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道宣,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長。
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劉道宣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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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簡歷
劉道宣,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長(正處級)。
人物事件
2015年2月,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指定玉林市福綿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長劉道宣(正處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2015年12月,玉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道宣利用其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局南寧管理處領導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局副局長、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主要犯罪事實
1、2009年間,被告人劉道宣利用其擔任自治區高管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在馬山至平果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過程中,為中交通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交通力公司)中標該項目第一契約段提供幫助,並收受了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送的50萬元好處費。
2、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劉道宣利用其擔任自治區高管局局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廣西長興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西長興公司)總經理黃某送的現金30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
1、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2、對劉道宣退出受賄所得的贓款人民幣九十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