
校長辦公室主任和監察室主任列席校長辦公會議。
必要時,校長可特邀其他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或相關人員列席校長辦公會。
第四十條 校長辦公會由校長召集和主持,在充分聽取與會人員及其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決策。校長不在校或不能主持校長辦公會時,可由校長委託一名校領導主持會議並依據校長授權決策。
第四十一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定、變更或者撤銷行政部門、直屬單位,並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其職能。行政部門和直屬單位根據校長的授權履行職責。
- 第三節 學術組織
第四十二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學術委員會由主任主持開展工作。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教授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提名、學術委員會選舉產生。
學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權職責是:
(一)就學校的學術事務進行審議、或者審議並直接作出決定。
(二)就學校各級學術組織或個人的學術水平作出評價。審議科研計畫方案,推薦科研項目,審定評定科研成果。討論審議校內科研機構設定。
(三)制定學術規範、維護學術道德和學術風氣、處理學術不端爭議等事項。
(四)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五)完成校長委託的其他學術事項。
(六)法律、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以及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四十三條學校設定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由主任主持,依據國家有關學位法規開展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由相關校領導和教學科研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主任由校長擔任或由校長任命。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權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學位授予點的設定和調整。
(二)作出批准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提名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三)審核批准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作出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四)審定學校有關學位的規章制度和辦法。
(五)完成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四十四條學校設定本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會由主任主持開展工作。委員會由在校工作的教育部高等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成員、教授代表、教學科研單位分管教學的負責人等組成,主任由校長擔任或由校長任命。
本科教學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權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教學發展規劃,指導、組織學校的教育教學思想討論。
(二)審議教學經費預算。
(三)審議教學改革措施、制定教學管理制度等,審議教學獎評定標準和管理辦法,評審各類重大教學項目。
(四)指導教師隊伍建設、教材建設、實訓基地建設、教學實驗室等工作。
(五)評定教職工的教學質量,審核擬聘崗位人員的教學任務。
(六)制定教學紀律及規範,處理教學事故等事項。
(七)完成其他需要教學指導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四十五條學校設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簡稱聘任委員會)。聘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聘任委員會由相關校領導、學院院長、教授代表等組成,由校長任主任。
聘任委員會的主要職權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職務評定範圍內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條件、評審規則。
(二)評審、評議、推薦各級各類專業技術職務崗位的受聘人。
(三)完成其他需要聘任委員會完成的工作。
- 第四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校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實行兩級教代會代表制度。
第四十七條 學校設定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教師為主體,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合法利益,參與學校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重要組織。
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於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為行使職權。
第四十九條學校可以在院系等二級部門設定教職工代表大會。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指導下,參照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六章 教學科研機構
- 第一節 學院
第五十條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
第五十一條 學校根據教學、科研的需要,可以增設、變更、合併或者撤銷學院。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學院根據教學、科研需要,可以增設、變更、或撤銷學院下屬的教學、科研組織。
學院是人才培養、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科學研究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
第五十二條 學院的主要職權職責是:
(一)制訂學院發展規劃;
(二)組織實施學科建設、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
(三)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
(四)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
(五)設定學院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
(六)按學校相關規定聘任與管理學院人員,教育與管理學生;
(七)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八)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三條 學院設院長一人,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院長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員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學院可按照學校有關規定設定副院長若干名,協助院長履行職責。
院長的主要職權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的部署與授權,制定學院的整體發展規劃,進行學科建設、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等,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二)組織學院的行政管理活動,制定學院的內部行政管理辦法等。
(三)管理使用學校劃撥的辦學經費、設備和資產等。
(四)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准,設立黨的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或直屬支部委員會。學院黨的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院黨的總支部委員會、直屬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五十五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最高決策機構。黨政聯席會議對學院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進行集體討論,表決決定或協商確定。
第五十六條 學院可以根據學校相關委員會有關規定設立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聘任委員會等組織,制定並遵照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五十七條 學院根據專任教授規模,建立教授會(全員參與)或者教授委員會(選舉代表組成)。教授會或者教授委員會對提交學科(學院)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教師職務聘任分委員會的事項進行諮詢、評議。
