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扶貧開發辦公室

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扶貧開發辦公室

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扶貧開發辦公室是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扶貧開發辦公室
  • 辦公地址:務川自治縣大坪街道山青路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和縣有關扶貧開發和生態移民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開展全縣扶貧開發和生態移民調查研究、統籌協調、督查督導工作。
(二)貫徹執行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決定、決議和有關指示意見。
(三)擬訂全縣扶貧開發和生態移民中長期規劃,提出全縣脫貧攻堅重大戰略政策措施的頂層設計,制定全縣扶貧開發和生態移民工作目標、任務、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全縣扶貧開發、生態移民和對外協作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鎮鄉(街道)及相關部門開展扶貧開發、生態移民、對外協作交流工作。
(四)負責全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備案、監督管理、檢查驗收和績效考核,指導全縣扶貧開發項目庫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審核扶貧信貸項目。
(五)負責外資項目的立項申請、可行性研究、方案制定及組織實施、管理和驗收、監測評價等工作。
(六)負責督促指導貧困對象脫貧退出及後續鞏固提升工作。
(七)負責聯絡協調定點幫扶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社會力量參與扶貧開發;參與縣直機關和中央、省、市在務單位及駐務部隊的定點幫扶工作。
(八)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各地各部門做好職責範圍內脫貧攻堅工作任務,抓好督查督導、統籌調度、信息收集。
(九)組織實施扶貧幹部培訓,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貧困地區人力資源開發工作。
(十)組織開展扶貧開發的統計監測、動態分析、成果宣傳和經驗交流工作。
(十一)組織擬訂全縣生態移民(易地扶貧搬遷)、鄉村振興生態宜居移民、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自然保護地移民和地質災害影響區移民工作方案及實施細則。
(十二)協調指導全縣生態移民(易地扶貧搬遷)、鄉村振興生態宜居移民、自然保護地移民和地質災害影響區移民工作。配合縣發展改革等部門做好生態移民(易地扶貧搬遷)、鄉村振興生態宜居搬遷規劃編制和資金計畫的上報;配合縣自然資源部門、林業部門做好自然保護地移民和地質災害影響區搬遷對象的認定和資金計畫的上報下達。
(十三)承擔全縣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移民安置規劃上報工作,承擔全縣小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移民安置規劃的初步審查工作,指導、監督和組織實施全縣移民工作規劃,組織實施對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工作和移民安置驗收。
(十四)組織全縣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後期扶持規劃編制與報批;組織開展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情況的監測評估;負責後期扶貧項目建設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提出全縣生態移民安置和後期扶持資金及物資使用建議,並對資金及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負責小型水庫移民專項資金的安排、檢查和監督。
(十六)監督檢查全縣移民工作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對違反移民工作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行為按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進行調查處理。
(十七)承擔上海市對口幫扶務川縣的具體工作;對接聯繫、服務、協調上海市援黔幹部聯絡組工作;統籌、梳理、篩選上海市對口扶貧協作項目的申報審核、啟動實施、監督檢查、審計驗收、考核及合作交流等工作。
(十八)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九)承擔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十)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和省市扶貧辦、省市生態移民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綜合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政務公開、安全生產、消防安全、財產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年度考核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起草重要文稿和脫貧攻堅綜合性政策檔案;牽頭對縣級有關部門脫貧攻堅任務完成情況考核;負責機關黨建、黨風廉政建設、機構編制及網上名稱管理、組織人事和群團工作;負責統籌辦理縣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負責法制管理相關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扶貧志書編撰工作;負責省、市有關脫貧攻堅重大決策事項、領導重要批示的督辦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業務股
1.負責精準扶貧建檔立卡信息平台的管理、調整、數據比對、核查和分析工作;指導扶貧信息化和扶貧雲開發使用;負責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的管理工作;負責困難地區脫貧攻堅重大事項統籌協調;負責貧困鄉鎮、貧困村、貧困人口退出工作;負責全縣脫貧攻堅督查、督導工作;負責研究制定退出後續扶持政策;負責國家、省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和對貧困鄉鎮、村和貧困人口退出的抽查核實工作;負責協調承擔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危房改造、健康扶貧、兜底保障、公共服務均等化等行業扶貧工作;負責協調中央、省、市直屬單位在務定點扶貧工作;負責協調、服務縣領導及縣直部門掛幫貧困村工作;負責指導和服務全縣社會力量定點幫扶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乾部幫扶管理工作;負責社會扶貧平台推廣套用工作;負責擬訂全縣扶貧幹部教育培訓規劃和年度計畫,做好扶貧幹部培訓、管理工作;負責12317扶貧監督舉報、各類扶貧信訪的交辦、呈報、備案登記等工作。
