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是為扶持我國動漫產業發展,落實國家對動漫企業的財稅優惠政策而制定的檔案。

基本介紹

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市發〔2008〕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文化廳(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扶持我國動漫產業發展,落實國家對動漫企業的財稅優惠政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等部門關於推動我國動漫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2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按照本辦法認定的動漫企業,方可申請享受《通知》規定的有關優惠和扶持政策。
第三條動漫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堅持為動漫企業服務、促進動漫產業發展的宗旨,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動漫企業包括:
(一)漫畫創作企業;
(二)動畫創作、製作企業;
(三)網路動漫(含手機動漫)創作、製作企業;
(四)動漫舞台劇(節)目製作、演出企業;
(五)動漫軟體開發企業;
(六)動漫衍生產品研發、設計企業。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動漫產品包括:
(一)漫畫:單幅和多格漫畫、插畫、漫畫圖書、動畫抓幀圖書、漫畫報刊、漫畫原畫等;
(二)動畫:動畫電影、動畫電視劇、動畫短片、動畫音像製品,影視特效中的卡通片段,科教、軍事、氣象、醫療等影視節目中的卡通片段等;
(三)網路動漫(含手機動漫):以計算機網際網路和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路為主要傳播平台,以電腦、手機及各種手持電子設備為接受終端的動畫、漫畫作品,包括FLASH動畫、網路表情、手機動漫等;
(四)動漫舞台劇(節)目:改編自動漫平面與影視等形式作品的舞台演出劇(節)目、採用動漫造型或含有動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劇(節)目等;
(五)動漫軟體:漫畫平面設計軟體、動畫製作專用軟體、動畫後期音視頻製作工具軟體等;
(六)動漫衍生產品:與動漫形象有關的服裝、玩具、文具、電子遊戲等。
第二章認定管理
第六條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確定全國動漫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動漫企業及其動漫產品的認定工作,並定期公布通過認定的動漫企業名單。
第七條全國動漫企業認定管理工作辦公室(以下稱辦公室)設在文化部,主要職責為:
(一)具體組織實施動漫企業認定管理工作;
(二)協調、解決認定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組織建設和管理“動漫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平台;
(四)負責對已認定的重點動漫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和年審,根據情況變化和產業發展需要對重點動漫產品、重點動漫企業的具體認定標準進行動態調整;
(五)受理、核實並處理有關舉報。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與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行政區域動漫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省級認定機構),根據本辦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漫企業及其動漫產品的認定初審工作;
(二)負責向本行政區域內通過認定的動漫企業頒發“動漫企業證書”;
(三)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已認定的動漫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和年審;
(四)受理、核實並處理本行政區域內有關舉報,必要時向辦公室報告;
(五)辦公室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各級認定機構應制訂本轄區內的動漫企業認定工作規程,定期召開認定工作會議。推進認定工作電子政務建設,建立高效、便捷的認定工作機制。
動漫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級認定機構的同級財政部門撥付。
第三章認定標準
第十條申請認定為動漫企業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一)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動漫企業經營動漫產品的主營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三)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產品收入占主營收入的50%以上;
(四)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或通過國家動漫人才專業認證的、從事動漫產品開發或技術服務的專業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五)具有從事動漫產品開發或相應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工作場所;
(六)動漫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當年營業收入8%以上;
(七)動漫產品內容積極健康,無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
(八)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範,守法經營。
第十一條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產品,是指動漫企業自主創作、研發、設計、生產、製作、表演的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動漫產品(不含動漫衍生產品);僅對國外動漫創意進行簡單外包、簡單模仿或簡單離岸製造,既無自主智慧財產權,也無核心競爭力的除外。
第十二條申請認定為重點動漫產品的應符合以下標準之一:
(一)漫畫產品銷售年收入在100萬元(報刊3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年銷售10萬冊(報紙1000萬份、期刊100萬冊)以上的,動畫產品銷售年收入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網路動漫(含手機動漫)產品銷售年收入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動漫舞台劇(節)目演出年收入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年演出場次50場以上的;
(二)動漫產品著作權出口年收入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獲得國際、國家級專業獎項的;
(四)經省級認定機構、全國性動漫行業協會、國家動漫產業基地等推薦的在思想內涵、藝術風格、技術套用、市場行銷、社會影響等方面具有示範意義的動漫產品。
第十三條符合本辦法第十條標準的動漫企業申請認定為重點動漫企業的,應在申報前開發生產出1部以上重點動漫產品,並符合以下標準之一:
(一)註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動漫企業年營業收入5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連續2年不虧損的;
(三)動漫企業的動漫產品著作權出口和對外貿易年收入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自主智慧財產權動漫產品出口收入占總收入30%以上的;
(四)經省級認定機構、全國性動漫行業協會、國家動漫產業基地等推薦的在資金、人員規模、藝術創意、技術套用、市場行銷、品牌價值、社會影響等方面具有示範意義的動漫企業。
第四章認定程式
第十四條動漫企業認定的程式如下:
(一)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
企業認為符合認定標準的,可向省級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二)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動漫企業認定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4.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意向書(含出租方的產權證明);
6.開發、生產、創作、經營的動漫產品列表、銷售契約及銷售契約約定的款項銀行入帳證明;
