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金融監管體制

加拿大金融監管體制是由銀行檢查總署負責對受銀行法管轄的所有商業銀行和儲蓄銀行實施的金融監管體制。銀行檢查總署是一個多位一體的機構,所有商業銀行和儲蓄銀行的設立、業務範圍、股東審計師的聘任、審計部門設定等都在其管轄之內。銀行檢查總署每年至少向加拿大財政部通報一次所轄各銀行的財務狀況,並針對申請註冊的新銀行的一些情況向財政部提出意見和建議。

為監督各家銀行嚴格遵守銀行法的有關規定,並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法律要求銀行檢查總署每年至少對每個銀行進行一次檢查評價,重點是資本充足性、流動性、盈利能力、資產質量和管理水平。銀行檢查總署的官員有權調閱被檢查銀行及其並表企業的一切業務資料和內部檔案。銀行檢查總署與銀行的高層管理人員和外部審計師保持日常聯繫。對銀行外部審計師的任命和管理,銀行法中有具體、明確的規定。財政部有權撤銷銀行股東對審計師的任命。銀行審計師的基本職責之一是通過對業務活動的審查,印證銀行向股東提供的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根據要求,審計師也可就銀行涉及債權人和股東資金安全的有關事項向監管當局提交專題報告。監管當局有權要求審計師擴大常規審計範圍,或責成審計師就涉及公眾利益的有關問題進行專項檢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