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2008年9月18日,《包裝容器危險品包裝用塑膠罐》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09年9月1日實施。
檔案全文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盛裝危險品用塑膠罐的產品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於盛裝危險品,以聚乙烯或聚丙烯為主要原料且最大容積不大於60L的塑膠罐(以下簡稱危塑罐)。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2828.1 計數抽樣檢驗程式 第1部分:按接收質量限(AQL)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畫
(GB/T2828.1—2003,ISO28591:1999,IDT)
GB/T4857.3 包裝 運輸包裝件 基本試驗 第3部分:靜載荷堆碼試驗方法(GB/T4857.3—2008,ISO2234:2000,IDT)GB/T4857.5 包裝 運輸包裝件 跌落試驗方法(GB/T4857.5—1992,eqvISO2248:1985)
GB/T17344 包裝 包裝容器 氣密試驗方法
GB19270.1 水運危險貨物包裝檢驗安全規範 通則
GB19270.2 水運危險貨物包裝檢驗安全規範 性能檢驗
聯合國《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範本》(第14修訂版)
3 術語和定義
GB19270.1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塑膠罐 狆犾犪狊狋犻犮犼犲狉狉犻犮犪狀
由塑膠製成的、橫截面呈長方形或多邊形的包裝。
4 產品分類
4.1 分類
按GB19270.1要求對可以盛裝的危險貨物的類別進行分類,見表1。
表1
4.2 結構
4.2.1 危塑罐型分為開口式和閉口式兩種,注入口徑大於70mm的為開口式,注入口徑不大於70mm的為閉口式。
4.2.2 提手分整體式、安裝式和端手式。
4.2.3 罐口可採用螺紋或其他結構,口蓋應配合適宜;採用螺紋結構時,應扣旋緊一圈以上。犌犅19160—2008
5 要求
5.1 尺寸偏差
5.1.1 容量偏差:滿載容量應不大於公稱容量5%。
5.1.2 罐體的實際尺寸與設計尺寸的偏差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5.2 外觀要求
危塑罐的外形結構應保證運輸、貯存過程中堆碼穩固,並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5.3 性能要求
5.3.1 對首次使用的擬裝液體的危塑罐,應按照GB19270.2的要求進行六個月以上的相容性試驗。
5.3.2 性能試驗要求應符合表4和表5的規定,其中當擬裝的物質為固體或相對密度不超過1.2的液體時,跌落高度按表4要求;當擬裝相對密度(犱)超過1.2的液體物質時,跌落高度按表5要求。
表4
表5
6 試驗方法
6.1 結構尺寸及外觀
6.1.1 結構尺寸:採用精密度為0.5mm的通用量具檢測,應符合表2規定。
6.1.2 外觀檢驗:採用精度0.02mm的遊標卡尺測量氣泡、黑色雜質;粘把試驗採用試樣中灌水的方法,檢查提手內是否保持流通和積液;其餘項目在自然光線下目測。
2
6.2 氣密試驗
6.2.1 試驗樣品數量
每種設計型號取3個試驗樣品。
6.2.2 試驗前試驗樣品的特殊準備
將有通氣孔的封閉裝置以相似的無通氣孔的封閉裝置代替,或將通氣孔堵死。
6.2.3 試驗設備
按GB/T17344的要求。
6.2.4 試驗方法
將樣品包括其封閉裝置箝制在水面下5min,同時施加內部空氣壓力,施加的空氣壓力(表壓)見表4,箝制方法不應影響試驗結果。其他至少有同等效力的方法也可以使用。
6.2.5 通過試驗的準則
所有試樣應無泄漏。
6.3 液壓試驗
6.3.1 試驗樣品數量
每種設計型號取3個試驗樣品。
6.3.2 試驗前容器的特殊準備
將有通氣孔的封閉裝置用相似的無通氣孔的封閉裝置代替,或將通氣孔堵死。
6.3.3 試驗設備
液壓危險貨物包裝試驗機或達到相同效果的其他試驗設備。
6.3.4 試驗方法和試驗壓力
將罐內注滿水,把壓力表與加壓泵連線,並通過連通部件固定在罐口上。往罐內加壓,達到表4規定的試驗壓力後,保持壓力30min,支撐容器的方式不應使試驗結果無效。試驗壓力應連續地、均勻地施加。
