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案件辦案高效手冊

勞動案件辦案高效手冊

《勞動案件辦案高效手冊》是2012年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編者是《勞動案件辦案高效手冊》編寫組。本書是《辦案高效手冊叢書》之一。

本書具有以下幾個特色:一站式解決法律糾紛、法律依據解讀運用、權威案例指導參考、文書圖表辦案常備。

基本介紹

  • 書名:勞動案件辦案高效手冊
  • 作者:本書編寫組
  • ISBN:7509337933, 9787509337936
  • 頁數:433
  • 定價:68.00元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2年7月1日
  • 裝幀:平裝
  • 開本:16開
內容介紹,目錄,文摘,

內容介紹

《勞動案件辦案高效手冊》的三個部分在編排體例上相互獨立、各具特點,內容上相互關聯、互有映照。第一部分是法律依據——理解與適用:本部分以該類案件最重要的法律條文為主線,逐條標註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並對重難點條文進行注釋和解讀,有針對性地對司法實踐問題進行闡釋,幫助讀者準確掌握法條核心,避免適用法條的失誤。第二部分是典型案例裁判規則:本部分一是精選了該類案件的權威指導案例,均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及相關渠道;二是對具有典型意義的各級法院終審案件進行了裁判規則的歸納,達到以案釋法、辦案具體借鑑的目的。第三部分是辦案工具箱:本部分收集整理與該類案件相關的常用法律文書、流程圖表和賠償計算標準等,輔助讀者高效辦理該類案件。

