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改造監督管理委員會是根據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的規定,在偏遠地區、離省會較遠、犯人總數達三千人以上的勞動改造管教隊,成立勞動改造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檢查和指導勞動改造管教隊對於犯人的勞動、教育工作、管理方法和獎懲制度的執行。監督管理委員會設委員五至七人,由省人民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各派代表一人或二人和勞動改造管教隊負責人組成,並定期向省人民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報告,和請示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改造監督管理委員會
- 定義:由財政經濟委員會財政經濟部門和公安司法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