6.3.5 通過試驗的準則
所有試樣應無泄漏。
6.4 堆碼試驗
6.4.1 試驗樣品數量
每種設計型號取3個試驗樣品。
6.4.2 試驗設備
按GB/T4857.3的要求。
6.4.3 試驗方法和堆碼載荷
在試驗樣品的頂部表面施加一載荷,此載荷質量相當於運輸時可能堆碼在它上面的同樣數量包裝件的總質量。如果試驗樣品內裝的液體的相對密度與待運液體的不同,則該載荷應按後者計算。包括試驗樣品在內的最小堆碼高度應是3m。當擬裝物質為液體時,應在不低於40℃的溫度下經受28d的堆碼試驗。當擬裝物質為固體時,應在常溫下堆碼24h。
堆碼載荷的計算見下式:
犘=((犎-犺) )×犕犺
式中:
犘———載入的載荷,單位為千克(kg);
犎———堆碼高度(不小於3m),單位為米(m);犺———單個包裝件高度,單位為米(m);
犕———單個包裝件毛重,單位為千克(kg)。
犌犅19160—2008
6.4.4 通過試驗的準則
試驗樣品不得泄漏,試驗樣品不允許有可能影響運輸安全的損壞,或者可能降低其強度或造成包裝件堆碼不穩定的變形。在進行判定之前,樣品應冷卻至環境溫度。
6.5 跌落試驗
6.5.1 試驗樣品數量和跌落方向每種設計型號取6個試驗樣品;
第一次跌落(用3個樣品,每個樣品跌落一次):樣品應以凸邊斜著撞擊在衝擊板上;
第二次跌落(用另外3個樣品,每個樣品跌落一次):樣品應以第一次跌落未試驗過的最弱部位撞擊在衝擊板上,例如封閉裝置或者合縫線上。
6.5.2 樣品的特殊準備
進行跌落試驗前,應將試驗樣品及其內裝物的溫度降至-18℃或更低,試驗液體應保持液態,必要時可添加防凍劑。
6.5.3 試驗設備
符合GB/T4857.5中對試驗設備的要求。冷凍室(箱)應能滿足6.5.2的要求。
6.5.4 跌落高度
按表4或表5規定高度進行跌落。
6.5.5 通過試驗的準則
6.5.5.1 盛裝液體的樣品在內外壓力達到平衡後,應無滲漏。
6.5.5.2 盛裝固體的樣品進行跌落試驗並以其上端面撞擊衝擊板,如果全部內裝物仍留在樣品之中,即使封閉裝置不再防篩漏,試驗樣品即通過試驗。
6.5.5.3 在撞擊時封閉裝置有少許排出物,但無進一步滲漏,仍認為樣品合格。
7 檢驗規則
7.1 出廠檢驗
7.1.1 產品交貨應按批檢驗,同一規格、相同配方的每一交貨批為一批。
7.1.2 按5.1、5.2和5.3中氣密試驗的規定進行檢驗。採用GB/T2828.1正常檢查一次抽樣方案,其檢查水平為特殊檢查水平S2(IL=2),合格質量水平為4.0(AQL=4.0),抽樣數和合格判定數見表6。
表6
7.2 型式檢驗
7.2.1 本標準規定的技術要求5.3為型式檢驗項目。
7.2.2 型式檢驗條件
危險品包裝用塑膠罐生產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a、新產品投產或老產品轉產的試製定型鑑定;
b、正式生產後,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c、正常生產時,每季度一次;
d、產品長期停產後,恢復生產時;
e、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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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
7.3 判定規則
7.3.1 出廠檢驗的判定規則:按本標準的要求逐項進行檢驗,其中一項不合格,則判定該樣品為不合格。當不合格數大於或等於表6規定的不合格數時,則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
7.3.2 型式檢驗的判定規則:
進行5.3中各項檢驗時,當一個樣本不合格則該項不合格。如一項不合格為該批不合格。
7.3.3 不合格批中的危塑罐經剔除後,再次提交檢驗,其嚴格度不變。仍不合格時,判定為不合格品。
8 標誌、運輸和貯存
8.1 每隻危塑罐應標有符合聯合國《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範本》和GB19270.1規定的危險品包裝標記。
8.2 每批危塑罐應有合格證,並附有說明書。
8.3 運輸中應避免摔跌、避免與堅硬銳利物碰撞。
8.4 危塑罐應遮篷儲存,避免曝曬。灌裝溫度60℃以下,貯存溫度40℃以下。自生產之日起,危塑罐貯存保質期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