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於有機熱載體爐製造資格的通知,1996年1月15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部關於有機熱載體爐製造資格的通知
- 發布單位:勞動部
- 發布日期:1996-01-15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通知,事項,
檔案通知
勞動部關於有機熱載體爐製造資格的通知
(1996年1月15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國發〔1982〕22號)、《有機熱載體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部發〔1993〕356號)的規定,勞動部於1994年1月29日發出《關於有機熱載體爐專用製造許可證受理申請的通知》(勞部發〔1994〕52號),部署了有機熱載體爐專用製造許可證的申領工作,並會同有關省級勞動部門對申請有機熱載體爐專用製造許可證的企業進行了全面審查。
事項
一、取得有機熱載體爐專用製造許可證的企業共有28戶(見附屬檔案),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這些企業自接到本通知後即可到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與鍋爐壓力容器監察局辦理製造許可證手續,並可批量生產有機熱載體爐產品。
二、取得E1級及其以上鍋爐製造許可證(包括E1級蒸汽鍋爐製造許可證)的企業,已基本具備製造有機熱載體爐的條件,可以製造有機熱載體爐。為簡化鍋爐製造許可證的管理,這些企業不再頒發有機熱載體爐專用製造許可證。
三、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凡未取得有機熱載體爐製造資格的企業,不得簽訂新的有機熱載體爐產品訂貨契約,已簽訂的契約,由企業報其所在地的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後,可履行至完成。
四、取得有機熱載體爐製造資格的企業應加強管理,確保有機熱載體爐的產品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