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縣民政局

根據國家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全縣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戰略,編制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研究制定全縣民政工作新政策和法規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勃利縣民政局
  • 政府駐地:勃利縣友誼東街338
  • 郵政區碼:154500
  • 車牌代碼:黑K
  • 備註:辦理單身證明需到婚姻登記處
  • 備註2:婚姻登記處在中房大廈對面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二)主管農村救災工作。核定上報災情,分配救災款物,組織並接收國內外救災捐贈;對救災款物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災民開展生產自救和農村救災合作保險工作;負責救災扶貧周轉金管理工作,承擔勃利縣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開展國際減災活動。
(三)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體系的工作。是政府對城市貧困人口最低生活標準進行差額救助的新型社會救濟制度,對低保制度一是堅持保障最低生活的原則;二是堅持屬地化管理的原則;三是堅持動態管理的原則;四是對低保對象實施微機管理和建立資料庫的原則。嚴格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完善各項法規制度和工作程式,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四)管理城鄉救濟工作。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和城鄉社會困難戶的定期定量救濟和臨時救濟工作;負責60年代精減退職老職工和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工作;組織並指導農村扶貧扶優工作;指導救災扶貧經濟實體和扶貧農場。
(五)主管擁軍憂屬工作,承擔雙擁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優待撫恤工作;負責革命烈士的申報、褒揚革命傷殘等級的評定工作。
(六)負責軍隊退伍義務兵、專業志願兵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接受安置工作;負責全縣退伍人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
(七)制定並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規劃,指導城市社區服務工作和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老年人的權益保護工作,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與發展。
(八)指導全縣社會福利生產,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並監督實施殘疾人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發展基金和生產周轉金的籌集、使用與管理。
(九)負責全縣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指導村民、居民自治活動,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村(居)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
(十)負責研究和修訂全縣行政區域規劃,承辦縣政府交辦的行政區劃的有關工作;負責全縣鄉鎮、村和街委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和申報工作;負責縣際行政區域邊界勘界,指導鄉鎮勘界工作。承辦縣際鄉鎮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提出仲裁建議。
(十一)主管地名管理工作,貫徹實施地名管理法規,指導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檔案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地名標誌設定與城鎮門牌管理工作和縣地名志的編撰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社團的審批登記和管理工作,負責社團工作法律諮詢和社團行政複議仲裁工作。
(十三)主管婚姻登記和孤兒收養管理工作。承辦涉外婚姻登記工作;指導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殯葬管理和改革,指導鄉鎮殯葬改革與發展。
(十五)負責全縣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縣社會福利彩票的發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社會福利彩票銷售市場,檢查監督福利基金的分配使用。
(十六)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負責民政系統及基層單位的內審工作。
(十七)負責全縣民政人才的需求預測,擬定民政教育發展規劃,指導民政系統職工培訓,負責民政系統目標管理和獎勵工作。
(十八)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協辦棄嬰和無名屍的安置處理。
(十九)接待人們民眾來信來訪,指導全縣民政系統信訪工作。
(二十)負責全縣老齡委工作,做好老年人的權益保護工作。
(二十一)在縣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抓好全縣的鄉鎮政務公開,並做好監督檢查。
(二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常務、政務工作,協調機關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檔案、信息、保密、安全保衛、民政年鑑和史志編撰工作,負責全縣民政宣傳工作,調查研究和擬定全縣民政工作總體規劃,負責民政執法監督和行政複議、民政法規諮詢工作。負責全縣民政系統幹部及工人的調配、考核、任免、獎勵和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勞動工資及職稱改革,開展幹部培訓及職工教育,研究制定民政系統獎勵辦法,承擔民政系統獎勵工作,承擔局機關各股室及全系統的目標管理考核工作,負責指導開展評選民政工作全優鄉(鎮)活動,負責管理機關事務和後勤服務,承辦領導交辦的事宜。負責民政系統的計畫生育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基層單位的政治思想工作,黨建工作及所屬基層組織和學員管理工作,負責全局的文明單位建設;負責老幹部(離退休)工作。
負責民政事業費、行政經費的管理工作和統計工作,擬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研究制定全縣民政計畫財務規章制度,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費預算指標的編制、分配和審核,檢查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情況,管理局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負責本系統的財務內審監督工作。
(二)、優撫安置股
負責擁軍憂屬工作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貫徹執行撫恤優待法規和政策,完善優撫制度;審核、申報褒揚革命烈士;負責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扶持優撫對象脫貧致富奔小康。
研究制定全縣雙擁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搞好調查研究,為縣委縣政府和駐軍領導決策提供依據;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承辦表彰雙擁模範典型;督促檢查落實雙擁工作政策,協調處理軍地關係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召開全縣性會議和開展雙擁工作,協調個部門、行業的雙擁活動,承辦全縣雙擁情況報告,考核申報雙擁先進單位、負責雙擁辦日常工作以及現役軍人家屬優待金的落實。承辦縣委、縣政府、駐軍領導交辦的有關事宜。
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退伍義務兵、專業志願兵、復原幹部安置工作、住房建設服務管理工作;負責申報退伍軍人變籍、中途退役、兵改工的工作;制定年度城鎮退伍義務兵的專業志願兵分配計畫;制定全縣開發使用軍地兩用人才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擬定全縣復原退伍軍人、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政策法規,並負責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三)、救濟股(掛縣救災扶貧周轉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主管全縣農村救災和城鄉社會救濟工作,核定反映全縣災情,組織轉移安置災民、研究制定全縣有關救災工作的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管理撥發全縣救災款物,負責扶貧周轉金的管理使用,負責全縣城鄉社會困難戶,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老職工和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工作;負責全縣扶貧扶優工作,負責全縣敬老院和五保供養及支援革命老區經濟發展工作,負責全縣救災通訊信息工作。
(四)、低保股
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解決最低生活保障的專職機構和人員不足的問題,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動態管理,並做到設立專戶,專款專用,專人管理。對低保對象實行微機管理。
(五)、民政股
擬定全縣有關婚姻管理、兒童收養、殯葬改革的政策法規,並組織監督實施,指導鄉鎮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和管理工作,承辦涉外婚姻登記工作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負責殯葬市場和公墓的管理。
主管社會福利生產和社會福利企業審核認證,指導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擬定全縣福利生產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制定社會福利生產保護與扶持政策與法規,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城鄉福利生產周轉金的管理,指導城鄉福利生產和福利企業技術改造。
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日常工作,制訂、修改有關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法規;指導鄉鎮政務公開推進工作,指導先進鄉鎮、街道、村委會的表彰活動和全縣村、居民委員會幹部的培訓工作,協調組織全縣鄉鎮長、街道辦主任的培訓工作,負責村、居委會組織法貫徹實施,指導村、居民自治活動,發展委辦經濟,指導社區服務,負責調查並申報村民委、居民委的增加建設工作。
(六)、行政區劃地名股
主管全縣行政區域劃分事務、地名管理和社團登記,研究制定有關行政區劃、邊界爭議及地名管理的法規,負責全縣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的審核和爭議,指導組織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工作,調處行政界線報批,負責全縣地名志編撰工作。
主管全縣社團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對社團登記收費管理,負責對全縣社團的會務費審批及經費的審計工作;依法對登記社團進行管理,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監察工作,負責全縣社團違法行為的查處和行政社團的複議,負責社團登記檔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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