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犯

指具有法定從重或加重處罰情節的犯罪。

在我國刑法中,加重犯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如刑法第138條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犯誣陷罪的; (2)犯罪對象是特殊對象,如刑法第139條第2款規定的姦淫不滿十四歲幼女的; (3)犯罪後果嚴重的,如刑法第136條規定的刑訊逼供,以肉刑致人傷殘的; (4)犯罪情節惡劣或特別惡劣的,如刑法第139條第4款規定的二人以上共同輪姦婦女的。 加重犯的從重或加重處罰的情節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依據酌量情節而從重處罰的犯罪不屬於加重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加重犯
  • 外文名:Aggravated offence
  • 犯罪主體:特殊主體
  • 犯罪對象:特殊對象
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結果加重犯,常見的故意犯罪的結果加重犯,常見的過失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

1、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第29條第l款);
2、累犯(第65條第l款);
3、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第104條第2款);
4、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刑法第103條、第104條、第105條規定之罪的(第 106條):
5、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犯叛逃罪的(第109條第2款);
6、武裝掩護走私的(第157條第1款);
7、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玩忽職守造成破產嚴重損失罪或者濫用職權造成破產、嚴重損失罪的(修正後的刑法第168條);
8、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第171條第3款);
9、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第171條之第2款);
10、姦淫幼女的(第236條第2款);
11、猥褻兒童的(第237條第3款);
1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第238條第1款);
1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刑法》第 238條第3款規定之罪的(第238條第4款);
1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的(第243條第1款);
15、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非法搜查罪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第245條第2款);
16、刑訊逼供或暴力逼取證言致人傷殘,死亡的(第247條):
17、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死亡的(第248條第1款);
18、郵政工作人員私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第253條第2款);
19、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第279條第2款);
20、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第301條第2款);
21、司法工作人員阻止證人作證,指使他人作偽證或者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的(第307條第3款);
22、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345條第4款);
23、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條第6款);
24、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第349條第2款);
25、引誘、教吱、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3條第3款);
26、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實施毒品犯罪的(第356條);
27、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第 361條第2款);
28、製作,複製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第364條第3款);
29、向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第364條第4款);
30、戰時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第369條);
31、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第384條第2款);
32、索取賄賂的(第386條);
33、戰時阻礙軍入執行職務的(第426條);
34、偽造、變造海關簽發的報關單等憑證和單據,並用於騙購外匯的(《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l條第2款);
35、海關、外匯管理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與騙購外匯或者逃匯的行為人通謀、為其提供購買外匯的有關憑證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足偽造、變造的憑證和單據而售匯、付匯的(上述《決定》第5條)。

結果加重犯

結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結果犯。是指故意實施刑法規定的一個基本犯罪行為,由於發生了更為嚴重的結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由於結果加重犯只有一個犯罪行為,只是危害結果較為嚴重,故認定為一罪。在國外,結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獨立的罪名。根據中國的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結果加重犯的罪名與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結果加重犯不成立獨立的罪名。
例如 故意傷害罪———基本犯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結果加重犯

常見的故意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1.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2. 強姦致人重傷的、死亡的;
3. 非法行醫致人重傷、死亡的;
4. 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虐待致人重傷、死亡的;
5.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 綁架致人死亡的;
7. 拐賣婦女、兒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 放火、爆炸、投毒、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電力設備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9. 生產銷售假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0. 生產、銷售劣藥後果特別嚴重的;
11.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12.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
13.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
14. 劫持船隻、汽車造成嚴重後果的;
15.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
16. 煽動民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法規實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17. 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傷的;
18.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客觀上不能退還的;
19. 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
故意犯罪的行為人對加重的結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過失的。

常見的過失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1. 危險物品肇事後果特別嚴重的;
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後果特別嚴重的;
3. 交通肇事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過失犯罪的行為人對加重結果一般是過失的,但是個別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從表面上看,結果加重犯又構成了傷害、殺人、毀壞財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認為是其基本罪行導致的結果,不作為獨立犯罪評價,而是作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罰的後果,不數罪併罰。而僅僅作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況。在理論上,認為結果加重犯是實質的一罪,即一行為犯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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