- 第二節 其他教學科研及服務機構
第五十八條學校設立多級、多層次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基地。
第五十九條學校可以增設、變更、合併或者撤銷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室和研究中心等科研機構。
第六十條學校建立儀器設備管理體系和服務機構,提高其運行和服務水平。
第六十一條圖書館是支撐學校發展的文獻、信息服務與研究中心。信息中心是負責全校信息化規劃、實施、管理和服務的職能機構和信息技術支持中心。學校支持圖書文獻、信息網路建設。
第七章 校友、校友會與教育基金會、校理事會
第六十二條 校友是學校聲譽的重要代表,是學校的寶貴資源。校友是指在學校學習、工作過的人員。具體包括:學校歷屆畢(肄、結)業生、學位獲得者,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工,在學校接受過教育培訓的學員;學校授予和聘任的名譽博士、名譽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職人員;以及其他獲得校友資格的人員。在學校及其前身,在院系調整時併入學校後不再獨立存在的機構中學習、工作過的人員屬於校友。
第六十三條學校設立北京化工大學校友總會。校友總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成立具有行業、地域等特點的校友總會分支機構,並支持其按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通過校友會以及其他形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關心校友發展,優先為校友提供繼續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務,學校鼓勵校友對學校管理改革建言獻策,歡迎校友以各種形式參與和支持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學校對作出突出貢獻的校友給予表彰。
第六十四條 學校設立北京化工大學教育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尊重捐贈方對捐贈資產的使用意願,管理捐贈項目和基金,支持學校事業發展。教育基金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稅務和財務監督,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六十五條學校設立北京化工大學理事會。理事會是由辦學相關方面代表參加,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通過理事會章程、章程修訂案。
(二)決定理事的增補或者退出。
(三)就學校戰略目標、發展規劃、重大改革舉措、學校章程建設等重大問題進行決策諮詢或者參與審議。
(四)為學校開展社會服務提供支持。
(五)協助學校面向社會籌措資金、整合資源等,監督籌措資金的使用。
(六)理事會章程規定或者學校委託的其他職能。
理事會依照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八章 其他機構
第六十六條 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學校建立校院兩級工會組織。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六十七條學校共青團在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等作用。
第六十八條學生會和研究生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實施朋輩教育的重要組織形式。學校黨委授權相關管理部門支持和指導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工作。學生會和研究生會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制定章程並按照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九條校內各民主黨派和民眾組織依法自主開展活動。各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及社會團體成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本職崗位上為學校改革發展建設事業發揮作用。
第七十條學校設校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是學校諮詢機構,依據其章程對學校的重大決策提供諮詢。
校務委員會的成員包括黨委、行政的主要領導,工會主席,資深教授和專家。校務委員會可特聘校外友人、知名校友等參加。校務委員會的主任由校黨委書記擔任。
第七十一條學校舉辦、投資的或與學校具有附屬關係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法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九章 財經與資產管理
第七十二條學校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接受社會捐贈的經費籌措機制。
學校辦學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依法積極拓展經費來源渠道,增加辦學收入,吸引社會捐贈,鼓勵和支持校內單位和師生員工面向社會合法籌措辦學經費,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發展。
第七十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完善以“預算管理為主線,資金資產為關鍵”的財經管理機制,可設立財經領導小組和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組織協調學校財經和資產管理工作,加強規劃與論證工作,健全預決算、內部控制、經濟責任、信息公開、內部審計等財經管理監督制度,規範學校與二級單位的經濟責任和財經秩序,保障資金與資產的安全與有效運行。
第七十四條學校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學校國有資產主要表現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形式。
學校對占有和使用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配置、使用、處置等具體管理。
學校依法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自主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鼓勵和支持科技成果的轉化。
第七十五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以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為依據合理配置資產,完善各類資產管理制度防範安全風險,實現資產的保值與增值。
第七十六條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建設節約型環保型校園。
第十章 外部關係
第七十七條 學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校內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學校正常活動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八條學校每年對教學、科研、專業、學科、管理等核心辦學指標進行自測自評,主動向社會公布辦學情況,接受主管部門、共建單位及社會機構的監督與評估。
第七十九條學校實行開放辦學,支持境內外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高校及個人依法與學校合作辦學。
第八十條 學校積極與境內外教育和研究機構建立各種學術合作關係,參與國際科技和高等教育的合作與交流。
第八十一條 學校鼓勵開展與各級政府、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的合作,通過簽訂科技契約、共建教學及研究基地(中心)、互聘人員、聯合培養學生等方式,開展合作科研,推進產學研的結合。
第十一章 校訓、學校標誌、
校徽、校歌、校慶日、官方網站
第八十二條 學校校訓為“宏德博學、化育天工”。
第八十三條 學校標誌以中國傳統的銅鐘為主體,鐫刻學校校訓上半句“宏德博學”、並隱含校訓下半句“化育天工”。
第八十四條學校校徽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八十五條 學校校歌是《母校之光》,王凱傳作詞,張丕基作曲。
第八十六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應正當、合理使用校訓、學校標誌、校徽、校歌。學校依法追究不當使用者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學校確定每年的9月15日為校慶日並舉辦相關校慶活動。
第八十八條學校官方網站的網址為www buct edu cn。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八十九條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校內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九十條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徵求意見、由校長辦公會研究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九十一條學校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監督章程的執行,受理對違反章程行為、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九十二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