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北京動物學會歷史
北京動物學會於1951年成立,文革期間中斷活動,文革前檔案遺失,第三屆以前資料不祥,1980年恢復活動。目前學會下設學術交流工作委員會、科普宣傳工作委員會、青年人才工作委員會、教學培訓工作委員會、科學考察與諮詢委員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北京動物學會掛靠在北京自然博物館。文化大革命中學會活動中斷,有些資料無法查找。1980年後北京動物學會恢復活動。
1980年—2009年理事會情況簡介
第四屆理事長:王平
第五、六屆理事長:錢燕文
第七、八屆理事長:馮祚建
第九屆理事長:左明雪
學會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廣大動物學工作者,促進動物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動物學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推動中國動物科學的發展和加速實現中國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工作內容
(一) 積極開展有關動物科學的學術活動,提高學術水平,組織專科學術討論會和科學考察活動。
(二) 開展有關動物科學的教學經驗交流、提高教學質量,促進人才培養;
(三) 編輯出版動物科學的學術及科普書刊;
(四) 大力普及動物科學知識,傳播推廣先進技術,組織、舉辦科技展覽;
(五) 對國家科技(有關動物學的)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學諮詢,接受委託進行科技項目的論證,科技成果的鑑定,技術職稱資格審定動物科學名詞、名稱、文獻和標準的編審,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六) 積極向有關組織反映動物科技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議,維護動物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反映動物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七) 促進民間國際動物科學科技合作和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外動物學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工作者的聯繫;
(八) 認定會員資格,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等,不斷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動物學會。
第二條 北京動物學會是北京動物學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學術團體,並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批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廣大動物學工作者,促進動物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動物學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推動中國動物科學的發展和加速實現中國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本會註冊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
本會會址在北京市崇文區天橋南大街126號。郵政編碼10005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開展有關動物科學的學術活動,提高學術水平,組織專科學術討論會和科學考察活動。
(二)開展有關動物科學的教學經驗交流、提高教學質量。促進人才培養;
(三)編輯出版動物科學的學術及科普書刊;
(四)大力普及動物科學知識,傳播推廣先進技術,組織、舉辦科技展覽;
(五)對國家科技(有關動物學的)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學諮詢,接受委託進行科技項目的論證,科技成果的鑑定,技術職稱資格審定
動物科學名詞、名稱、文獻和標準的編審,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六)積極向有關組織反映動物科技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議,維護動物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反映動物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七)促進民間國際動物科學科技合作和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外動物學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工作者的聯繫;
(八)認定會員資格,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等,不斷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
(九)舉薦人才、表彰、鼓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動物科技工作
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單位會員)。
第八條 凡擁護本會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會員。
⑴個人會員
⒈從事動物學科研、科普、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員,大、中、小學生生物、自然等學科的教師。
⒉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動物學的管理工作者;
⒊在高等院校學習的本科生二年級以上,學習成績優異者。
(二)團體會員
與動物科學專業有關,並具有一定數量科技隊伍,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
學會的科研、教學、生產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可申請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成序是:
(一)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
(二)由本會二位會員介紹或由所在單位推薦;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理事會備案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有選舉、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可以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可以優先取得學會有關學術資料,優先參加技術培訓;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學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二年以上不繳納會費者,即為自動退會;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協助本會舉辦各種科研、科普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凡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與除名。被剝奪政治權力者,其會籍自然取消。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領導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市科協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召開時間最長不超過l年。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會章;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開展學術活動;
(六)決定深地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必須是在學術上有成就,熱愛祖國,學風正派,熱心學會工作,並能參加學會實際工作的科學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支持學會工作的企業家和管理工作者。理事會原則上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若未達到半數時可以以通訊方式徵求未到會理事意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對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活動計畫;
(十)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一)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及(五)至(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理事人數的1/3。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專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65周歲,如秘書長為兼職時,設專職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市科協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屆,最長不超過兩屆,因情況特殊須延期的,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北京市科協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北京市科協審查並經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先例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協助理事會工作。委員會領導成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委員會成員由領導成員提名報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七條 凡對學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和管理工作者以及科研、教學、企事業代表,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可聘為本屆理事會的顧問或名譽職務。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能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四)對本會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監督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掛靠單位資助;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財會制度,編制年度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開展業務範圍內活動所獲得的收入的70%用於發展符合本會宗旨的事業;30%用於本會
的日常管理,本會管理分別建帳。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局和市科協及有關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社團行政主管機關同意,核定批准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