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之聯廣告有限公司訴劉志軍勞動爭議糾紛案

北京三之聯廣告有限公司訴劉志軍勞動爭議糾紛案是2014年09月23日在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9月23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其他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案例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西民初字第23019號
原告北京三之聯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衛軍水,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潘文軍,北京市新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何春華。
被告劉志軍。
原告北京三之聯廣告有限公司與被告劉志軍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北京三之聯廣告有限公司之委託代理人潘文軍、何春華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志軍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北京三之聯廣告有限公司訴稱:2010年11月17日,被告入職,其崗位是市場部經理。被告工資包括基本工資1500元、職務業績工資850元、工齡浮動工資50元,提成不固定,交通補助200元至300元,餐補每天15元,其月工資4000元左右。入職時,被告在工作簡歷中明確自己的名字叫“劉筱”,教育背景一欄填寫:2005年畢業於中國公安大學,學歷為碩士,專業為國際經濟,工作經驗是東方地球物理公司國際部總經理助理。經原告核實,被告提供的學歷證書是偽造的,其上加蓋的公章也是偽造的。原告去公安大學核實,證實學校從未使用過“中國公安大學”的印章。原告去被告以前的單位核實,證實查無“劉筱或劉志軍”此人,公司從未設立過總經理助理的職位。被告隱瞞事實,違法使用假名“劉筱”,虛假學歷證書並虛構工作經歷應聘入職原告單位,騙取了原告市場經理的職位,其行為嚴重違法。依法應當確認雙方勞動契約關係無效,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的損失。在職期間,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契約,原因是被告不同意簽訂勞動契約。我公司要求與其簽訂契約時,被告突然離職申請勞動仲裁。2012年4月9日,被告口頭提出辭職申請,但沒有說明原因。2012年4月21日,被告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原告支付未簽訂勞動契約的雙倍工資差額65737.83元、解除勞動契約的經濟補償金4982.73元,3月份的工資4416元、提成7859元、補繳2010年11月17日至2011年5月的社保。2012年9月7日,仲裁委作出裁決,裁決原告支付被告雙倍工資65737.83元、3月1日至4月9日的工資4416元、提成7859元。該裁決已經生效並經法院強制執行。2013年2月,原告就本案訴求向北京市西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3年10月15日,該仲裁委作出裁決,裁決駁回了我公司的申請。現我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建立的勞動契約關係無效;判令被告給付因欺詐建立勞動關係期間給原告造成的損失73615.65元(包括工資損失60277.94元,社保損失13337.71元);判令被告返還虛假訴訟給原告造成的損失78012.83元(包括未簽訂勞動契約二倍工資差額65737.83元、工資4416元、提成7859元);判令被告完成工作交接;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劉志軍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0年11月17日,被告入職原告處,其崗位是市場部經理。被告工資構成包括基本工資、職務業績工資、工齡浮動工資、提成、交通補助和餐補。在職期間,雙方未簽訂勞動契約。2012年4月9日,被告離開原告處。2012年4月21日,被告向北京市西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員會於2012年6月1日向原告送達了出庭通知書,但其無正當理由未到庭。2012年9月6日,該委員會作出京西勞仲字[2012]第1973號裁決書,裁決原告支付被告2010年12月17日至2011年11月16日未簽訂勞動契約雙倍工資65737.83元、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4月9日的工資4416元、提成7859元。2013年2月,原告就本案訴求向北京市西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3年10月15日,該仲裁委作出裁決,裁決駁回了原告的申請。
訴訟中,原告稱被告入職時使用虛假的名字、學歷、工作經歷,並提供姓名為“劉筱”的入職簡歷,該簡歷載明“劉筱”的工作經歷包括《法制編輯部》客戶經理、東方地球物理公司國際部。原告還提供了姓名為劉志軍的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該畢業證書載明劉志軍畢業於“中國公安大學”法律系。2013年4月1日,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向中共海淀園企業第五聯合委員會出具《關於劉志軍同志學歷情況的說明》,內容為:經核查,貴單位所查詢劉志軍。
庭審中,原告稱被告入職當天沒有帶身份證,因被告系市場部經理張雲峰介紹入職,原告當天就錄用了被告,也沒有核實被告身份信息。入職後原告一直通知被告交材料辦社保,一個多月後被告才提供身份證,原告才知道被告叫劉志軍。2013年4月,被告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後,原告才發現被告提供虛假學歷,並通過電話聯繫中央電視台法制編輯部和東方地球物理公司,二家單位均答覆沒有錄用過被告。原告還稱2012年3月1日至4月9日的工資、提成因被告一直沒有領取,故沒有向被告發放。原告稱被告離職時未辦理工作交接,並稱原告與第三方簽訂的廣告契約、客戶信息、聯繫方式、聯繫地址在被告處,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
上述事實,有申請書、京西勞仲字[2012]第1973號裁決書京西勞仲字[2013]第1809號裁決書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契約,人民法院確認該勞動契約無效。因原、被告雙方未簽訂勞動契約,故原告要求確認雙方之間勞動契約關係無效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因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勞動,原告作為用人單位應該按時足額支付被告工資,為被告繳納社會保險,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在職期間的工資損失和社保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在法定期間內與被告簽訂勞動契約,未支付被告2012年3月1日至4月9日的工資、提成,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西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就此作出了京西勞仲字[2012]第1973號裁決,該裁決業已生效。該裁決確定的原告支付被告未簽訂勞動契約雙倍工資、2012年3月1日至4月9日的工資、提成系原告的法定義務,無法認定為原告的損失。現原告以被告虛假訴訟為由,要求賠償相應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辦理工作交接,並稱原告與第三方簽訂的廣告契約、客戶信息、聯繫方式、聯繫地址在被告處,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故原告要求被告辦理工作交接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劉志軍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判決。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第七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北京三之聯廣告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十元,由原告北京三之聯廣告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抗訴案件的受理費,抗訴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抗訴期滿七日內未交納抗訴案件受理費的,視為放棄抗訴權利。
審判長王光宗
人民陪審員李曉華
人民陪審員張寶珍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李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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