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系統效能監察暫行規定

《化工系統效能監察暫行規定》在1992.03.06由化工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工系統效能監察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化工部
  • 頒布時間:1992.03.06
  • 實施時間:1992.03.06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效能監察的標準,第三章 效能監察的內容,第四章 效能監察的方法和程式,第五章 效能監察的組織領導,第六章 獎懲,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維護政令暢通,促使監察對象既廉政,又勤政,盡職盡責地工作,使化工行業效能監察工作法律化、規範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效能監察是監察部門對監察對象執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履行職責及其效果的監督、檢查、獎懲、糾舉活動,是監察工作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有效途徑,是擴大案件線索和發現管理弊端的重要渠道,是促進勤政建設和完善管理的重要手段。廉政監察與效能監察都是監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廉政監察主要是解決監察對象以權謀私不廉潔的問題,效能監察主要是解決監察對象失職瀆職不勤政的問題,廉政監察和效能監察互相促進、相輔相成,共同構成廉潔高效的監督機制。
第三條 開發效能監察的指導思想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全面發揮監察職能作用,為維護政治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服務。
第四條 開展效能監察要堅持政治與業務相結合、監督檢查和改進管理相結合、獎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效能監察是法律賦予監察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監察部門必須依法認真開發效能監察。行政領導和有關部門要重視、支持,密切配合。監察對象應自覺接受監督。

第二章 效能監察的標準

第六條 效能監察的標準是監督檢查和衡量監察對象管理效能的依據。
第七條 堅持合法性標準,監督檢查監察對象是否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有關的規章制度,是否正確履行法律或組織賦予的職責。
第八條 堅持定約性標準,監督檢查監察對象是否認真執行和完成國家和本單位的計畫、任務、預算、契約等預定的目標。
第九條 堅持合理性標準,監督檢查監察對象是否從實際出發,有效地利用各種主客觀條件,進行科學管理,取得預期的效果。

