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河縣自然資源局

劍河縣自然資源局

劍河縣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縣自然資源局)是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根據《中共黔東南州委辦公室、黔東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劍河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劍河縣委、劍河縣人民政府關於劍河縣縣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縣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以及縣委、縣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劍河縣自然資源局局長:楊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劍河縣自然資源局
  • 外文名:Jianhe County Bureau of natural resources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現任領導:楊勝 
主要職責,職責調整,職能轉變,職責分工,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規規章,擬訂相關政策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組織並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擬訂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全縣統一的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監督指導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考核標準。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並監督實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實施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牽頭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承擔縣城鄉規劃辦公室職責。
(七)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要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擬訂生態補償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擬訂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承擔鎮鄉村等鄉村振興規劃管理和實施指導工作職責。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協助上級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內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執行國家防護標準。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和地圖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負責培養和建設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組織、指導、監督開展農村產權交易活動;負責制訂農村產權交易規則、工作制度和交易工作流程,規範交易價格;負責組織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養殖水面、農村集體資產股權、林權和林地、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房屋所有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等交易活動;負責提供政策諮詢服務,發布全縣農村產權交易信息。
(十四)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根據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擬訂並實施相關規劃和計畫。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五)開展自然資源對外交流合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和涉外行政許可相關工作。
(十六)根據授權對地方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以及縣委、縣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支持有關自然資源領域行政執法工作。
(十七)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八)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自然資源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責調整

1、將原縣國土資源局(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公室、縣不動產登記局)的國土資源監察執法職責劃入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地質災害防治應急處置職責劃入縣應急管理局,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劃入州生態環境局劍河分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管理職責劃入縣林業局。
2、將原縣國土資源局(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公室、縣不動產登記局)除劃出相關部門外的職責,以及縣發展和改革局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縣水務局的水資源、縣農業局的草原資源、縣林業局的森林資源和濕地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等劃入縣自然資源局。
3、將縣農村產權管理和交易中心職責劃入縣自然資源局。
4、將原縣國土資源局(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公室、縣不動產登記局)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責劃入縣自然資源局,涉及更名等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職能轉變

落實黨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加強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職責分工

1、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2、縣應急管理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劍河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一般及以上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組織編制劍河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按要求建立與國家、省、州應急管理信息系統相銜接的、全縣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種災害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機要、檔案管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目標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後勤保障、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重要檔案文稿起草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歸口管理;承擔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承擔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工作;承擔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工作;承擔自然資源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和自然資源領域涉外行政許可相關工作;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社保、工資審核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承擔局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建設的具體工作;承擔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黨建工作;負責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承擔有關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有關工作,推進自然資源系統依法行政;承擔法律顧問有關工作;牽頭承擔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答覆工作;承擔自然資源信訪維穩工作,牽頭承辦本部門、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
(二)自然資源綜合管理股(行政審批股)。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實施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組織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共享和利用監督。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縣統一的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平台,管理登記資料。
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實施相關考核標準。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並監督實施。承擔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承擔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承擔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工作,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執行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組織執行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
承擔縣級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工作,開展礦業權市場建設。負責縣域內礦業權審批登記,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礦產資源政策,負責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和開發利用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礦產地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協助上級編制地質勘查規劃及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內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州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土地徵收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執行自然資源督察制度,落實自然資源督察工作要求;執行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負責征地補償標準擬定及上報工作。承擔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組織協調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裁決及行政賠償工作;指導協調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自然資源領域違法案件。
(三)國土空間規劃與耕地保護股。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履行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職責。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上報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編制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縣級重點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履行城鄉規劃的實施職責。
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負責研究出台相關技術管理規定。承擔鎮鄉村等鄉村振興規劃管理和實施指導工作。根據授權,承擔對全縣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擬訂相關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履行城鄉規劃的監督檢查職責。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牽頭承辦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承擔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
擬訂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要項目。貫徹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承擔測繪項目備案工作。落實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開展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承擔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訂界限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行政編制

劍河縣自然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級職數3名。機關工勤編制2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將原縣國土資源局(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公室、縣不動產登記局)所屬事業單位及派出機構調整由縣自然資源局管理。縣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劍河縣自然資源局局長:楊勝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編辦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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