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劍閣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則(試行)》的通知

劍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劍閣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相關部門,劍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劍閣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則(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劍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0月10日
劍閣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維護規範有序、誠實守信的交易秩序,依法保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劍閣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和《廣元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則(試行)》,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凡委託廣元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劍閣分中心進行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出讓方是指自願將依法登記所擁有的農村產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流轉交易的個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意向受讓方是指自願參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依法承接出讓方的農村產權權益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個人、單位或其他組織。
第四條廣元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劍閣分中心、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村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員應為出讓方、意向受讓方提供交易政策指導和交易諮詢服務。
第二章 交易程式和要求
第五條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程式為:委託授權—形式審查—信息發布—意向受讓方報名及資格審查—組織交易—成交簽約及鑑證。
第六條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競價、協定等方式。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申請書中明確轉流交易方式。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執行。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採取招標、拍賣、掛牌以外方式的,廣元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劍閣分中心指導交易雙方按下列方式流轉交易:
(一)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只有1個的,採取協定方式進行流轉交易;
(二)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有2個及以上的,採取競價方式進行流轉交易。
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出讓方委託廣元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劍閣分中心組織流轉交易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申請書(多人一併申請的,提供花名冊);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其它組織提供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代理的,提交代理委託書、雙方身份或資格證明);
(三)產權權屬證明材料;
(四)相關規定需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提交會議決議記錄、參會人員名單;
(五)需前置審批的,提交相關批准檔案;
(六)需前置進行產權價格評估或確認的,提交評估報告或確認檔案;
(七)設定了抵押權的,提交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證明;
(八)使用權再流轉的,提交所有權人書面同意材料;
(九)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廣元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劍閣分中心收到流轉交易申請後,出具收件清單並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通過並同意接受委託的,出讓方與廣元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劍閣分中心簽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委託書》,並根據出讓方提供的有關資料編制交易檔案,在縣公共資源交易網上發布流轉交易公告。公告期不得少於7日。
第九條對公告內容進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在交易時間截止前3日重新公告,並通知出讓方和意向受讓方。
第十條有意願參加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的意向受讓方應在發布檔案規定的時間內向廣元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劍閣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意向受讓報名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其它組織的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代理的,委託代理的,提交代理委託書、雙方身份或資格證明;聯合意向受讓的,提交聯合受讓協定書、代表推舉書);
(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廣元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劍閣分中心應及時對意向受讓方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向通過資格審查的意向受讓方發放《資格審查合格確認書》。
未通過資格審查的意向受讓方,不得參加有關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
第十一條出讓方和通過資格審查的意向受讓方應在規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參與現場交易活動,並嚴格遵守現場交易工作程式和要求,自覺維護現場工作秩序。
第十二條廣元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劍閣分中心應在交易活動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對外發布結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7日。公示期內無異議的,廣元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劍閣分中心在公示期結束後組織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劍閣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契約》,並加蓋公章予以鑑證(或出具交易鑑證書)。
第十三條廣元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劍閣分中心負責對交納的交易保證金進行管理,實行無息結算,限時退還。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四條本規則與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準。
第十五條本規則由廣元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劍閣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期間國家和省、市有新規定的,從其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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