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明(江蘇省沭陽縣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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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明,男,漢族,1965年9月出生,江蘇沭陽人,黨校大學學歷,1984年8月參加工作,1992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江蘇省沭陽縣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2022年3月31日,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劉明受賄案,對被告人劉明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明
  • 民族:漢族
  • 籍貫:江蘇沭陽
  • 出生日期:196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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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1984年08月起,歷任沭陽縣石油公司總賬會計、財務科副科長、財務科科長、經理助理、副經理;
1997年07月起,歷任沭陽縣十字鄉鄉長助理、副鄉長;
1999年07月起,歷任沭陽縣青伊湖鄉黨委副書記,青伊湖鎮人大主席、青伊湖農場黨委書記,青伊湖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2004年02月,任沭陽縣劉集鎮黨委書記;
2007年11月,任沭陽縣財政局黨組副書記、局長;
2011年01月,任沭陽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沭陽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2011年6月明確副縣級);
2013年12月,任沭陽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
2016年11月,任宿遷市法官培訓學院黨委書記、院長;
2019年12月,任沭陽縣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正處級);
2021年09月,被免職。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21年9月,沭陽縣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劉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公開宣判

2022年3月31日下午,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沭陽縣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劉明受賄案,對被告人劉明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對本案違法所得予以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審理查明:2010年至2021年,被告人劉明利用其擔任沭陽縣財政局局長、沭陽縣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沭陽縣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多家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建設、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總計價值人民幣571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其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認罰,退出部分違法所得,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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