第三章 效能監察的內容

第十條 效能監察是對監察對象執行政策,履行職責及其效果的監督檢查。對不同的監察對象,監察內容各有側重。
第十一條 對行政管理活動進行效能監察,主要檢查是否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國家計畫;是否正確行使職權,科學決策,加強巨觀指導;是否盡職盡責,勤奮高效,做好統籌、協調、監督、服務工作。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依法追究責任:
⒈違反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不良政治影響的行為;
⒉因擅自或盲目決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
⒊不認真履行職責、失職、瀆職,官僚主義或工作推諉扯皮、效率低下,造成不良政治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
⒋濫用職權,侵占國家、企事業單位或民眾權益的行為。
第十二條 對生產管理活動進行效能監察,主要檢查是否按照國家方針、政策、計畫的要求,安排生產計畫;是否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和生產資金,嚴格遵守以銷定產的原則,生產適銷對路的產品;生產過程是否安全,生產環境是否符合國家要求。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依法追究責任:
⒈不顧主客觀條件(除不可預見的)導致計畫失誤,影響國家計畫和重要經濟契約的執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
⒉不遵守國家和本單位的有關規定或工作不負責任,造成生產事故、產品質量事故、環境污染事故、設備損壞事故和人身傷亡事故等的行為;
⒊因管理不善,使生產過程中嚴重浪費人力、資金、能源、原材料和產品,或嚴重挫傷職工的積極性,造成重大政治影響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第十三條 對經營管理活動進行效能監察,主要檢查經營決策是否正確,經營活動是否合法,產品銷售價格是否合理,經營目標是否實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依法追究責任:
⒈未經調查研究,導致經營決策失誤,造成產品積壓或經濟效益嚴重下降的行為;
⒉經營過程中,因失職、瀆職而上當受騙給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
⒊違反有關規定,在經營活動中採取內外勾結、虛報冒領、少購多付、投機倒把,以及卡要錢物等手段嚴重損害單位利益和信譽的行為。
第十四條 對科技管理活動進行效能監察,主要檢查是否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科技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等;是否合理進行技術改造和引進項目;是否為科研人員創造良好條件,發揮他們的積極性,儘快出科研成果,並轉化為社會生產力。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依法追究責任:
⒈違反國家有關科技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等,造成嚴重政治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
⒉採用落後、不成熟的生產技術或將落後、不成熟的技術推廣出去,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
⒊在設計、研究和開展技術攻關中,違反規定,擅自泄漏、竊取、轉讓、出賣單位或職務科研成果和重要技術情報的行為;
⒋在組織科技成果鑑定、評獎或技術職稱評定、技術職務聘任中,違背原則,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行為;
⒌管理混亂,嚴重挫傷科技人員的積極性,造成不良政治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
第十五條 對勞動、人事、教育管理活動進行效能監察,主要檢查是否貫徹執行了國家勞動、人事、教育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等;選拔任用幹部是否遵循選賢任能、德才兼備的原則,是否嚴格履行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手續;工資、獎金的分配是否貫徹執行了按勞分配原則;勞動定員和生產定額是否合理;人才培訓是否符合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需要。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依法追究責任:
⒈違反國家勞動、人事、教育方面的政策、法律等,在招生、招工和招聘、調配、任免、懲處幹部時循私舞弊,造成嚴重不良政治影響的行為;
⒉工資、獎金分配嚴重不合理,挫傷了職工民眾的積極性,嚴重影響正常工作秩序的行為;
⒊用人不當或人為地造成勞動定員和生產定額不合理,造成勞動生產率嚴重下降的行為。
第十六條 對物資管理活動進行效能監察,主要檢查物資採購供應是否按期、按質、按量滿足生產經營需要;是否按照降低原料、材料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的要求,積極採購適合本單位套用的質量合格,價格合理的原料、材料;物資入庫驗收、保管、領用是否建立了嚴格的規章制度,賬卡物是否做到三相符;物資儲備是否合理。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依法追究責任:
⒈採購質次價高的物資,不能用於生產而造成物資嚴重積壓的,或用於生產造成嚴重後果,使單位蒙受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
⒉物資採購捨近求遠或供應不及時,造成採購費用上升或生產、科研停頓等事故的行為;
⒊物資保管不善、制度不嚴或有章不循,造成物資流失或變質損壞的行為;
⒋物資儲備定額不合理,造成大量積壓或資金占用過多,致使單位蒙受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
第十七條 對財務管理活動進行效能監察,主要檢查是否按照國家的財政法規、財經紀律、財務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財務監督;是否按照預算計畫、消耗定額和費用標準,加強對成本和收支形成過程中的控制。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依法追究責任:
⒈違反國家財政法規、財務制度,化公為私,私設小金庫,私拿私分的行為;
⒉違反國家會計法規,做假賬、假報表,造成企業虛盈實虧的行為;
⒊違反資金管理制度,假借各種名義借貸資金供他人牟利,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
⒋違反財務制度,不認真審查付款憑證,造成巨額支票,現金被騙的行為;
⒌由於監督管理不嚴,造成巨額款項被貪污、挪用的行為。
第十八條 對基建管理活動進行效能監察,主要檢查是否根據國家規定審批新上基建項目和合理選擇施工單位;是否嚴格按照設計和工期要求,對施工質量、進度實施有效管理和監督;是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定額標準審核工程和工程費用。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依法追究責任:
⒈因基建決策失誤,造成亂上項目、重複建設,給國家、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⒉工程項目招、投標時故意向施工單位泄漏標底造成選用施工單位不當,致使國家和有關單位蒙受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
⒊由於施工監督不力,敷衍塞責,造成工程質量差,竣工驗收時把關不嚴,交付使用後出現明顯的重大施工質量問題,或給生產和人身安全帶來嚴重後果的行為,以及工期延緩,嚴重影響生產、科研任務完成的行為;
⒋由於工程預決算不嚴未能及時發現施工單位虛立項目,虛報工程量和高套定額等問題,給本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
第十九條 對行政後勤服務管理活動進行效能監察,主要檢查是否認真貫徹執行了國家和本單位有關後勤管理文獻的方針、政策、法令、規定、制度等;是否加強住房、治安、醫療衛生、交通工具、通訊設施、辦公用品、生活福利等方面的管理,認真執行“兩公開一監督”(即公開辦事制度和辦事結果,加強民眾對行政活動的監督)制度,為本單位各部門進行職能活動及時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有下列為之一的,應依法追究責任:
⒈違反有關規定,以權謀私,欺上瞞下,鋪張浪費、挫傷職工的積極性,造成不良政治影響的行為;
⒉因不認真履行職責,工作不負責任,使交通、通訊、醫療、辦公用品、接待、食堂、保衛等方面出現問題,嚴重影響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單位聲譽的行為;
⒊由於籌措福利設施違反國家規定或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食堂、住房管理混亂,不秉公辦事,服務質量極差,引起民眾強烈不滿,造成不良政治影響的行為。

