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白雲鄂博礦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包頭市白雲鄂博礦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包頭市白雲鄂博礦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牌子。

根據中共包頭市委員會、包頭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白雲鄂博礦區機構改革方案》和白雲鄂博礦區印發的《白雲鄂博礦區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貫徹黨中央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工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自治區黨委、包頭市委、區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白雲鄂博礦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外文名:Baotou Baiyunebo mining area housing and Urban Rural Development Bureau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隸屬機構:包頭市白雲鄂博礦區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職責分工,機構設定,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組織起草本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有關規範性檔案,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組織編制並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發展規劃。
(二)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負責城區住房保障工作,擬定城區住房保障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解決房改遺留問題。
(三)負責房地產市場監管和房地產業發展工作。貫徹執行上級房地產市場監管和調控政策、規章制度。擬定房地產業發展規劃。擬定房地產開發、房屋租賃、房地產估價與經濟管理、物業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規章制度並貫徹執行和監督管理。負責房屋權屬管理、房屋面積管理、房屋徵收、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章制度的執行。負責組織實施區本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工作,協同指導房屋登記工作。
(四)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工程建設標準和有關行業標準。負責實施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和全區工程建設定額。執行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
(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主體行為。監督執行建築市場、行業監管和建設活動的政策和規章制度。
(六)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執行建築工程質量、 建築安全生產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政策、規章制度。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承擔城市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本地區的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運行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城區道路、橋涵、路燈、園林綠化的管理維護和建設工作。負責城區排水及污水處理行業運營管理工作。負責全區燃氣、供熱的建設、運營和社會化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相關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貫徹執行城市修補和生態修復的政策和制度並監督執 行。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負責開展全區老舊住宅小區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建築節能工作和城區減排工作,監督實施建築節能、城區減排和科技相關的政策。
(九)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商品房預售許可等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工作。負責對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的備案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包頭市有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等。擬定全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及相關標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一)負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的工作作風、工作紀律、依法行政督察和人員培訓工作。
(十二)負責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方面數位化信息平台的規劃、建設、套用和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實施和指導監督全區城市市容管理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城區戶外廣告專項規劃、設定技術規範。負責城區戶外廣告設定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行使市容管理(除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外)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四)負責全區環境衛生管理、服務和行政處罰工作。負責區管道路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責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和建築垃圾及垃圾處理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全區市政管理方面挖掘、穿越城市道路的行政許可、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六)負責全區園林綠化管理方面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砍伐城市樹木的行政許可、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行使園林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七)負責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除城區規劃和未取得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項目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等行政處罰權。負責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查處違反城區規劃的違法案件。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行政處罰權。監督管理沿街既有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改造的規劃管理和公共空間的秩序管理工作。
(十八)行使物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擅自在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或者在外牆上開門窗的行政處罰權。
(十九)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全區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除公安機關承擔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職責外)、建築施工噪聲污染、拆遷工地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橡膠塑膠皮革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二十)行使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戶外公共場所流動無照經營的行政處罰權。
(二十一)行使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戶外公共場所流動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對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的行政處罰權。
(二十二)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
(二十三)行使水務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市規劃區河道內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設活動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二十四)負責受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的投訴、應訴和行政複議工作。承辦城市管理方面的相關重大案件、跨區案件及上級交辦的案件。
(二十五)組織實施人民防空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 編制人民防空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編制區人民防空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十六)組織編制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負責人民防空工程規劃、建設、維護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二十七)承擔全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依法依規負責人民防空建設項目等行政審批事宜。負責人民防空工程質量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城市和基礎設施建設、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貫徹人民防空要求的執行。負責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和開發利用。
(二十八)負責組建和管理人民防空應急隊伍,協助有關部門執行防災減災應急支援任務。組織人民防空訓練和防災演練演習。組織實施人民防空和防災救災知識宣傳教育。
(二十九)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編制白雲礦區重要目標防護建設總體規劃和實施計畫。監督檢查、指導協調重要目標防護管理工作。指導重要目標單位落實防護要求。
(三十)負責全區人民防空信息化和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本地區人民防空經費和物資的管理。按照相關要求收取人防易地建設費。負責戰時人民防空各項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綜合協調。
(三十一)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責分工

1、與區自然資源局在建設工程規劃批後監管方面的職責分工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項目涉及釘樁放線、驗線、巡查監管等環節的全部工作。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與區自然資源局建立有效監管銜接機制,區自然資源局配合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做好技術支持以及衛星遙感圖斑的認定工作。
2、與區水務局的職責分工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污水處理、使用和管網的管理和維護。區水務局負責供水、輸水管線和城區供水管網的管理和維護。

機構設定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設內設機構。

行政編制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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