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亞州高等教育總體計畫

加利福尼亞州高等教育總體計畫是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有關高等教育組織與規劃的重要檔案。1959 年制定。1960 年成為州法令。明確規定接受高等教育是全州公民的權利,所有中學畢業生和具有同等學力的成人均應有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將加州公立高等院校分為三級:最高一級為加州大學系統,稱為“主要學術研究機構”,要求所有教師開展科學研究,有權授予各科博士學位和提供法律、牙醫學、醫學和獸醫學等專業教育;中間一級為加州州立學院和大學系統,基本職能是實施本科生教育和授予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教育,亦鼓勵教師從事科研,但應在與教學這一主要任務相一致的前提下進行;最低一級為社區學院,開展終結性的職業教育、轉學性教育和補習教育。

加州中學畢業生中 12.5%的最優秀者可升入加州大學系統,位於前 33%的良好者可升入加州州立學院和大學系統,其餘學生均可入社區學院。這一計畫在加州實施成功後,對美國其他州的公立高等教育體制產生重大影響。1984—1988 年,加州議會設立專門委員會,評價和修訂這一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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