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正義和靜態正義,德國新教派法學家E.布倫納(Branaer)提出的兩種正義觀。他把實在法構成的相對正義稱為動態正義,把神的創世原則構成的正義稱為靜態正義。動態正義表現為社會、國家和實在法的人類正義;靜態正義體現神的愛,它表現為神創造秩序中的個人自由和共同體的原則,它是人類的終極目的。動態正義實現著靜態正義,靜態正義制約著動態正義。動態正義的意義、基礎和目的是愛。它服務、維持和受益於神的終極目的。另一方面,靜態正義必須適用於具有原罪的、世俗的和歷史變化著的現實。人生的任務就是要儘可能地在罪惡的現實中實現神的創造原則。實在法和具有強制性的國家法律就是基於神的創造原則而產生和存在,但這種適用往往是不完善的,它是真正的正義與可能正義之間的妥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