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龍平(曾任肇慶市委常委)

劉龍平(曾任肇慶市委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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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龍平,男,漢族,1959年10月生,湖南湘潭人,曾任肇慶市委常委、肇慶高新區黨委書記,2012年10月任肇慶市委常委、肇慶市政府黨組成員。劉龍平因涉嫌嚴重違紀,於2013年5月接受組織調查。2013年8月,因嚴重違紀行為被雙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龍平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出生日期:1959年10月
  • 籍貫:湖南湘潭
  • 政治面貌:中共黨員
個人簡歷,主要經歷,涉嫌違紀,殃及親人,

個人簡歷

劉龍平
劉龍平,男,漢族,1959年10月生,湖南湘潭人,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1975年12月參加工作,1986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10年1月起任中共肇慶市委常委、肇慶高新區黨委書記,2012年10月起任中共肇慶市委常委、肇慶市政府黨組成員。

主要經歷

1975.12——1984.08,廣東省地礦局水文工程地質二大隊工作、團支部書記;
1984.09——1986.07,廣東省委黨校理論部哲學專業學習;
1986.08——1987.10,廣東省地礦局團委幹事;
1987.10——1990.09,廣東省地礦局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團委常委;
1990.09——1992.03,廣東省地礦局直屬機關團委副書記;
1992.03——1992.11,廣東省地礦局經濟發展中心綜合部經理;
1992.12——1994.02,廣東省地礦局探礦機械廠副廠長(掛職,副處級);
1994.02——1996.12,廣東省地礦局建設工程管理處副處長(期間:1996.09—1999.07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濟學專業學習);
1996.12——1999.10,廣東省地質勘查開發局建設工程管理處副處長(主持全面工作);
1999.10——2003.03,四會市副市長;
2003.03——2003.08,四會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2003.08——2004.08,肇慶高新區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正處級);
2004.08——2004.12,肇慶高新區黨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紀委書記(正處級);
2004.12——2010.01,肇慶高新區黨委書記;
2010.01——2012.10,肇慶市委常委、肇慶高新區黨委書記;
2012.10——,肇慶市委常委、肇慶市政府黨組成員(分管工業、能源、內貿、信息化、通信、綱要實施工作;聯繫農村綜合改革工作)。

涉嫌違紀

廣東紀檢監察網2013年5月10日發布訊息稱,經中共廣東省紀委有關負責人證實,中共肇慶市委常委劉龍平,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記者從廣東省紀委獲悉,經廣東省委批准,廣東省紀委對肇慶市委原常委、肇慶高新技術開發區原黨委書記劉龍平的嚴重違紀問題立案檢查。
經查,劉龍平在擔任肇慶高新技術開發區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嚴重失職瀆職造成巨額國有資產損失,利用職務影響為親屬謀利,收受紅包禮金等。
劉龍平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有的問題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廣東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廣東省委批准,給予劉龍平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並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據法院查明,2009年3月,四會市駿馬水泥有限公司計畫在肇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投資建設混凝土攪拌站(肇慶高新區駿馬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新區招商局將有關意見呈報時任高新區黨委書記劉龍平,劉龍平表示大力支持,並指示高新區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要加快推進、落實建設混凝土攪拌站的相關工作。
肇慶高新區駿馬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高新區購買建站土地時,為避開招拍掛程式,違反政府對2007年以後出讓土地使用權都需要經過招拍掛程式的規定,於2009年8月26日與肇慶市國土資源局簽訂了一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出讓人同意在2006年11月30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受讓人”。在未經過招拍掛程式的情況下,取得了建站用地的使用權。
2010年9月至2011年2月間,四會市駿馬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為感謝劉龍平對該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長期關照,經吳某決定,為劉龍平支付廣州凱旋新世界T16棟某號房的購房款總計人民幣2013萬餘元。
另在2010年3月,陽江籍商人陳某木為了感謝劉龍平的關照,提出在肇慶市星湖奧園樓盤送兩套房子及兩個車位給劉龍平,劉龍平表示同意。同年4月,劉龍平授意鄧某與陳某木聯繫具體辦理購房手續。鄧某在明知該房產及車位是劉龍平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幫忙收取陳某木現金360萬元存入其銀行賬戶。同年10月轉賬支付給星湖奧園開發商,並以其名義辦理購房手續。

殃及親人

肇慶市委原常委劉龍平因受賄、玩忽職守被判處無期徒刑,而他的小姨子也因他難逃刑責。2010年至2012年間,在劉龍平非法收受一名商人2000多萬元的房產及另一名商人賄送的房產及車位過程中,鄧某明知上述財物是姐夫劉龍平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按他的要求,先後以自己購房的名義替他收取,並協助轉賣,以掩飾、隱瞞劉龍平的受賄犯罪所得。經梅州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鄧某一審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近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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