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人行為公平理論

助人行為公平理論,是指對助人行為原因的解釋。E.沃爾斯特等1970年提出。他們根據J.A.亞當斯的公平理論,認為人們努力在自己的投入和產出同其他群體的投入和產出之間保持人際關係的平衡。一個群體使另一個群體遭受損害時,產生不公平。

發生在個體身上,肇事者或目擊者經歷了損害另一個人的事件後,會產生不公平感。這時他們有好幾種選擇:(1)對受損害方進行補償,以助人行為、自己受損失或譴責懲罰自己;(2)歪曲現實,避免自身受損失,如,貶低受損害者,否認自己有責任,從認識上把損害降到最低限度,以達到心理平衡。沃爾斯特等人認為,個人是否想幫助受損害者,取決於被損害理由的可信度,取決於幫助手段的充分程度。肇事者或目擊者認為有損害的理由時,就不大可能補償對方;認為自己無正當理由又有幫助人的足夠手段時,就可能提供幫助。不僅可套用於損害者與被損害者的人際關係、更為普遍的助人行為,也能套用於整個人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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