第四章 效能監察的方法和程式

第二十條 效能監察的方法,一是要加強經常性的監督檢查,保證監察對象正確執行政策和履行職責;一是進行專項監察,解決突出問題,促進監察對象改善管理,提高效能。在開展工作中,要由專項、臨時性監察逐步過渡到綜合、定期監察,建立效能監察制度。
第二十一條 開展效能監察要從本單位的實際出發,從管理中的突出問題或薄弱環節入手,有領導、有計畫、有步驟、有重點地進行。監察部門要主動參與經濟工作,參與管理,把效能監察貫穿於管理和各項業務工作之中。
第二十二條 效能監察可分為事前防範性監察、事中跟蹤性監察、事後改進性監察三種類型。工作程式為:調查摸底,選題立項;查清問題,找出原因;分清責任,嚴格獎懲;提出建議,改進管理。
第二十三條 監察部門必須充分運用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和一定的行政處分權,通過《監察通知書》或《監察建議書》下達監察決定或建議;監察對象無正當理由應當採納,如有不同意見應以書面形式,在15日內向監察部門復告,經監察部門研究維持原決定的,監察對象應嚴格執行。

第五章 效能監察的組織領導

第二十四條 效能監察由行政領導主管,各級領導必須重視和支持效能監察工作,要為開展這項工作創造條件,親自部署、組織和領導,保證正確的監察建議或決定的實施。
第二十五條 開展效能監察由監察部門協助領導組織實施,紀檢、審計、專業監督部門必須積極參加,密切配合。
第二十六條 業務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監察部門開展效能監察,完成承擔的任務,自覺執行監察建議和決定。監察部門主要負責選題立項,查清有關人員的責任,提出獎懲和改進管理的建議,不能包辦、代替業務管理部門和專業監督部門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 開展效能監察對監察幹部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級行政領導要積極充實監察部門的力量。監察幹部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學習,努力實踐,不斷提高政策和業務水平,不斷總結經驗,使效能監察工作順利發展。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八條 開展效能監察必須嚴格獎懲,講求實效。效能監察的結果要作為獎懲、使用幹部的一項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監察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監察部門應建議領導給予適當獎勵。
(一)認真執行國家的政策規定、履行職責成績突出,為國家或單位創造較大經濟效益,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和消除不良政治影響的;
(二)主動開展效能監察獲得重大經濟或社會效益的;
(三)敢於與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有顯著成績的。
監察部門和監察幹部開展效能監察成績突出的,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獎勵形式有通報表場、授予榮譽稱號、物質獎勵、提級、提職等。
第三十條 在效能監察過程中,發現監察對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需要給予政紀處分的,按國務院、監察部、人事部的有關規定給予政紀處分;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移交紀檢機關處理;對違反政紀尚不夠行政處分的,可以向主管部門建議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崗位等。
第三十一條 監察對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業之一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其部門提出批評、警告;對直接責任人和其部門負責人直至單位行政領導,可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拒絕提供有關檔案、資料和證明材料或提供假證的;
(二)拒絕在規定時間和地點就監察機關(部門)所提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的;
(三)拒不執行監察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不採納監察建議的;
(四)阻撓、抗拒監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
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監察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監察機關根據情節給予相應的行處分;
(一)濫用職權,造成嚴重不良政治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利用職權包庇或陷害他人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的。
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化工行政管理部門和化工企事業單位。
第三十四條 化工系統各單位、各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與國務院、監察部發布的新規定相牴觸時,按新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化學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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