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用法學派又稱“功用法理學”,有時被稱為社會法學家的法學家團體。
功用法學派研究法律在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反對把法律看成一種原則和邏輯推理,或者是一種超越一切的理論原則的抽象法律。他們把法律看成是一種可以改選,發展和重建的社會制度。功用學派開始於孟德斯鳩,後溶合了社會哲學,社會學和心理學的內容。19世紀的代表是R.耶林,他注重從利益和目的角度研究法律。20世紀的代表有R.龐德和J.斯通,他們為社會法學的產生和發展起了重大的作用,強調法律是對生活在社會中的個人的行為進行社會控制的一部分。功用法學派還包括實在主義法學家們,比如W.霍姆斯、J.弗蘭克,他們注重於法律的不確定性、司法事實證據的不可靠性以及社會因素及其他非法律因素對判決的影響。功用法學的基礎是功利主義和實用主義。實際上,所謂“功用法學派”,大體上就是從“功用”的角度上對社會學法學思潮的一種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