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後,工作人員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工資應按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之和計發。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之和的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關於探親假工資和探親路費計算基數問題的函復
勞動人事部 財政部
廢止理由: 隨法失效
復函
最近,有的地區和部門詢問,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後,工作人員探親假期工資和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如何計發。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後,工作人員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工資應按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之和計發。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之和的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1985年12月24日
勞動人事部 財政部
廢止理由: 隨法失效
復函
最近,有的地區和部門詢問,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後,工作人員探親假期工資和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如何計發。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後,工作人員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工資應按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之和計發。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之和的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198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