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1998年法律職業法

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1998年法律職業法

《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1998年法律職業法》是一本2017年出版的圖書,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1998年法律職業法
  • 作者:王進喜譯
  • 出版時間:2017年6月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85654
  • 類別:法律類圖書
  • 開本:32 開
  • 裝幀:平裝-膠訂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在加拿大普通法地區,律師的自我規制生機勃勃。在加拿大的10個省和3個領地,都有一個律師協會。這些組織由律師領導,由律師選擇,對其各自省份和領地的法律服務規制,行使極其完整的控制權。這些律師協會是由省立法確立的。這些法律賦予律師協會以充分的權力和裁量權,並且通常根據律師協會本身提出的建議進行修改。法官、立法者和政府官員,在加拿大法律服務規制中的作用相當小。因此,加拿大的律師管理體制是很獨特的,即使是與其接壤的美國相比,也有著鮮明的特色。為此,本書譯介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1998年法律職業法,為當前我國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提供經驗介紹。因此,本書對於加強相關立法的比較研究,對於深化律師制度改革,促進律師事業發展無疑具有重要意義。本書為中英對照。

作者簡介

  王進喜,男,1970年生。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教授,律師學研究中心主任,法學博士,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美國西北大學法學院富布萊特研修學者(2002—2003),美國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法學院高級訪問學者(2010—2011)。主要研究領域:法律職業行為法(法律職業道德);證據法。主要著作有:《法律職業行為法(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法律倫理的50堂課》(台灣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版)、《美國律師職業行為規則理論與實踐》(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美國〈聯邦證據規則〉(2011年重塑版)條解》(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刑事證人證言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律師事務所管理導論》(譯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踐行正義——一種關於律師職業道德的理論》(譯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英國證據法實務指南》(譯著,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證據科學讀本:美國“Daubert”三部曲》(譯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美國律師協會職業行為示範規則(2004)》(譯著,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等。

圖書目錄

  法律職業法 003
  定義 003
  適用 011
  第1節 組織 013
  第1目 律師協會 013
  成立 013
  律師協會的目標和職責 013
  主管委員 015
  任命的主管委員 017
  會議 017
  選舉 019
  職員和雇員 019
  第2目 委員會 021
  律師協會委員會 021
  執行委員會 021
  第3目 規則和決議 023
  律師協會規則 023
  需要得到會員批准的規則 025
  全體會議的決議貫徹 027
  第2節 會員和從事法律執業活動的權力 029
  第1目 法律執業活動 029
  會員 029
  從事法律執業活動的權力 031
  跨省執業 033
  外國法執業者 037
  與非本地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的聯合 037
  第2目 準入和恢復執業 039
  申請註冊、認許和準入或者恢復執業 039
  見習生 041
  準入、恢復執業和恢復資格 041
  禁止退會 043
  資質聽證 043
  第3目 規費和攤款 045
  年度規費和執業證書 045
  規費和攤款 049
  未能支付規費或者罰金 051
  第3節 保護公眾 053
  公眾投訴 053
  在調查期間停止執業 055
  醫學檢查 059
  向首席法官發出書面通知 059
  執業標準 061
  教育 067
  專業化和限定執業領域 067
  保險 069
  廢止 075
  經濟責任 075
  信託賬戶 077
  無人領取的信託資金 079
  對被停止執業和取消律師資格的律師的限制 083
  第4節 懲戒 085
  懲戒規則 085
  搜查和扣押 087
  調查或者扣押的個人記錄 091
  懲戒聽證 091
  停止執業 099
  廢止 101
  第5節 聽證和抗訴 103
  專責小組 103
  未能出席 103
  獲得律師幫助權 105
  證人 105
  《行政裁判庭法》的適用 109
  廢止 111
  律師協會請求證據 111
  成本 117
  記錄審查 119
  抗訴 121
  第6節 保管 125
  定義 125
  指定保管人 127
  如果律師協會被指定為保管人 133
  保管人的權力 133
  律師協會近用財產 135
  保管人保管的財產 137
  向法院提出申請 139
  保管規則 141
  責任和成本 141
  第7節 法律基金會 143
  定義 143
  不列顛哥倫比亞法律基金會 143
  理事 143
  章程 147
  基金使用 149
  信託賬戶的利息 151
  信託基金的安全和投資 155
  第8節 律師費 163
  定義和解釋 163
  法律服務協定 165
  風險代理費協定 165
  對風險代理費協定的限制 169
  對協定的檢查 171
  律師的賬單 173
  律師的賬單的審查 175
  司法常務官在審查時考慮的事項 179
  對律師的賬單進行審查的成本 183
  司法常務官可以命令的救濟措施 183
  退還多付費用 187
  抗訴 187
  司法常務官的證明 187
  命令提交賬單或者財產 189
  更換律師 191
  律師從追回的財產中取得成本的權利 191
  第9節 公司 195
  定義 195
  法律公司的受權和被禁止活動 195
  法律公司許可證 197
  法律公司規則 201
  有限責任合夥 205
  律師的責任 205
  第10節 一般規定 209
  執行 209
  針對訴訟的保護 211
  受特免權保護的某些事項 211
  不得披露受特免權保護的信息和秘密信息 215
  廢止 219
  送達 221
  律師協會保險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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