2.負責全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的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管理;負責中央、省級和市級財政專項扶貧發展資金項目的備案和績效考核評價工作;負責全縣扶貧開發項目庫建設;負責協調推動金融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企業參與扶貧開發工作;負責協調指導小額信貸扶貧工作;負責配合財政、發改等部門做好綠色產業扶貧基金管理工作;負責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加強財政扶貧資金監管;負責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振興項目的協調、指導、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脫貧攻堅規劃、年度計畫及扶貧開發、生態移民專項規劃的擬定、執行工作。參與滬務扶貧協作規劃和工作計畫的編制並組織實施;對接聯繫、服務、協調上海市援黔幹部聯絡組工作;組織開展滬務扶貧協作課題調研;組織策劃滬務扶貧協作活動;負責上海對口幫扶項目的申報審核、啟動實施、監督檢查、審計驗收等工作;會同財政、審計等部門,加強對口幫扶資金的規範使用和監督管理,督促項目實施單位規範使用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負責對接落實上海等地及各行各業捐贈資助工作;牽頭對縣級滬務扶貧協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3.負責全縣產業扶貧的統計調研、督促落實;負責產業扶貧項目的立項勘察評估、督促指導、檢查驗收、資金撥付審核、項目績效考核、督促產業扶貧項目利益聯結機制的落實;負責配合做好綠色產業子基金項目申報工作,督促落實綠色產業子基金項目利益聯結;負責扶貧龍頭企業申報及項目貼息管理工作;負責農村致富帶頭人培育工作;負責開展各種類型的就業培訓工作;負責貧困地區農村人力資源開發政策措施落實;負責外資項目的立項申請、可行性研究、方案制定及組織實施、管理和驗收、監測評價等工作。
4.牽頭組織編制全縣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及規劃初審工作;編制上報全縣在建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的年度搬遷任務和資金計畫;承擔移民搬遷安置綜合統計工作;承辦全縣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及規劃報告的初審上報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全縣水利水電工程重大移民安置項目、遷復建專業項目規劃設計關於技術審查和規劃變更與投資調整的報批;承擔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的指導、協調、監督和驗收工作;承擔全縣移民後續發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移民安置點基本公共社會服務配套建設、就業培訓和遷出地資源盤活處理等工作進行督促指導;承辦全縣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編制的指導、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新建水庫所在鄉鎮(街道)開展移民後期扶持人口的調查、登記工作,負責完成初步核定工作;負責移民後期扶持任務和資金年度計畫的編制、上報和綜合統計工作;承擔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後期扶持信息系統建設、運用工作;負責督促指導移民勞動就業技能培訓;組織開展對全縣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扶持政策執行情況的指導、監督、檢查和監測評估工作;承擔水利水電工程移民重大問題的調研和協調處理工作。
5.指導全縣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組織編制全縣鄉村振興生態宜居移民、自然保護地移民和地質災害影響區移民搬遷有關工作規劃,上報年度任務和資金計畫;承擔鄉村振興生態宜居移民、自然保護地移民和地質災害影響區移民綜合統計工作;組織指導全縣鄉村振興生態宜居移民、自然保護地移民和地質災害影響區移民實施方案的編制;跟蹤管理扶貧移民項目實施情況,監督工程進度、投資執行情況;組織鄉村振興生態宜居移民、自然保護地移民和地質災害影響區移民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負責指導鄉村振興生態宜居移民、自然保護地移民和地質災害影響區移民安全生產工作。
6.承擔扶貧、移民信訪接待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受理信訪訴求和牽頭辦理信訪件複查、覆核及縣人民政府交辦省、市、縣扶貧專線(12317)舉報件的調查核實處理工作;做好扶貧輿情監測、應急處置工作;監督檢查扶貧、移民工作有關法規、規章、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對違反移民、扶貧工作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行為按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進行調查處理;督促指導開展移民安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牽頭負責指導扶貧、移民群體性事件處置工作。
7.承擔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工資工作;編報本部門預(決)算,組織開展預算績效評價;承擔機關財務會計制度建設、勞動工資發放和資金(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資金監管、使用管理機制改革創新工作;負責全縣扶貧、生態移民、外資項目、上海幫扶項目和社會捐贈項目等資金的撥付,監督檢查扶貧、生態移民、外資項目、上海幫扶項目和社會捐贈項目資金的使用與落實情況;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加強財政扶貧、移民資金監管;負責組織對財政扶貧、移民資金清理檢查和審計時發現問題的整改交辦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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