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輝建,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於湖北省武穴市,漢族,國中文化,農民,住武穴市。
因涉嫌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於2016年11月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8日經本院決定逮捕,同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武穴市看守所。
2017年5月,武穴市人民法院判處劉輝建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輝建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4年10月11日
- 出生地:湖北武穴
犯罪經歷,依法判決,
犯罪經歷
經審理查明,2005年3月,武穴市大金鎮劉元村村委會將位於該村時家沖地段33.61畝土地使用權承包給被告人劉輝建,用於沖抵該村與劉輝建的欠款18000元,承包期為10年。2005年的一天,大金鎮張榜村村民劉某7(另案處理)找到時任劉元村書記、主任劉某1,稱其想用劉元村時家沖地段土地開辦眾鑫灰砂磚廠,劉某1稱該地塊已承包給劉輝建,讓其與劉輝建自行協商。2006年2月,劉某7經與劉輝建協商,劉輝建同意將時家沖地段6畝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劉某7用於開辦灰砂磚廠,雙方於2006年2月28日簽訂書面轉讓協定,協定約定轉讓期限為2006年2月28日至2015年3月4日,轉讓價款為10500元,協定簽訂當天劉輝建出具收到轉讓金10500元收條。2007年3月,劉輝建與劉某7經協商,將時家沖地段2畝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劉某7用於開辦灰砂磚廠,2007年3月14日劉輝建出具收到土地轉讓金20000元收條。在灰砂磚廠開辦期間,因磚廠多占用5.68畝土地,劉輝建訴至本院,在本院審理期間,劉輝建與劉某7自願達成調解協定,約定由劉某7一次性支付各種補償費44000元,自付款之日起,劉某7即取得該廠內面積的轉讓、使用、經營權,劉輝建從即日起喪失以上各種權利,2008年1月18日,劉輝建出具收到各種補償費用44000元收條。
經武穴市國土資源局勘測規劃隊勘測,被告人劉輝建用地面積為2.2405公頃(合33.6075畝),其中轉讓給劉某7用地面積實測為0.912公頃(合13.68畝),均屬耕地。
依法判決
2017年5月,被告人劉輝建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