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於印發《勞動安全監察車管理辦法》的通知

勞動部關於印發《勞動安全監察車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2.06.03由勞動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部關於印發《勞動安全監察車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勞動部
  • 頒布時間:1992.06.03
  • 實施時間:1992.06.0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頒布的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加強勞動安全監察工作,我部從1990年開始陸續為各地勞動部門配備勞動安全監察車。為加強車輛管理,制定了《勞動安全監察車管理辦法》,現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勞動安全監察車管理辦法
一、根據國發〔1983〕85號檔案精神,為提高勞動安全監察工作手段,加強安全監察車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二、勞動安全監察車是進行勞動安全監察的專用車輛,必須專車專用,嚴禁挪作它用或轉賣,嚴禁私自拆卸車內儀器、設備。
三、勞動安全監察車是各級勞動部門在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監察、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和礦山安全監察中用於事故的搶救、調查處理及日常的監督、檢測檢驗任務。車上配備執行勞動安全監察任務必需的儀器設備,車身噴寫“國家勞動安全監察”字樣和噴塗勞動安全衛生標誌。
四、配備勞動安全監察車的報批程式。各地勞動部門要商當地控辦同意,並在一月底前向勞動部報送年度勞動安全監察車的需求計畫。由勞動部和全國控辦協商並聯合下達年度計畫指標。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勞動廳(局)向下分配車輛指標,應綜合考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和礦山安全監察三個方面的需要,優先分配工業、礦山集中的市和重點縣的勞動部門。
六、中、小城市和縣級勞動部門配置的勞動安全監察車應綜合執行三個方面監察任務,以節省財力、物力、提高監察車的利用率。
七、各級勞動部門要加強對勞動安全監察車的管理、精心維修保養,使車輛經常處於完好狀態,保證執行緊急任務的需要。
八、各級勞動部門應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汽車報廢更新的規定。需報廢的安全監察車,須經省(區、市)級勞動部門同意後,再報公安交通車輛監察部門鑑定。每年報廢的車輛由省(區、市)級勞動部門匯總上報勞動部綜合計畫司。
九、各級勞動部門要建立專用車輛的檔案,並將當年實際購買的車型數量逐級上報,由省、區、市級勞動廳(局)的綜合部門統一掌握。
十、本辦法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十一、本辦法自下達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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