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於簡化臨時工人招收手續的通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1956年7月6日發布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部關於簡化臨時工人招收手續的通知
- 外文名:Notice about simplify the recruitment procedure by National Labour's Department
- 發布單位:勞動部
- 發布文號:(56)中勞配字第342號
- 發布日期:1956-07-06
基本信息,通知,
基本信息
勞動部關於簡化臨時工人招收手續的通知
(1956年7月6日(56)中勞配字第342號)
通知
為了簡化臨時工人的招收手續,保證勞動力的及時供應,並對臨時工的使用予以適當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中央所屬企業主管部門對所屬企業下達經國家批准的勞動計畫時,應抄送各企業所在地的勞動部門;各國營企業應根據國家已經批准的勞動計畫按年、按季編制臨時工需要計畫,直接報送當地勞動部門申請調配。
各地勞動部門須根據國營企業和地方國營企業提出的臨時工需要計畫擬訂年度、季度臨時工平衡調配計畫,報請當地人民委員會批准執行。
各地勞動部門須根據國營企業和地方國營企業提出的臨時工需要計畫擬訂年度、季度臨時工平衡調配計畫,報請當地人民委員會批准執行。
二、在勞動計畫未批准前,各國營企業可按勞動計畫草案或上級頒發的計畫指標編制臨時工需要計畫,連同勞動計畫草案或計畫指標一併報送當地勞動部門,勞動部門可根據需要進行調配。
國營企業在計畫外需要招收的臨時工人,須報請主管部門審批。如遇特殊緊急需要招收臨時工人時,可報由當地勞動部門先行招收,事後報主管部門補辦批准手續。
國營企業在計畫外需要招收的臨時工人,須報請主管部門審批。如遇特殊緊急需要招收臨時工人時,可報由當地勞動部門先行招收,事後報主管部門補辦批准手續。
三、各企業需要招收少量的臨時工(具體人數由當地勞動部門規定後通知當地各個國營企業照辦),可在當地自行招收,並向當地勞動部門備案。但需要臨時工較多的,必須經過當地勞動部門統一調配。
四、各企業所需臨時工,當地不能解決時,應由勞動部門逐級上報,另行指定地區招收。但為簡化手續,供應及時,對於招收臨時壯工在二百人以下,或招收臨時土建技工在一百人以下者,本省不能解決,可和鄰近省聯繫直接招收,同時應報勞動部備案。
五、各地勞動部門對國營企業招收臨時工人,必須根據勞動計畫加以管理。在招收工人時,應督促、協助企業單位與所招工人簽訂勞動契約。
上列五項,希各地勞動部門認真執行。
上列五項,希各地勞動部門認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