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文化體制改革涉及盟市機構調整的通知》(內機編髮〔2013〕48號)精神,包頭市廣播電影電視局和文化局合併,成立包頭市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局,掛新聞出版局的牌子,為包頭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附則,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信息網路視聽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包頭市相關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草案;擬訂全市文化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文化市場、新聞出版市場的發展規劃,並指導、監督實施;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方向。
(二)指導、管理全市文化廣播電影電視體制機制改革和文學藝術事業及文學藝術創作與生產;推動各門類文學藝術的發展,組織、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動;擬訂全市動漫、遊戲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市動漫、遊戲產業發展;指導全市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人才培訓工作,指導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科研工作和科技信息建設。
(三)負責監管全市文化和新聞出版市場;負責對全市文化藝術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培育和完善文化、新聞出版市場;負責對全市文化藝術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指導、監督、管理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負責監管從事演藝、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動漫和遊戲製作、新聞出版的民辦機構。
(四)組織推進全市文化和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領域的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組織實施廣播電影電視重大工程,扶助農村牧區廣播電影電視建設和發展,指導、監管全市重點文化廣播電影電視設施建設、基層文化設施;指導、管理全市圖書館、美術館、展覽館、民眾藝術館、文化館(站)、廣播電視台、廣播站等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發展和基層文化建設。
(五)按許可權負責對全市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業務的監管並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負責全市廣播電影電視機構、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的建立、撤併和頻率頻道的審核與報批。
(六)按許可權負責全市文藝類產品網上傳播的前置審核和報批的相關工作,負責對網咖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對網路遊戲服務進行監管;監管全市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審查其內容和質量;負責影視動漫和網路視聽中的動漫節目管理工作。
(七)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制定的廣播電影電視和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相關技術標準,研究擬訂全市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管理全市廣播電影電視和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相關的科技工作,負責監管全市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指導、監管全市電影電視製作、生產、放映工作。
(八)指導、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館事業;監督指導文物的搶救、保護、利用;負責全市文物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協調全市文化遺產項目的申報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
(九)擬訂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實施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十)指導、管理全市對外文化、廣播電影電視交流及宣傳工作,擬訂交流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全市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進行行業監管,對其宣傳、發展、傳輸覆蓋等重大事項進行指導、協調和管理;指導、管理全市廣播電影電視節目進口和收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對新聞出版單位進行行業監管,按許可權負責準入和退出管理;負責網際網路出版活動和開辦手機書刊、手機文學等業務的審核和監管工作;負責音像製品的出版、複製管理,負責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的備案和管理;負責圖書發行、印刷複製業的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著作權管理工作,依法實施著作權保護工作,組織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
(十三)承辦包頭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 包頭市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局(新聞出版局)設1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擬訂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信息、檔案、督查、綜合調研等工作;負責機關電子政務工作;負責綜合治理工作;負責指導、管理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安全保衛人員的管理及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工作。
(二)政工科 擬訂全市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考核獎懲、教育培訓、勞動工資、保險福利、黨務、群團、計畫生育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和職業技能鑑定相關工作;負責本系統機制體制改革工作。
(三)財務審計科 擬訂全市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事業、產業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編制年度部門預決算;負責本系統基本建設項目、政府採購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管理行政經費和專項經費的使用;承擔本系統財務統計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 研究擬訂全市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和新聞出版事業、產業發展規劃;負責組織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的起草工作;負責推進本系統的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本系統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行政許可聽證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應訴工作;負責對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事業產業發展中帶有全局性、戰略性、方向性的問題進行前瞻性、跟蹤性調查研究;負責組織課題攻關和對策研究工作;負責本系統法制建設、普法教育以及政策法規的宣傳。
(五)藝術科 擬訂全市文學藝術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市文學藝術創作與生產、藝術研究和藝術檔案工作;指導和推動全市文學藝術創作生產,推動全市各門類專業藝術發展;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的文化藝術品種,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文學藝術作品和具有民族地區特色的文藝院團,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擬訂全市藝術創作規劃,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重大藝術創作工程;指導全市大型文藝演出活動、所屬藝術單位、美術館業務建設及基層藝術人才隊伍建設;對全市烏蘭牧騎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等工作。
(六)社會文化科 擬訂全市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建立完善全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指導基層文化建設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全市各類社會文化工作,指導全市各級圖書館、民眾藝術館、展覽館、文化館(站、室)業務建設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基層民眾文化活動;指導村文化活動室和社區文化中心建設;組織、指導、實施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等工作。
