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工業計量標準考核辦法》在1988.10.10由化學工業部, 國家技術監督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學工業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 頒布單位:化學工業部, 國家技術監督局
- 頒布時間:1988.10.10
- 實施時間:1988.10.10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七條、第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化工系統貫徹〈計量法〉實施辦法》有關條款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計量標準的考核是對其用於開展計量檢定、進行量值傳遞的資格的計量認證。
第三條 化工部門各廳局、各化工公司計量所(站)和企事業單位的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必須按本辦法進行考核。
第四條 化工部門和所屬的企事業單位可根據本部門的專業特點或生產上使用的特殊情況建立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在部門內部開展計量檢定,作為統一量值的依據。
第五條 計量標準的考核按以下責任範圍分別進行
化學工業部及其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各項最高計量標準,由國家技術監督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各化工公司、計量站以及化企業、事業建立的各項最高計量標準由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或其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並對所轄二級標準進行量值傳遞和考核。
第六條 計量標準考核的內容和要求
1.計量標準設備配套齊全,技術狀況良好,並經主持考核的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
2.具有計量標準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溫度、濕度、防塵、防震、防腐蝕、抗干擾等環境條件和工作場所;
3.計量檢定人員應取得所從事的檢定項目的計量檢定證件;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計量標準的保存、維護、使用制度,周期檢定製度,衛生制度和技術規範。
第七條 任何單位建立本部門單位最高計量標準,均需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主持考核的部門申請考核。
第八條 計量標準的考核由主持考核的部門授權有關技術機構承擔。考核工作由考評員執行。考評員由承擔考核的單位報主持考核部門審定聘任;也可由主持考核的部門直接聘任。
第九條 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經負責考核的單位認定考核合格的,由主持考核的部門審查後發給計量標準考核證書,並確定有效期。
第十條 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滿前6個月,持證單位應向原發證單位申請複查,經複查合格,準予延長有效期。
第十一條 經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計量標準,在有效期內由主持考核的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有權停止其使用或吊銷計量標準考核證書。
第十二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追究單位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有關申請書,考核證書由計量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十四條 申請計量標準考核,應按規定繳納費用。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化學工業部計量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