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文號】勞辦發[1995]6號
【發布日期】1995-01-11
【生效日期】1995-01-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方面請示程式的通知
近來,我部接到有關勞動爭議處理方面的請示較多,有地方仲裁委員會報來的,也有市(包括計畫單列市)、地、縣勞動行政部門報來的,其中相當部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即可回復。為規範辦文程式,保證勞動爭議處理的及時性,經研究決定:今後勞動部只答覆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的請示;各市(包括計畫單列市)、地、縣勞動行政部門應向所在的省級勞動行政部門請示,省級勞動行政部門不能答覆的,再由其向勞動部請示;各地仲裁委員會遇到需要勞動部門答覆的問題,也應通過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向勞動部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