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佳木斯企業商會

北京佳木斯企業商會

北京佳木斯企業商會(JIAMUSH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是由佳木斯籍在北京創業的企業家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佳木斯企業商會
  • 外文名:JIAMUSH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
  • 縮寫英文名:JMSCCB
  • 商會成員:北京創業的企業家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定名為:北京佳木斯企業商會(以下簡稱商會)。(英文名稱是:JIAMUSH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縮寫英文名:JMSCCB 。
第二條 北京佳木斯企業商會是由佳木斯籍在北京創業的企業家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按照《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條 本商會的指導思想和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凝聚佳木斯商人力量、整合佳木斯商人資源、發掘佳木斯商人優勢、傳承佳木斯商人文化、弘揚佳木斯商人精神為使命;以“團結友愛、誠信務實、科學創新、共贏發展”為精神;以“服務會員、服務佳城、貢獻北京”為宗旨。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黑龍江省政府駐京辦、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的辦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區永泰福朋喜來登服務公寓688房間,海淀區遠大路25號1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政策宣傳:向會員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誠實守信,開拓創新,為首都的和諧穩定和黑龍江經濟發展服務。
(二)業務培訓:定期組織中央、國家有關部門領導、經濟學家、成功企業家介紹國內外政治經濟形勢,輔助會員把握市場脈搏,提高業務水平。
(三)信息服務:建設網站,定期編輯發行商會刊物,傳達中央、北京市有關經濟建設的政策和法規。介紹北京及佳木斯兩地政治經濟動態,加強會員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與互助互補。
(四)協調服務:關心了解佳木斯駐京企業業務開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共同探求解決問題的辦法,努力為會員單位提高效益作好服務。
(五)維權諮詢: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做好政策、法律、財稅、項目、策劃、渠道、人才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工作,為保障會員利益服務。
(六)交流學習:組織成功的會員企業進行經驗介紹,定期組織會員企業到國內外進行考察,促進企業間的相互學習相互借鑑,促進企業間的強強合作,尋求商機,使佳木斯人在京企業之間形成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良好格局。
(七)搭建平台:利用商會這一平台,舉辦各種聯誼活動,促進佳木斯企業和佳木斯在京人士拓展交際空間,增進了解,增強凝聚力,使企業發展更具活力。
(八)承辦委託:充分利用商會的各種資源優勢,受會員的委託承辦企業的各種活動及政務、商務溝通協調。
(九)公益事業:關注佳木斯貧困地區發展,積極回報家鄉,積極擔當社會責任,展示樹立北京佳木斯商人良好形象。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單位由佳木斯籍在京創業的企業家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佳木斯人在北京開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守法經營的企業,佳木斯企業駐京辦事機構,佳木斯企業在京的分支企業。
(四)遵紀守法,品德良好。
(五)熱心公益,願為商會工作出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商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四)會員證實行年審制度,有效期為五年。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參加本商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權對本商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完成本會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在商會網站和會刊上公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商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和監事會,罷免理事和監事;
(三)審議並通過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審議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半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修改本會章程;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討論通過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商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較大的影響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為人正直公道、熱心公益事業、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會議、常務副會長會議、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契約書、協定書及財務、帳務使用認證檔案。
第二十二條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三條 會長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組成,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遇到特殊情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常務會長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組成,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常務會長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建議增替補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提請理事會確認。任何單位和個人以商會名義開展活動,須報秘書處經會長會議討論決定後才能舉辦。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設監事會,由7人組成。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亦可由監事長決定臨時召開。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議、會長會議和常務會長會議;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本會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工作;
(五)對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並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六)對本會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秘書處是本會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工作。秘書長的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推薦副秘書長以及內設工作部門負責人,交常務會長會議決定;
四、聘用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報會長決定;
五、完成會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會員單位和社會各界的捐贈;
(三)政府部門和其它組織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會費交納時間為每年12月底前,會費交納標準由理事會議根據有關規定作出明確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經費收支要執行國家的有關財經法規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主管部門的監督和審計。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組織會員活動、開展對外聯絡和召開有關會議的費用;
二、編輯出版刊物、資料的費用;
三、購置本會固定資產、日常辦公經費和專職工作人員的開支;
四、與本會工作有關的其它費用。
第三十條 本商會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開支。經費開支按《北京黑龍江企業商會財務管理制度》和《北京佳木斯企業商會會費繳納和使用管理制度》執行。全年收支明細賬應向理事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由理事會審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在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議或會長會議提出終止決議。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商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本會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本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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