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河縣民政局

劍河縣民政局

劍河縣民政局是劍河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劍河縣民政局
  • 辦公地址:劍河縣縣府路16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領導分工,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民政工作規範性檔案,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
(三)擬訂全縣社會救助政策和規劃;健全完善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承擔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農村社會救助對象的認定工作。
(四)負責村級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命名、更名、隸屬關係變更、政府駐地遷移和行政區域變更的審核申報工作;承擔全縣地名管理工作;負責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承辦縣內縣際間行政區域界線爭議調處工作。
(五)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城鄉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六)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機構建設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貫徹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七)負責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救助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等機構的管理工作;負責跨省運送屍體和骨灰審批。
(八)負責縣級民政事業經費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各項民政事業經費管理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等工作。
(十一)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州民政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職責調整。
1.將縣民政局的醫療救助職責劃入縣醫療保障局;將縣民政局的殯葬執法職責劃入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將縣民政局的救災減災職責劃入縣應急管理局;將縣民政局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職責劃入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將縣老齡工作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職責劃入縣衛生健康局。
2.將縣民政局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責劃入局機關,涉及更名等其他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十三)職能轉變。縣民政局應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
為困難民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鄉鎮村、領域、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縣衛生健康局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2.與縣自然資源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民政局會同縣自然資源局組織編制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劍河縣行政區劃圖。 
單位職責:
劍河縣民政局負責貫徹落實中央、省、州和縣委、縣政府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民政工作規範性檔案,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
(三)擬訂全縣社會救助政策和規劃;健全完善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承擔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農村社會救助對象的認定工作。
(四)負責村級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命名、更名、隸屬關係變更、政府駐地遷移和行政區域變更的審核申報工作;承擔全縣地名管理工作;負責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承辦縣內縣際間行政區域界線爭議調處工作。
(五)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城鄉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六)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機構建設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貫徹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七)負責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救助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等機構的管理工作;負責跨省運送屍體和骨灰審批。
(八)負責縣級民政事業經費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各項民政事業經費管理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等工作。
(十一)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州民政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職責調整。
1.將縣民政局的醫療救助職責劃入縣醫療保障局;將縣民政局的殯葬執法職責劃入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將縣民政局的救災減災職責劃入縣應急管理局;將縣民政局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職責劃入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將縣老齡工作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職責劃入縣衛生健康局。
2.將縣民政局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責劃入局機關,涉及更名等其他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十三)職能轉變。縣民政局應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
為困難民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鄉鎮村、領域、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縣衛生健康局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2.與縣自然資源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民政局會同縣自然資源局組織編制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劍河縣行政區劃圖。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信息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後勤保障等工作;承擔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衛生健康、黨建幫扶、目標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設。承辦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和外事的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民政系統幹部職工隊伍建設和培訓工作。承擔民政科技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和協調處理有關民政工作的群體性突發事件。承擔民政理論和民政宣傳工作。承擔民政工作相關規範性檔案的調研、起草、論證工作;承擔規範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及報送備案工作。承擔縣級民政經費的管理和全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統籌及項目管理;承擔全縣民政事業綜合性規劃工作;參與縣級民政事業建設項目論證、評審和監管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管理與監督以及績效評價工作;對各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實行財務監督;承擔全縣民政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局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接待、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工作。
(二)社會事務和社會救助股(行政審批股)
承擔社會救助工作。擬訂全縣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規劃;擬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供養、臨時救助政策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農村特困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核定和農村社會救助對象的認定管理工作;承擔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承擔生活無著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承擔跨縣救助管理工作;參與全縣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關政策的擬訂。
承擔殯葬管理、婚姻登記、兒童收養等工作。負責殯葬管理、婚姻登記、兒童收養的政策、規章的貫徹落實工作;負責殯葬改革工作、外資建設殯儀服務設施和經營性公墓的審核上報工作,指導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殯葬事業單位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承擔收養登記工作;參與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承擔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承擔老年人、兒童、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工作。負責保障老年人、兒童、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的政策、規章和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資助項目評審工作;承擔社會福利機構管理工作,承擔港、澳、台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核上報工作;承擔社會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並督促落實;承擔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措施;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擬訂全縣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兒童福利、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擬訂全縣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承擔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機構管理工作。承擔保障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的政策、規章和辦法的落實,擬訂兒童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留守兒童困境兒童關愛救助保護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承擔留守兒童關愛救助保護政策措施的落實。
承擔區劃地名工作。擬訂全縣行政區劃、地名和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承辦鄉鎮(街道)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鄉鎮(街道)以上政府駐地遷移、變更的審核、申報工作;指導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和勘定;承擔地名管理和服務工作;承辦全縣著名的或涉及兩個以上縣(市)自然地理實體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申報工作;承擔地名規劃和地名標誌的設定管理;承擔縣內行政區劃與標準地名資料的編輯、審核使用工作;指導並監督標準化地名使用工作。
承擔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工作。貫徹落實及參與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有關規範性檔案,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實施村(居)務公開;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和社區幹部培訓工作。
承擔社會組織管理和監察工作。擬訂全縣民間組織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承擔縣級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和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依法查處非法民間組織和民間組織非法活動;對縣內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和基金會的涉外活動實行報告和備案管理;承擔縣內民間組織涉外活動的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本縣活動的管理工作。負責宣傳民政法律、法規和規章;承擔全縣民政系統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及局機關行政執法監督、聽證、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民政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
承擔社會組織、社會救助、殯葬管理、婚姻登記、兒童收養等行政審批工作。

領導分工

局長:潘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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