目錄

第一部分 勞動案件法律依據·理解與適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適用範圍
第三條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第五條國家發展勞動事業
第六條國家的倡導、鼓勵和獎勵政策
第七條工會的組織和權利
第八條勞動者參與民主管理和平等協商
第九條勞動行政部門設定
第二章促進就業
第十條國家促進就業政策
第十一條地方政府促進就業措施
第十二條就業平等原則
第十三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
第十四條特殊就業群體的就業保護
第十五條使用童工的禁止
第三章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
第十六條勞動契約的概念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契約的原則
第十八條無效勞動契約
第十九條勞動契約的形式和內容
第二十條勞動契約的期限
第二十一條試用期條款
第二十二條保守商業秘密之約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契約的終止
第二十四條勞動契約的合意解除
第二十五條過失性辭退
第二十六條非過失性辭退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契約的情形
第三十條工會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監督權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契約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無條件解除勞動契約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集體契約的內容和簽訂程式
第三十四條集體契約的審查
第三十五條集體契約的效力
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標準工作時間
第三十七條計件工作時間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的周休日
第三十九條其他工時制度
第四十條法定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延長工作時間
第四十二條特殊情況下的延長工作時間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的禁止
第四十四條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支付
第四十五條年休假制度
第五章工資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基本原則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自主確定工資分配
第四十八條最低工資保障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因素
第五十條工資支付形式和不得剋扣、拖欠工資
第五十一條法定休假日等的工資支付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
第五十二條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的建立
第五十三條勞動安全衛生設施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勞動保護義務
第五十五條特種作業的上崗要求
第五十六條勞動者在安全生產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七條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統計、報告、處理
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五十八條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第五十九條女職工禁忌勞動的範圍
第六十條女職工經期的保護
第六十一條女職工孕期的保護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產期的保護
第六十三條女職工哺乳期的保護
第六十四條未成年工禁忌勞動的範圍
第六十五條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檢查
第八章職業培訓
第六十六條國家發展職業培訓事業
第六十七條各級政府的職責
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建立職業培訓制度
第六十九條職業技能資格
第九章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制度
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三條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管理
第七十五條補充保險和個人儲蓄保險
第七十六條職工福利
第十章勞動爭議
第七十七條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
第七十八條勞動爭議的處理原則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和訴訟的相互關係
第八十條勞動爭議的調解
第八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
第八十二條勞動爭議仲裁的程式
第八十三條仲裁裁決的效力
第八十四條集體契約爭議的處理
第十一章監督檢查
第八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十六條勞動監察機構的監察程式
第八十七條政府有關部門的監察
第八十八條工會監督、社會監督
第十二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勞動規章制度違法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違法延長工時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侵權的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強令勞動者違章作業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成年工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六條侵犯勞動者人身自由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七條訂立無效契約的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違法解除或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契約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九條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契約者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阻撓監督檢查、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契約或違反保密約定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勞動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瀆職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處罰效力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一百零六條省級人民政府實施步驟的制定和備案
第一百零七條施行時間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適用範圍
第三條基本原則
第四條規章制度
第五條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
第六條集體協商機制
第二章勞動契約的訂立
第七條勞動關係的建立
第八條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
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保
第十條書面勞動契約
第十一條勞動報酬不明確
第十二條勞動契約期限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契約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契約
第十六條勞動契約生效
第十七條勞動契約的條款
第十八條勞動契約條款不明確
第十九條試用期
第二十條試用期工資
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契約
第二十二條服務期
第二十三條商業秘密及競業限制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適用範圍和期限
第二十五條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勞動契約無效
第二十七條勞動契約部分無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契約無效後報酬支付
第三章勞動契約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全面履行義務
第三十條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加班
第三十二條拒絕違章勞動
第三十三條勞動契約主體變更
第三十四條勞動契約主體合併和分立
第三十五條協商變更勞動契約
第四章勞動契約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契約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單方同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契約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隨時解除勞動契約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隨時解除勞動契約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單方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契約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限制
第四十三條工會監督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契約
第四十四條勞動契約終止
第四十五條勞動契約的續延
第四十六條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支付標準
第四十八條繼續履行勞動契約
第四十九條社會保險跨地區轉移
第五十條關係轉移和工作交接
第五章特別規定
第一節集體契約
第五十一條集體契約簽訂的程式
第五十二條專項集體契約
第五十三條行業性和區域性集體契約
第五十四條集體契約的報送和生效
第五十五條集體契約的勞動標準
第五十六條集體契約糾紛和法律救濟
第二節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設立條件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的關係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協定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協定簽訂的限制事項
第六十一條跨地區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支付
第六十二條勞務派遣用工單位的義務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組織工會
第六十五條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解除勞動契約
第六十六條勞動派遣的工作崗位
第六十七條勞務派遣的限制規定
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協定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試用期禁止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勞動關係終止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勞動契約監督管理
第七十四條勞動契約監督檢查範圍
第七十五條監督檢查的內容和工作人員的義務
第七十六條其他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權利救濟途徑
第七十八條工會監督檢查的權利
第七十九條對違法行為的舉報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規章制度違法的責任
第八十一條勞動契約缺少法定條款的責任
第八十二條不按規定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責任
第八十三條違反勞動契約試用期規定的責任
第八十四條違法扣押和要求提供擔保的責任
第八十五條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第八十六條勞動契約被確認無效的責任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的責任
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賠償責任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未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書面證明的責任
第九十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的勞動者的責任
第九十一條勞動者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的責任
第九十三條無營業執照經營的單位的責任
第九十四條發包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的責任
第九十五條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實行勞動契約制度的規定
第九十七條勞動契約法的溯及力
第九十八條勞動契約法的施行日期
……
第二部分典型案例裁判規則
第三部分辦案工具箱

文摘

理解與適用
本條規定的是仲裁裁決的效力。“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對方當事人履行已經生效的仲裁調解協定書、裁決書及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中所規定的義務的一種司法行為。對於仲裁裁決的效力,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進行了新的規定,仲裁裁決的效力分為兩類:
一、立即生效的仲裁裁決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下列勞動爭議,除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這裡所說的“另有規定的情形”,是指以下兩種情形:1.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2.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上述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的:(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3)違反法定程式的;(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上面規定六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除了有勞動者起訴的和用人單位證明仲裁裁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對於上面兩類勞動爭議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作出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一般仲裁裁決
除立即生效的仲裁裁決外,當事人對於其他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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