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個人所得稅指匈牙利對公民個人收入徵收的一種稅。納稅人是有收入的所有公民,一般以公民在一年內所獲得的一切收入為計稅依據,但有免徵額規定,1988年規 定, 一般公民的免徵額為4.8萬福林, 社會主義所有制企業 (國營企業和各種生產合作主義所有制企業 (國營企業和各種生產合作社) 職工的免徵額為6萬福林。對農業小生產者的收入,規定按毛收入的一定比例計算的純收入作為計稅依據。對退休金不徵稅。
匈牙利個人所得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1988年規定,個人年收入超過4.8萬福林至7萬福林部分,適用最低一級稅率為20%; 個人年收入超過80萬福林的部分,適用最高一級稅率為60%。此稅的特點是徵稅範圍大、起征點低、徵收普遍,因此通過徵稅,一方面可以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另一方面也有利於培養和加強公民的依法納稅觀念。但稅源控制較複雜,徵收管理較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