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部關於解決留用察看人員經濟待遇問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勞動人事部關於解決留用察看人員經濟待遇問題的通知
(一九八四處十一月七日)
自從一九八二年四月十四日發布《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以來,有些地區和部門對受留用察看處分的職工在“留用察看期間停發工資,發給生活費”的規定反映較多,指出它與《刑法》第三十四條“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的規定不夠平衡,需要研究解決。對此 ,我們向國務院作了請求報告。
經國務院原則同意 ,對《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四條有關受留用察看處分職工
的經濟待遇問題,按下述意見辦理,即:在留用察看期間,由企業根據其所從事的工作和按勞分配的原則,決定發給適當的勞動報酬。留用察看期滿後,是否需要重新評定工資,由企業根據情況自行確定。
在本通知下達以前 ,正在受留用察看處分的人員經濟待遇是否變動 ,由企業自行確定。但對確定要提高待遇的,過去的差額部分,一律不予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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