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榮祥,男,漢族,1967年10月出生,安徽肥東人,研究生學歷。1990年7月參加工作,199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安徽省滁州市來安縣委書記。
2019年12月13日,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榮祥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以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判處罰金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零6個月,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榮祥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安徽肥東
- 出生日期:1967年10月
- 畢業院校:安徽省委黨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黨籍,決定逮捕,一審獲刑,
人物履歷
1986.09—1990.07 安徽大學國民經濟計畫與管理專業學生
1990.07—1994.04 全椒縣經委科員
1994.04—2001.04 全椒縣政府辦公室助理秘書、副科級秘書(其間:1999.09—2000.01在上海財經大學滁州市第2期中青年幹部經濟管理培訓班學習)
2001.04—2002.05 全椒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正科級)、黨組成員
2002.05—2003.03 全椒縣審計局局長、黨組書記
2003.03—2003.04 全椒縣委常委,縣審計局局長、黨組書記
2003.04—2003.05 全椒縣委常委、辦公室主任,縣審計局局長、黨組書記
2003.05—2006.06 全椒縣委常委、辦公室主任(其間:2001.09—2004.07在安徽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6.06—2008.08 全椒縣委常委、縣政府副縣長
2008.08—2011.01 天長市委副書記(其間:2010.10—2010.11在安徽省委黨校第2期市縣幹部黨建理論進修班學習)
2011.01—2011.05 天長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11.05—2015.02 天長市委副書記、市長(其間:2014.07—2015.01主持天長市委全面工作)
2015.02—2016.04 來安縣委書記
2016年4月辭去來安縣委書記職務
2017年3月辭去公職
2017年4月任華夏幸福公司環南京區域事業部資源管理總開發師;
2018年3月任華夏幸福公司合肥區域事業部總經理。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8月27日,據安徽紀檢監察網訊息:來安縣委原書記劉榮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19年1月4日,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中共安徽省紀委、安徽省監委對安徽省滁州市來安縣原縣委書記劉榮祥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榮祥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禮金、購物卡,違規任職取酬;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在企業任職期間收受非法收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並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分別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劉榮祥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漠視法紀,不修政德,利慾薰心,利用職權大搞利益輸送,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劉榮祥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決定逮捕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時認定, 犯罪嫌疑人劉榮祥利用擔任天長市委副書記、市長、來安縣委書記職務便利, 在企業“退城入園”土地出讓金返還、企業選址、企業併購優惠政策、辦理工程規劃許可證、提前返還工程保證金、撥付工程款、提供貸款擔保、提高保險賠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離職後,利用原擔任來安縣委書記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免交巨額違約金事項上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
一審獲刑
2019年12月13日下午,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來安縣原縣委書記劉榮祥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以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判處罰金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零6個月,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劉榮祥利用其擔任天長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來安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土地出讓金返還、企業併購優惠、企業選址、辦理許可證、貸款擔保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13.5萬元。2017年至2018年3月,劉榮祥辭去公職後利用原擔任來安縣委書記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02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劉榮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他人請託,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求利益,直接收受或通過特定關係人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劉榮祥辭去公職後,利用其擔任來安縣委書記原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來安縣相關部門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劉榮祥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併罰。在接受調查期間,劉榮祥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的事實,其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劉榮祥到案後,退出部分贓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劉榮祥當庭表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