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職場維權全指引》是2019年12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尹學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者職場維權全指引
- 作者:尹學林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9年12月
- 定價:49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21606232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為作者多年在勞動維權方面的經歷的總結性法律實務書,採用“以案說法”的形式對常見勞動爭議給出了相關各方對各類勞動法律法規的理解和適用,實踐性很強。
作者簡介
尹學林
普通工人,遼寧大連人,畢業於北京軍地專修學院法律專業。2009年3月獲得法律工作者執業資格,現任大連金普新區中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大連金普新區法律援助中心尹學林工作站站長,法律援助志願者,專研勞動法律法規,側重於人身損害、企業改制、工傷賠償、併購重組、非訴訟法律事務等領域的工作。
執業十幾年來,免費承辦多起法律援助案件,為廣大勞動者討回工資和賠償3200餘萬元,並深入基層,積極開展普法工作,產生了廣泛的社會影響。曾應中華全國總工會邀請,出席紀念《勞動法》頒布20周年座談會並發言。中央廣播電視總台、人民網等20餘家知名媒體曾對其事跡進行過廣泛報導。
圖書目錄
第一篇 勞動契約基本知識
1. 勞動法律關係與事實勞動關係有何區別? 002
2.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自何時起建立? 005
3. 勞動者在什麼情形下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007
4. 勞動者在什麼情形下可以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 011
5. 勞動者在什麼情形下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 013
6. 勞動者在什麼情形下可以不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 015
7. 為什麼不得解除在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的勞動契約? 018
8. 為什麼不得解除在本單位患職業病的勞動者的勞動契約? 020
9. 為什麼不得解除在醫療期內的勞動者的勞動契約? 024
10. 為什麼不得解除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契約? 026
11. 為什麼不得解除連續工作滿15年的勞動者的勞動契約? 029
12. 為什麼不得解除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的勞動契約? 031
第二篇 勞動契約解除與經濟補償支付
1. 用人單位不給職工安排工作,勞動者解除勞動契約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036
2. 用人單位無故拖欠或者剋扣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契約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038
3. 用人單位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契約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040
4.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勞動者解除勞動契約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043
5. 用人單位拒不支付職工加班加點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契約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046
6. 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解除勞動契約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049
7. 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契約,勞動者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052
8. 用人單位解除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的職工的勞動契約,勞動者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054
9. 用人單位解除不能勝任工作的職工的勞動契約,勞動者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057
10. 因用人單位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解除職工的勞動契約,勞動者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060
11. 因用人單位經營困難而與職工解除勞動契約,勞動者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062
12. 因用人單位被責令關閉而終止職工的勞動契約,勞動者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065
第三篇 勞動報酬如何支付
1. 用人單位怎樣支付職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資? 070
2. 用人單位怎樣支付因未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產生的雙倍工資? 072
3. 用人單位怎樣支付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077
4. 用人單位怎樣支付實行計件工資制職工的工資? 080
5. 用人單位怎樣支付實行不定時工作制職工的工資? 083
6. 用人單位怎樣支付實行綜合計時工作制職工的工資? 086
7. 用人單位怎樣支付職工帶薪年休假的工資? 088
8. 用人單位怎樣支付職工的加班加點工資? 092
9. 用人單位怎樣支付職工的病假工資? 094
10. 用人單位怎樣支付職工的提成工資? 097
11. 用人單位怎樣支付大學生實習期間的工資? 100
12. 用人單位怎樣支付職工的年終獎金? 102
第四篇 疑難問題專題解答
1. 大學生“就業協定”和勞動契約是否一樣? 108
2. 職工在“試用期”內的工資是否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110
3. 未簽書面勞動契約的勞動者能否實行“同工同酬”? 113
4. 職工的“辭職申請”與解除勞動契約通知是否相同? 117
5.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契約,能否收取“抵押金”? 120
6. 用人單位能否“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122
7. 用人單位實行“末位淘汰”是否合法? 125
8.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未經民主程式是否有效? 127
9.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可否直接起訴到法院? 130
10.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時是否要出具“書面證明”? 133
11. 用人單位“買斷工齡”合法嗎? 136
12.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未及時“轉移檔案”怎么辦? 138
第五篇 特殊群體的勞動權益保護
1. 未畢業的“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是否有效? 144
2.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也受《勞動法》調整嗎? 148
3. 《勞動法》對“女職工”都有哪些特殊規定? 152
4. 對“未成年工”都有哪些保護性的法律規定? 155
5. “臨時工”能否與契約制職工享有平等權利? 157
6. “殘疾職工”就業都有哪些法律保障? 160
7. “勞務派遣工”能與用工單位職工同工同酬嗎? 163
8. 超過60周歲未享受養老待遇的職工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167
9. “職業運動員”與俱樂部之間是否屬於勞動關係? 171
10. 出租汽車公司與“汽車駕駛員”之間也是勞動關係嗎? 175
11. 國家機關與“工勤人員”是否適用《勞動法》? 179
12. 事業單位與聘用制職工是否受《勞動法》調整? 182
番外篇 筆者義務代理的法律援助真實案例
1. 用人單位無權因工作整合單方直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契約 186
2. 用人單位剋扣職工工資應支付經濟補償及賠償金 189
3. 職工處於醫療期,勞動契約期滿,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191
4. 農民工應與城鎮職工享有同等的養老保險待遇 194
5. 國家機關不得強行解除工勤人員的勞動契約 198
6. 國家機關與沒有簽訂勞動契約的職工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201
7. 職工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應當認定為工亡 203
8. 用人單位未參加社會保險,職工發生的醫療費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206
9. 用人單位因經營困難而與職工解除勞動契約,應支付經濟補償 209
10. 用人單位不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職工有權解除契約,並可獲得經濟補償 211
11. 用人單位未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職工受傷也能認定為工傷 213
12. 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未享受養老待遇,用人單位繼續用工,雙方仍是勞動關係 215
後記 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