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工業部安全生產禁令

化學工業部安全生產禁令

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我部對《化學工業部搞好安全生產的必須和禁令》(簡稱“四十一條禁令”)進行了適當修改補充,現予發布實施,並更名為《化學工業部安全生產禁令》。原“四十一條禁令”自即日起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學工業部安全生產禁令
  • 頒布機關:化工部
  • 頒布日期:1994年10月08日
  • 實施日期:1994年10月08日
生產廠區,操作工,動火作業,進入容器,機動車輛,

生產廠區

一、加強明火管理,廠區內不準吸菸。
二、生產區內,不準未成年人進入。
三、上班時間,不準睡覺、乾私活、離崗和乾與生產無關的事。
四、在班前、上班時不準喝酒。
五、不準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和衣物。
六、不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不準進入生產崗位。
七、安全裝置不齊全的設備不準使用。
八、不是自己分管的設備、工具不準動用。
九、檢修設備時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準開始檢修。
十、停機檢修後的設備,未經徹底檢查,不準啟用。
十一、未辦高處作業證,不帶安全帶,腳手架、跳板不牢,不準登高作業。
十二、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作業。
十三、末安裝觸電保全器的移動式電動工具,不準使用。
十四、未取得安全作業證的職工,不準獨立作業;特殊工種職工,未經取證,不準作業。

操作工

一、嚴格執行交接班制。
二、嚴格進行巡迴檢查。
三、嚴格控制工藝指標。
四、嚴格執行操作法(票)。
五、嚴格遵守勞動紀律
六、嚴格執行安全規定。

動火作業

一、動火證未經批准,禁止動火。
二、不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禁止動火。
三、不清洗,置換不合格,禁止動火。
四、不消除周圍易燃物,禁止動火。
五、不按時作動火分析,禁止動火。
六、沒有消防措施,禁止動火。

進入容器

一、必須申請、辦證,並得到批准。
二、必須進行安全隔絕。
三、必須切斷動力電,並使用安全燈具。
四、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五、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
六、必須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七、必須有人在器外監護,並堅守崗位。
八、必須有搶救後備措施。

機動車輛

一、嚴禁無證、無令開車。
二、嚴禁酒後開車。
三、嚴禁超速行車和空檔溜車。
四、嚴禁帶病行車。
五、嚴禁人貨混載行車。
六、嚴禁超標裝載行車。
七、嚴禁無阻火器車輛進入禁火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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