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麗華訴劉躍軍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劉麗華訴劉躍軍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是2014年09月10日在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9月10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案例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房民初字第03335號
原告劉麗華。
委託代理人賈清風,北京市佳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躍軍。
委託代理人苟波,北京智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負責人臧煒,總經理。(未到庭)
原告劉麗華訴被告劉躍軍、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娜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麗華之委託代理人賈清風,被告劉躍軍及委託代理人苟波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麗華訴稱:2013年10月28日,被告駕駛"寶來"牌小轎車(車號:京QQ×××)由北向南行駛至北京市房山區青龍湖鎮豆各莊村駛入道路左側,適有原告丈夫高XX駕駛機車(車號:京BR81XX)載有原告由南向北行駛,兩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事故經交通隊認定,被告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於當日就醫於北京北亞骨科醫院,經診斷:左股骨幹骨折;左脛骨開放粉碎性骨折;左小腿開放傷口;右外踝骨折。經查,被告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險,現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123467.2元、住院一伙食補助費1980元、營養費7200元、護理費15600元、交通費1500元、誤工費35000元、鑑定費4617.92元、殘疾輔助器具費689元、傷殘賠償金3667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在我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三險,保額為20萬並投保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不承擔訴訟費、鑑定費。
被告劉躍軍辯稱,對於合理的部分我們同意賠償。車輛是我本人的,當時是劉躍軍開的車。給過劉麗華現金12615元。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28日17時30分,劉躍軍駕駛"寶來"牌小型轎車(車號:京QQ×××)由北向南行至北京市房山區青龍湖鎮豆各莊村時駛入道路左側時,適有高XX駕駛"常光"牌普通二輪機車(車號:京BR81XX,後乘:劉麗華)由南向北駛來,小型轎車前部與普通二輪機車前部相撞,造成高XX、劉麗華受傷,兩車損壞。該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隊燕山大隊處理認定,劉躍軍為全部責任,高XX、劉麗華為無責任。事故發生後,劉麗華到北京北亞骨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股骨幹骨折、下肢開放性骨折、脛骨幹骨折伴腓骨骨折、外踝骨折等。經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司法鑑定中心鑑定:1、被鑑定人劉麗華傷殘等級為X級,傷殘賠償指數為10%。2、建議誤工期為180-300日,營養期為90-120日,護理期為90-120日。劉躍軍曾給過劉麗華現金12100元,支付醫療費515元。劉麗華曾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理賠醫療費10000元。經本院核實,包含上述三部分費用,因該事故造成劉麗華的損失為:醫療費123467.2元、住院一伙食補助費1600元、營養費2400元、護理費12000元、誤工費9997元、鑑定費4617.92元、傷殘賠償金36674元、交通費6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689元。
另查明,事故發生時,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限額200000元),事故發生於保險期間內。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經庭審質證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醫療費票據、診斷證明、住院病歷、鑑定費發票、鑑定文書、理賠醫療費分割單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此次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劉躍軍為全部責任,高XX、劉麗華為無責任的事故認定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故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仍有不足部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劉躍軍予以賠償。劉麗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本院根據相關證據以及相應標準予以確認、計算,對其合理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不合理或者過高部分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劉麗華的損傷,造成了傷殘的嚴重後果,應當得到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本院根據劉麗華的傷殘程度和本案的具體情節酌情確認。劉躍軍給付劉麗華的醫療費515元及現金12100元視為醫療費在其應賠償的總額中予以扣減。本次事故造成二人受傷,故保險限額賠償比例本院酌情確定。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麗華醫療費五千元、護理費一萬二千元、誤工費九千九百九十七元、交通費六百元、殘疾輔助器具費六百八十九元、傷殘賠償金一萬一千六百七十四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五千元,以上合計四萬四千九百六十元。
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劉麗華醫療費九萬五千八百五十二元二角、住院一伙食補助費一千六百元、營養費二千四百元、傷殘賠償金二萬五千元,以上合計十二萬四千八百五十二元二角。
三、被告劉躍軍除已支付的費用外,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劉麗華鑑定費四千六百一十七元九角二分。
四、駁回原告劉麗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二千三百八十八元,由原告劉麗華負擔五百九十元(已交納),由被告劉躍軍負擔一千七百九十八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抗訴期滿後七日內未交納抗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抗訴處理。如在抗訴期滿後七日內未交納抗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抗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王娜
二○一四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杜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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