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明邦,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於江蘇省泰興市,漢族,大學文化。曾任江蘇省無錫新區黨工委委員、組織部長。
2014年10月30日,違紀被查。
2014年11月26日被傳喚到案,次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2015年10月10日,無錫市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
2018年3月1日,南京市中院裁定:對罪犯劉明邦不予減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明邦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蘇省泰興市
- 出生日期:1958-03-10
人物簡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一審宣判,減刑裁定,
人物簡歷
曾任江蘇省無錫新區黨工委委員、組織部長,無錫市人大常委會新區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副處職)等職務。
2013年10月30日,無錫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任命劉明邦為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新區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10月30日,無錫市人大常委會新區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劉明邦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2014年11月25日,無錫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劉明邦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2014年11月26日被傳喚到案,次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一審宣判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錫刑二初字第00012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劉明邦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至2025年5月25日止),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於2015年10月29日交付執行。
減刑裁定
2018年3月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罪犯劉明邦系職務犯罪,在法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在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其違法所得未退清,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的財產刑至今未予履行,不能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不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據此,裁定如下:對罪犯劉明邦不予減刑。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