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禁纏足文

《勸禁纏足文》全稱《大總統令內務部通飭各省勸禁纏足文》,通常稱作“勸禁纏足令”,是辛亥革命後,南京臨時政府頒布的一項社會改革的重要法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勸禁纏足文
  • 時間:1912年3月11日
  • 事件:大總統令內務部通飭各省勸禁纏足
  • 意義:解放了億萬中國婦女
簡介,令文內容,

簡介

中華民國建立後,作為移風易俗的一個重要舉措,孫中山總統於1912年3月11日發布《大總統令內務部通飭各省勸禁纏足文》,也就是我們平時說的“勸禁纏足文”。令文內容為:

令文內容

夫將欲圖國力之堅強,必先圖國民體力之發達。至纏足一事,殘毀肢體,阻閼血脈,害雖加於一人,病實施於子孫,生理所證,豈得雲誣?至因纏足之故,動作竭蹶,深居簡出,教育莫施,世事罔問,遑能獨立謀生,共服世務?以上二者,特其大端,若他弊害,更僕難數。曩者仁人志士嘗有天足會之設,開通者已見解除,固陋者猶執成見。當此除舊布新之際,此等惡俗,尤其先事革除,以培國本。為此令仰該部速行通飭各省,一體勸禁,其有故違禁令者,予其家屬以相當之罰。
條令的頒布使得千百年來婦女纏足的陋習被革除,解放了億萬中國婦女。
1916年內務部又頒《內務部通咨各省勸禁婦女纏足文》:
查婦女纏足,環球所無,陋習相沿,久為詬病,夷考載籍,五季兩宋之間,此風雖熾,不過樂戶散坊,資為觀美,而良貴胄,習尚仍殊,顧以禁令未嚴,遂至流為惡俗。習非勝是,舉國靡然,微獨於人道有傷,抑且開種弱之漸……
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再次發布《禁止婦女纏足條例》,令各地婦女纏足者務必解放之,並分別對十五歲以下,十五歲至三十歲和三十歲以上婦女做出不同的放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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