(七)文化市場科 擬訂全市文化市場管理的發展規劃和政策,規範和指導文化市場的綜合執法;對文化藝術領域的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監管全市文藝演出、文化娛樂、文化藝術品、網路文化、動漫等文化市場;承擔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施行政許可,對電子遊戲、歌舞娛樂在經營環節上進行內容監管;按許可權,審批管理文化經營項目和重大營業性演出;監管網路遊戲服務(不含網路遊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對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進行監管。
(八)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科 擬訂全市新聞出版業發展規劃、調控目標並指導實施;研究擬訂出版物市場的調控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及其大案要案,指導對出版物的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管工作;監管出版活動,承擔對從事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的指導和監管工作;承擔對新聞出版、出版物市場經營單位進行行業監管,承辦新聞出版著作權方面的行政許可工作;承擔出版物內容監管,組織指導重要文獻、重點出版物和教科書的出版、印刷、發行工作;承擔全市印刷業、發行業的監管工作;負責對網際網路出版活動和開辦手機書刊、手機文學業務進行審批和監管工作;負責全市報刊社、記者站的監管,組織查處新聞違法活動;承擔著作權管理工作,依法實施著作權保護工作,組織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組織推進軟體正版化工作;指導旗縣區“草原書屋”建設及管理員培訓;負責市“掃黃打非”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文化產業科 研究擬訂全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扶持和促進文化產業建設和發展;推進文化產業信息化建設;督促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實施,培育重點文化企業和知名文化品牌;指導全市文化產業基地、園區和區域性特色文化產業群建設;組織、協調大型文化產業活動和展會,促進文化貿易及項目合作;承擔動漫、網路遊戲相關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工作;負責推進對外文化產業交流與合作,指導文化產業行業協會建設與發展;負責協調解決文化產業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承擔文化產業調查統計工作。
(十)傳媒機構與網路視聽節目管理科 擬訂全市廣播電視節目播出機構和製作機構的發展規劃;負責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及頻率頻道(含付費電視)的初審報批工作;按許可權,承辦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單位設立與撤銷的審核上報工作;承擔電視劇製作許可證審核報批工作;對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的業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承辦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初審上報和管理工作;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和公共視聽載體的廣播影視節目播放;承擔市轄區、蘇木鄉鎮、企事業單位廣播電視站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和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接收、監管工作;承擔對引進劇目的初審報批工作。 擬訂全市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政策和發展規劃;指導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發展和宣傳;負責開辦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含IP電視、網路廣播電視、手機視聽節目)服務業務的初審報批並負責內容監管;組織查處並封堵有害視聽節目傳播;負責影視動漫和網路視聽節目中的動漫節目管理。
(十一)科技科 擬訂全市廣播電視及視聽類新媒體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擬訂全市廣播影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管網的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播出頻率(頻道)和功率等技術參數的審核上報及運行監管;承擔全市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的監督管理和技術管理;指導管理全市廣播影視系統的技術運行和維護保障工作;承擔全市廣播電視播出單位、播出機構廣播電視技術設備質量監督工作;負責廣播電視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承擔廣播電視科研項目、科技成果的評審、鑑定、推廣、套用工作;負責廣播電視行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
(十二)電影管理科 擬訂全市電影事業、產業發展規劃;指導、監管全市電影生產、放映工作;承擔全市各級電影生產、放映單位設立、變更、撤銷的審核報批及許可證年檢工作;指導和組織實施全市農村牧區和城市社區電影放映工程,指導基層電影放映隊伍建設;指導電影檔案管理和技術研發工作等;負責農村牧區電影放映工程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工作;指導協調全市重大電影活動。
(十三)文物科 擬訂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管理文物、博物館事業;擬訂全市文物保護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指導管理考古工作,組織協調全市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協調和指導全市文物保護、考古發掘、文物鑑定及科學研究工作;負責文物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國家及自治區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負責確定市級文物保護單位;配合做好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申報、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科 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研究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草案和保護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保護、傳承、發展和利用工作;實施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體系的建設和督導工作;承辦國家、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推薦、申報工作,組織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評審工作; 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宣傳展示工作;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科研工作。
(十五)文化活動科 擬訂全市大型文化活動中長期規劃;負責牽頭組織、策劃、協調和實施全市大型文化活動;完成全市常規性大型文化活動的組織落實工作;完成國家交辦、批准和包頭市主辦的非常規性大型文化活動;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市文化藝術團體開展全市大型文化藝術活動。
(十六)文化項目科 擬訂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重點項目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建立市級項目儲備庫;負責重點項目的全過程管理,組織協調全市公共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文物保護等重點項目的調研、規劃、設計以及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統計分析、評估等工作;協調國家、自治區重點項建設資金,監督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制定有關項目最佳化管理的政策、措施。
(十七)宣傳科(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 擬訂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和新聞出版宣傳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的新聞宣傳報導工作;負責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負責本系統宣傳陣地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宣傳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負責全市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網站建設和《包頭市文化廣播電影電視》雜誌的編撰印發工作;指導、管理對外交流、宣傳工作;承擔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十八)監察室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科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附則
本規定由包頭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附則解釋,其調整由包頭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