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書寅,男,漢族,1963年9月生,山東微山人。1981年10月參加工作,1984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山東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督察長。
2021年9月,鄒城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劉書寅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濟寧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濟寧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書寅
- 民族:漢族
- 籍貫:山東微山
- 出生日期:1963年9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審查調查,依法雙開,決定逮捕,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曾任濟寧市委政法委研究室(宣傳科)主任科員(科長)、辦公室主任等職。
2007年6月,任嘉祥縣副縣級幹部,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3年11月,任鄒城市副縣級幹部,市政府黨組成員,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7年1月-2021年8月,任鄒城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人物事件
審查調查
2021年4月,鄒城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端槓說局黨委書記、局長劉書寅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濟寧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1年8月,經濟寧市委批准,濟寧市紀委監委對鄒城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鄒城市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劉書寅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書寅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轉移、隱匿違紀違法所得,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消費卡;隱瞞不報個人有遙端樂幾關事項;在職務調整、職工錄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規舟員獄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熱衷為商人“站台”,甘於被商人“圍獵”,長期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迎跨勸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劉書寅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十九大後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坑和煮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濟寧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濟寧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劉書寅開除黨籍處分;由濟寧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決定逮捕
2021年8月,鄒城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鄒城市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劉書寅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濟寧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濟寧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該案由任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任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劉書寅作出逮捕決定。
提起公訴
2021年9月,劉書寅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濟寧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濟寧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講騙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書寅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劉書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整乘簽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