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礦山更改基金指化學礦山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專項資金。主要來源於按實際產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資金、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扣除清理費用)和上級主管部門調劑撥給的更新改造資金等三個方面。
按實際產量提取更新改造資金的標準是: 磷礦、蛇紋石礦每噸2.5元,硫鐵礦、重晶石礦每噸3.5元,石灰石礦每噸1元,硼礦每噸4元等。提取方法是按月計算提取,攤入成本。
化學礦山更新改造資金的使用範圍是:
一、保持原規模、原開拓方式(不包括露天轉井下,平峒轉豎、斜井和擴大生產能力投資)維持簡單再生產的費用;
二、設備更新(包括相應的土建工程)和房屋建築物等固定資產保持原規模的重建;
三、為挖掘生產潛力、克服薄弱環節、綜合利用、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材料消耗而採取的技術措施;
四、治理三廢、防止污染環境、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安全保護所需的措施;
五、零星固定資產購置和零星自製設備;
六、調入固定資產的運雜費、安裝費、試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