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醫藥大學章程

北京中醫藥大學章程

北京中醫藥大學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5月26日經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基本介紹

序 言,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職責和任務,第三章學生和教職工,第四章 管理和機構,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第六章 校友和社會,第七章 標識和校慶日,第八章 附 則,

序 言

北京中醫藥大學承載繼承和發展中醫藥學的重要責任,肩負弘揚祖國優秀傳統文化、推動人類健康事業發展的歷史使命。
北京中醫藥大學始建於1956年,前身為北京中醫學院,是國務院批准最早創辦的高等中醫藥院校;1960年,被中央確定為全國重點高校;1971年,與中國中醫研究院合併;1977年,兩院分開,恢復獨立辦學;1993年,更名為北京中醫藥大學;1996年,入選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2000年,與北京針灸骨傷學院合併,組建新的北京中醫藥大學。
北京中醫藥大學秉承“勤求博採、厚德濟生”校訓,倡導“人心向學、傳承創新”理念,堅持“立德樹人、以文化人”宗旨,弘揚“追求卓越、止於至善”精神,彰顯特色、強化優勢,建設成為培養高層次創新型中醫藥人才的教育基地、高等中醫藥教育改革的示範基地、中醫藥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的研究基地、防治重大疾病和疑難疾患的醫療基地、弘揚優秀傳統文化的人文基地、推進中醫藥走向世界的國際交流基地。走中國特色、世界一流、北中醫風格發展之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根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管理,是實施高等教育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學校依法自主辦學。
學校名稱為北京中醫藥大學(簡稱北中醫),英文名稱為Bei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縮寫為BUCM)。學校法定註冊地為北京市朝陽區北三環東路11號。
學校實行多校區辦學,依據法律法規和辦學需要,經舉辦者和主管部門同意設立和調整校區。
第三條 學校舉辦者、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依法提供和保障辦學資源,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學校堅持自主辦學、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社會參與、開放辦學,接受國家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四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北京中醫藥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繼承和發展中醫藥學、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促進人類健康事業發展為己任,探索與實踐遵循人才成長成才規律的中醫藥高等教育模式,培養秉承“大醫精誠”精神、傳播先進思想、促進學術發展、人格健全的高素質人才,服務國家和人民,推動人類文明進步。
第六條 學校堅持以中醫藥學為主體、多學科協調發展,致力於建設有特色、高水平、國際知名的研究型大學。
第七條 學校建立榮譽獎勵體系,“北京中醫藥大學岐黃獎”為最高榮譽獎,該獎項頒發給國內外為人類健康事業、文明進步作出卓越貢獻者。

第二章 職責和任務

第八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為根本任務,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九條 學校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同時開展繼續教育、遠程教育、對外教育等其他類型的教育。學校依法自主確定和調整辦學層次、結構和修業年限。
第十條 根據國家戰略和發展需要,學校依法自主設定、調整學科和專業;凝聚特色優勢,研發和創設新的中醫藥特色學科、專業,制定中醫藥教育培養標準,促進中醫藥學科發展。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和中醫藥人才培養規律,依法自主建立“院校-師承-家傳教育”等多樣化培養模式,制訂培養方案和教學計畫。
學校根據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和招生政策,自主確定年度招生方案。建立多元化選才體系和程式,自主選拔錄取具有突出培養潛質、有志於投身中醫藥事業的優秀學生。
第十二條 學校依據授予學位的學科門類、專業和類型,自主制定學位授予標準和證書印製規格,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並頒發證書。
學校依法向為社會發展、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卓越學者或著名社會活動家,授予名譽博士學位或者其他榮譽稱號。
第十三條 學校面向經濟社會發展和人類健康需求,積極開展科學研究,推進產學研協同創新,促進成果轉化。積極開展醫藥衛生保健服務,提高人類健康水平。積極推進中醫藥文化傳承與創新發展,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積極推進中醫藥國際交流與合作,提升我國文化軟實力。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本著科學、高效的原則,自主確定校內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自主選聘和管理教職工,自主制定考核評價標準和薪酬體系。
第十五條 學校實行學期制,根據教學和管理需要制定校歷。

第三章學生和教職工

第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七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學校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達到規定的學業要求,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三)依規依約申請獲得發展機會、資助、獎勵及榮譽,享有規定的福利待遇;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有知情權、申訴權,對學校或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有異議向學校學生權益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五)依法在校內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發揮自身興趣、愛好和特長;
(六)獲得增強實踐和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獲得就業創業指導與服務;
(七)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學生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
(二)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愛護併合理使用公共資源;
(三)刻苦學習,掌握與其教育相應的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完成學業;
(四)熱愛祖國,誠實守信,尊師敬友,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五)強健體魄,磨練意志,身心健康,塑造良好的行為習慣;
(六)按規定交納學費和其他費用;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學校健全服務學生支撐體系,完善學生學習、生活、權益和素質提升等方面的保障機制,最佳化學生成長成才育人環境。
第二十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二條 學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享受福利待遇,公平獲得榮譽稱號和獎勵;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七)就職務崗位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等事項表達意見,對所受處分有知情權、申訴權,有異議向學校教職工權益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於教育事業,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二)愛護併合理使用公共資源,完成學校規定的崗位職責和任務;
(三)為人師表,恪守師德,紮實學識,創造新知,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四)善待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六)未經學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職兼薪;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 學校的雙聘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後研究工作者、訪問學者等人員,在學校接受在職學習、培訓等教育的人員,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醫療等活動的其他人員,在校期間,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及契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章 管理和機構

