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縣人民檢察院

勃利縣人民檢察院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勃利縣人民檢察院
  • 地點:勃利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 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檢察院負責報告工作,接受縣人民代表
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接受市人民檢察院的領導。
(二) 依法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 根據省人民檢察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統一部署及確定的檢察工作方針、任務領導
全縣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四) 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
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
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五) 對全縣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
(六) 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工作。
(七) 檢察院依法對執行機關刑罰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的工作。
(八) 對縣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抗訴。
(九) 對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做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 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一) 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負責
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
(十二) 指導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信息和物證檢驗、鑑定覆核工作。
(十三) 對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的問題進行法律政策研究、制定縣有檢察工作的規
定、辦法和實施細則。
(十四) 負責縣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
(十五) 協同地方黨委搞好檢察院領導班子建設。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或不批准縣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縣檢察院副檢察
長、監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六) 組織指導縣十項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監察系統培訓基地及師資隊伍建設
等工作。
(十七) 規劃和指導縣檢察機關的對外交流;按照規定,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及涉久
案件的協查工作。
(十八) 規劃和指導縣檢察機關的財務裝備工作。
(十九) 管理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和所屬單位的領導。
(二十) 負責其它應當由縣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內設機構

(一) 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檔案起草、核稿;管理秘書事務;處理檢察信息,編髮內部刊物;處理紀要文電;負責接待工作;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和制約檢察員的聯繫工作;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檢察統計分析、檔案管理、檢察工作年鑑、保密工作;負責檢察機關對外交流;負責檢察系統的物資技術裝備、交通工具、武器彈藥、服裝的統籌計畫、定貨、發放和管理工作的實施與指導;承擔院機關的財務管理、房產管理、基本建設管理、固定資產管理、效能工具管理和機關行政管理、後勤服務、保衛等工作;並承擔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負責運用技術手段參與偵查、並進行法醫、文檢、痕檢、司法會計、視聽資料、理化檢驗等項技術鑑定及覆核工作;組織重大疑難案件的會檢;開展形勢偵查技術科學研究;負責本院檢察機關通訊和計算機技術推廣與套用。
(二) 政治處(承擔監察、司法警察管理工作職責)
協助院黨組協管院領導班子建設工作、辦理有關任免手續;承擔縣檢察系統機構編制工作以及檢察機關的專業技術職稱、工資津貼和記功表彰獎勵工作;依法管理檢察官,負責檢察官等級和司法警察警銜的評定、變動工作;負責由縣院呈請縣人大及由縣院審批任免法職的工作;負責本院機關幹部考核、任免、培訓、調配、職稱評定、獎勵及勞動工資等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目標管理和人事檔案工作;負責檢察機關宣傳工作的管理和指導;組織制定檢察機關教育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指導檢察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三) 偵查監督科
負責全縣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和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應當由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案件;指導檢察機關偵查監督環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和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審查批捕工作。
(四) 公訴科
負責全縣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等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的指導、負責對偵查機關刑事偵查活動和審判機關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應當由縣檢察院辦理的審查起訴、抗訴、抗訴的案件,對縣檢察院抗訴及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職務;指導縣檢察機關公訴環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以及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和未成年受害人權利保護等相關工作。
(五) 反貪污賄賂局
負責對全縣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決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參與重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偵查;直接立案偵查全縣性重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掌握全縣反貪污賄賂工作的進展情況,研究分析全縣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特點、規律,提出懲治對策;
(六) 瀆職侵權檢察科
負責對全縣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生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等案件的偵查;直接立案偵查全縣性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研究分析全縣瀆職侵權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懲治對策。
(七) 監所檢察科
負責全縣檢察機關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和對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以及超期羈押監督工作的指導;負責對刑罰執行監督發行過程中發生虐待被監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員案、失職致使在押人員逃脫案、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的偵查工作和其它自偵案件立案前調查工作以及被監管改造人員又犯罪案件批捕、起訴工作的指導,並參與重大案件的偵查。
(八) 民事行政檢察科
負責對全縣民事審判刑、行政訴訟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應當由縣檢察院辦理的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對縣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提請省人民檢察院抗訴;對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正確民事、行政判決、裁定做好息訴工作,對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放審理的由省檢察院指派和市檢察院抗訴的民事、行政案件過程中的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案件的初查工作;研究分析全省民事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工作對策;辦理下級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
(九) 控告申訴檢察科
負責對全縣檢察機關控告、舉報、刑事申訴和刑事賠償工作的指導;受理單位和公民的報案、控告、舉報和刑事申訴;對控告、舉報材料進行審查和處理。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案件線索進行調查;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依法查處檢察機關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查報結果;承辦檢察機關的刑事賠償事項。
(十) 職務犯罪預防科
負責對全縣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指導;研究、分析和全縣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特點、規律、提出貪污賄賂、瀆職犯罪的預防對策;負責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
保留大四站檢察室、作為勃利縣人民檢察院的派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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