7. 自主開發、生產和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動漫產品的情況說明及有關證明材料(包括著作權登記證書或專利證書等智慧財產權證書的複印件);
8.由有關行政機關頒發的從事相關業務所涉及的行政許可證件複印件;
9.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財務年度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企業經營情況,以及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並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10.認定機構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三)材料審查、認定與公布
省級認定機構根據本辦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將通過初審的動漫企業申請材料報送辦公室。
文化部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依據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標準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公布通過認定的動漫企業名單。
省級認定機構根據通過認定的動漫企業名單,向企業頒發“動漫企業證書”並附其本年度動漫產品列表;並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在動漫產品列表中,對動漫產品屬性分類以及是否屬於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產品等情況予以標註。
動漫企業設有分支機構的,在企業法人註冊地進行申報。
第十五條已取得“動漫企業證書”的動漫企業生產的動漫產品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標準的,可向辦公室提出申請認定為重點動漫產品,並提交下列材料:
1.重點動漫產品認定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稅務登記證複印件,“動漫企業證書”複印件;
3.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標準的相關證明材料: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財務年度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企業經營情況,並附每項產品銷售收入的情況說明;獲獎證明複印件或著作權出口貿易契約複印件等著作權出口收入證明;有關機構的推薦證明;
4.認定機構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辦公室收到申報材料後,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程式予以審核。符合標準的,由辦公室頒發“重點動漫產品文書”。
第十六條已取得“動漫企業證書”的動漫企業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標準的,可向辦公室提出申請認定為重點動漫企業,並提交下列材料:
1.重點動漫企業認定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稅務登記證複印件,“動漫企業證書”複印件,“重點動漫產品文書”複印件;
3.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標準的相關證明材料: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近兩個會計年度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企業經營情況或著作權出口貿易契約複印件等著作權出口收入證明;有關機構的推薦證明;
4.認定機構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辦公室收到申報材料後,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程式予以審核。符合標準的,由文化部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公布通過認定的重點動漫企業名單,並由辦公室頒發“重點動漫企業證書”。
第十七條動漫企業認定實行年審制度。各級認定機構應按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標準對已認定並發證的動漫企業、重點動漫企業進行年審。對年度認定合格的企業在證書和年度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產品列表上加蓋年審專用章。
不提出年審申請或年度認定不合格的企業,其動漫企業、重點動漫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省級認定機構應將對動漫企業的年審情況、年度認定合格及不合格企業名單報辦公室備案,並由辦公室對外公布。
重點動漫企業通過辦公室年審後,不再由省級認定機構進行年審。
第十八條動漫企業對年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布後20個工作日內,向辦公室提出覆核申請。
提請覆核的企業應當提交覆核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辦公室收到覆核申請後,對覆核申請調查核實,由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作出覆核決定,通知省級認定機構並公布。
第十九條經認定的動漫企業經營活動發生變化(如更名、調整、分立、合併、重組等)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單位辦理變更手續,變化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標準的,省級認定機構應報辦公室審核同意後,撤銷其“動漫企業證書”,終止其資格。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標準的重點動漫企業,由辦公室直接撤銷其“重點動漫企業證書”,終止其資格。
動漫企業更名的,原認定機構為其辦理變更手續後,重新核發證書,編號不變。
第二十條經認定的動漫企業、重點動漫企業,憑本年度有效的“動漫企業證書”、“重點動漫企業證書”,以及本年度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產品列表、“重點動漫產品文書”,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享受《通知》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重點動漫產品、重點動漫企業優先享受國家及地方各項財政資金、信貸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二條申請認定和已認定的動漫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一經查實,認定機構停止受理其認定申請,或撤銷其證(文)書,終止其資格並予以公布: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稅、騙稅、抗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
(三)從事製作、生產、銷售、傳播存在違法內容或盜版侵權動漫產品的,或者使用未經授權許可的動漫產品的;
(四)有其他違法經營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被撤銷證書的企業,認定機構在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二十三條對被撤銷證書和年度認定不合格的動漫企業,同時停止其享受《通知》規定的各項財稅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參與動漫企業認定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的認定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並對申報認定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違反動漫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省級認定機構,由辦公室責令整改。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動漫企業證書”、“重點動漫產品文書”、“重點動漫企業證書”等證書、文書,由辦公室統一監製。
第二十七條按照本辦法認定的動漫企業及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產品享受的財稅優惠政策的具體範圍、具體內容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發布。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中涉及數字的規定,表述為“以上”的,均含本數字在內。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
文化部辦公廳2008年12月26日印發.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