第二十六條 學校黨委依據法律和黨內法規規定,發揮領導核心作用,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黨委領導職責主要是: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加強與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溝通聯繫,發揮各方面人士在學校發展中的作用;
(十)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十一)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5年。學校黨委設常務委員會,由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在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全委會職權。
黨委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學校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按屆排次召開,根據需要邀請有關學院、部門負責人或有關人員列席。
第二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北京中醫藥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依據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履行職責,查處違紀行為,對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協助學校黨委做好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保障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5年。
第二十八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行使的職權主要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授予榮譽稱號;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每屆任期5年。學校設副校長若干名,協助校長行使職責。根據需要可以設校長助理。學校行政工作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的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副校長、校長助理參加,黨委書記、紀委書記、副書記視議題情況參加,按年排次召開,根據會議內容和議事規則,可邀請有關學院、部門負責人或有關師生員工列席。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理事會。學校理事會是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議事和監督機構,是匯聚社會力量參與學校治理的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學校理事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其章程行使職權。
學校理事會成員由以下人員組成:舉辦者、主管部門和北京市政府委派的代表;學校相關領導,學校民主黨派、民眾組織、學術組織、教師和學生代表;傑出校友和校外資深專業人士代表;支持學校建設發展的國內外組織機構和社會知名人士代表。
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學校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常務副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長由學校提名、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理事會設秘書處,負責處理理事會的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學術委員會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保障教學科研人員和學生在學術事務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提高學術質量。學校學術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其章程行使職權。
學校學術委員會成員由選舉產生的校內外專家教授、學生代表組成。委員實行任期制,專家教授委員任期一般為4年,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學生委員任期1年。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由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學校學術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設定學院分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分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和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審核批准、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擬定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名譽學位授予標準;決定學位的授予及撤銷;研究處理學位授予中有爭議的問題,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其章程行使職權。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從學校具有高級職稱的教學、科研、醫療等人員中遴選,委員會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4年,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由學位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分委員會。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授權和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組織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其工作規程行使職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是由選舉產生、以教師為主體的人員,實行任期制,任期為5年。
第三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學生代表大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其章程行使職權。
學生會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學生開展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動的學生民眾組織,代表和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與要求。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學院、研究院(所、中心)、附屬醫院、教學科研輔助機構、職能機構、民眾組織、公共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
第三十五條 學院是學校實施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等職能的主體單位,臨床醫學院(附屬醫院)同時承擔醫療服務職能。根據人才培養和學術發展需要,學校設研究院(所、中心)。學院依據規章規定設定系、教研室等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六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履行黨委(黨總支)職責,書記主持黨委(黨總支)全面工作。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院的行政管理工作,設副院長若干名,協助院長履行職責。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決定本單位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七條 附屬醫院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面向社會承擔醫療服務職能,並承擔臨床教學任務,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學校授權自主運營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 學校黨委職能部門、行政職能部門、教學科研輔助機構、公共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依據學校授權履行各自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三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其章程或規程履行各自職責。
校內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條 學校依法在境內外單獨舉辦或與社會共同舉辦辦學機構,加強與境內外政府、大學(研究院、所)、企業等交流合作,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學校授權及自身章程,獨立開展運營和管理。
第四十一條 學校設立的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學校授權自主運營與管理。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

第四十二條 學校資產屬國有資產,學校對所占有、使用的資產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和處置。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益,維護各類資產安全。
第四十三條 學校依法保護併合理使用學校名稱、名譽、榮譽和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
第四十四條 學校依法成立資產經營公司,由學校授權自主管理和經營學校資產。資產經營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其章程行使職權。
第四十五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拓展經費來源渠道,積極籌措事業發展資金。
第四十六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管理制度,加強預算執行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章 校友和社會

第四十七條 學校校友包括曾在北京中醫藥大學(含原北京中醫學院和北京針灸骨傷學院)學習和工作過的師生員工、獲得過學校名譽博士學位或榮譽職銜的人員。校友享有學校校友會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有關義務。
學校依法設立校友會。加強海內外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促進校友與母校共同發展。學校校友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八條 學校成立教育基金會,接受社會機構、組織及個人自願無償捐贈其有權處置的合法財產,管理捐贈項目和基金,科學安全使用資金。學校教育基金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其章程行使職權。
第四十九條 學校構築特色校園文化品牌基地,向社會普及中醫藥科學知識,傳播祖國優秀傳統文化;研究和參與制定中醫藥國際標準,提高中醫藥服務質量,引領中醫藥事業國際發展。實現學校與社會的協同進步。
第五十條 學校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依法訂立和履行契約。未經學校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學校名義訂立契約。
第五十一條 學校接受舉辦者、管理部門和社會的監督與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七章 標識和校慶日

第五十二條 學校的校標是由蛇、手杖、楊柳枝和心形外框組成的圖案,外環上方是校名英文縮寫“BUCM”。圖案選用紅、綠、藍三種顏色,紅色象徵陽光,綠色象徵生命,藍色象徵海洋和天空。寓意:北京中醫藥大學以德行和智慧培育英才,以仁愛之心包容四海,以中國醫藥造福人類。
校徽是印有由啟功題寫“北京中醫藥大學”的橫式長方形證章。
校旗為白色長方形旗幟,左上方配以彩色校標,中央印有由啟功題寫的紅色“北京中醫藥大學”,下方印有橫式英文校名。寓意:北京中醫藥大學傳承聖潔醫道、播撒濟世丹心。
校歌是《承諾》。
第五十三條 學校的校慶日為每年的9月3日。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會全體會議審定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授權黨委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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