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施工企業專業管理人員崗位合格證書核發辦法(試行)

《化工施工企業專業管理人員崗位合格證書核發辦法(試行)》在1991.08.05由化工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工施工企業專業管理人員崗位合格證書核發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1991年08月05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8月05日
  • 頒布單位:化工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化工施工企業專業管理人員崗位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崗位合格證書”)的核發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崗位合格證書由化學工業部統一印製,基建司歸口管理,統一核發。
第三條 崗位合格證書是審查化工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的憑證之一,在全國化工行業有效。
第四條 無崗位合格證書者,不得上崗,不得承包工程項目。
第五條 崗位合格證書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三種。持證等級應與個人知識能力相符,任何人不具備相應的知識和業務能力,不能取得相應的崗位合格證書。
第二章 核發證書範圍
第六條 化學工業部直屬施工企業的崗位合格證書由部基建司統一核發,地方所屬化工施工企業專業管理人員的崗位合格證書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審核同意後由部基建司核發。
第七條 化工施工企業專業管理人員是指:施工員、預算員、質量檢查員、安全員、材料員、統計員、財會員、計畫員、機械(設備)管理員、勞資員、定額員等十一類人員,除財會員、預算員崗位合格證書按有關規定另行辦理外,其他各類人員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 核發證書條件和標準
第八條 具有大專、中專畢業(含“五大”、電視中專、職工中專)文憑和高等專業證書、中等專業證書者,專業對口,實習期滿者或得“員”級專業職稱資格者,經考核(考核內容含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能力、業績。下同)合格,發給初級崗位合格證書。
第九條 不具備專業學歷文憑,但已從事現專業崗位工作多年,已取得“員”級專業職稱資格者,經考核合格,發給初級崗位合格證書。對未評定專業技術職務或仍以工人身份在現崗位工作多年,經部有關司局舉辦的相應專業培訓班培訓結業的,經考核合格,可發給初級崗位合格證書。
第十條 中級技工學校畢業生工作五年以上,其中在現任專業崗位二年以上者,按安裝和土建兩大類專業對口,經考核合格,可發給初級崗位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 不具備專業學歷,在現任專業崗位二年以上,經初級專業崗位培訓結業後,再經考核合格,發給初級崗位合格證書。
第十二條 凡1942年1月1日前出生的人員,連續從事現任崗位七年以上,未評專業職稱者,免於崗位培訓考試,經考核合格,發給初級崗位合格證書。
第十三條 凡已取得本崗位所在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和資格者,可直接核發中級崗位合格證書;少數崗位,如質量檢查、安全管理、機械設備管理、定額管理由受聘技師擔任,並連續在現崗位任職二年以上者,可直接核發中級崗位合格證書。
第十四條 本科及大專畢業,取得對口專業“助師”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但業務能力很強,業績突出者,經考核合格,可發給中級崗位合格證書。
第十五條 雖不具備專業學歷,但取得初級崗位合格證以後,已經中級崗位培訓結業,再經一年試用,考核合格,發給中級崗位合格證書。
第十六條 中專、中技畢業,連續工作五年以上,經本專業崗位主修課(大專以上教材)培訓合格,經一年試用,考核合格,發給中級崗位合格證書。
第十七條 已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職稱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經濟類專業人員可核發對口專業高級崗位合格證書;高級工程技術人員在經濟類崗位再工作兩年以上,經考核合格,可核發經濟管理類高級崗位合格證書。
第十八條 大學本科畢業在本專業連續工作二十年以上,專科畢業在本專業連續工作二十二年以上,中專畢業在本專業崗位連續工作二十四年以上,經考核,可發給高級專業崗位合格證書。中途轉崗,無論何種理由,均不核發。未評聘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者,證書只做評聘的參考依據之一。
第四章 核發證書辦法
第十九條 崗位合格證書的考核、申報、審批程式是:由企業專業技術職務考核委員會負責組織考核工作,經考核合格由企業將考核結果填寫化工施工企業專業管理人員崗位合格證書申報表並附學歷、學業證明檔案的複印件,經本單位主管領導簽署意見,部直屬企業直接報部基建司核發,地方企業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審核同意後報部基建司核發。
第二十條 化工施工企業專業管理人員崗位合格證書申報表由部統一印製,主要內容包括:個人學歷和工作簡歷、學歷、學業證明複印件、考核材料。
第二十一條 崗位合格證書如需換髮,仍按上述程式申報、核發。如有遺失,須登報聲明作廢后,憑原審批材料,申請補發。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化學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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